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按種類及地區(港島、九龍、新界東及新界西等)劃分,現時政府容許存在的臨時建築物的數目,以及當中分別可以供人居住及作其他用途的臨時建築物的數目?
答覆:
主席:
現時政府容許存在的臨時建築物大致可分類為於一九八二年獲香港政府編配寮屋編號的臨時建築物(俗稱「寮屋」),及獲地政總署發出牌照、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所規管的臨時建築物。它們按地區及上述種類的分布見附件。
附件表格的第二部分列出地政總署發出牌照/短期租約/短期豁免書的數目,其中部分範圍內可能建有多於一間建築物。另外,部分牌照土地上的建築物亦同時具有寮屋編號,但地政總署未有統計此類建築物的數目。
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