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加強舊樓安全休會待續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以及如何立即加強舊樓安全,防止塌樓慘劇再次發生」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首先我非常感謝二十位議員在昨日及今早的發言,各位議員提供的意見非常有建設性,無論是本會專業的議員,或是非常有地區經驗的議員,這些意見有助我們進一步處理樓宇失修問題,而這個問題極為重要,因為它與民生息息相關。

綜合二十位議員的發言,大概有幾個重要觀點。第一,議員大體上同意在香港舊樓失修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而這問題只會隨著樓宇老化日趨嚴重;第二,我很安慰很多議員都認同政府在這方面是有做工作的,但恐怕做得不足,亦不夠徹底去解決這問題;第三,議員提出要有效解決這問題,恐怕不是發展局可以獨力處理,需要政府多個局、多個部門的合作,亦要加大我們統籌的能力。

我的看法跟議員是完全一致的。在一月二十九日事發當晚,或者更加準確說,翌日的凌晨,我就這事件向行政長官發出一個電郵,主要的內容有這幾點:第一,我告訴行政長官,我與我的同事感到非常難過,難過當然是由於這件事造成人命傷亡,但難過亦因為原來我們過去多年的努力,香港樓宇安全的意識仍然是相當薄弱,這樣嚴重的事故仍然會在香港這國際都會發生。第二點,我與行政長官分享,今次塌樓事件,其實突顯了不單是失修樓宇問題,亦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些失修最嚴重的舊樓中,住了香港最弱勢的社群,最需要我們特區政府關懷。第三,我亦指出,政府內部需要更加一致、更加齊心、更加有決心才能夠徹底處理這個問題。我向他匯報發展局會聯同有關的同事,特別是民政事務局來做好這工作。如果需要在政府內部擔當統籌角色,發展局是樂意承擔。我作為問責的局長亦責無旁貸。

一個月前我接受傳媒專訪,總結過去兩年半,大概任期的一半我的工作,然後回應在餘下任期覺得最大的挑戰是什麼,我回答是市區更新。市區更新的廣義當然包括樓宇失修這重要的課題,但是否需要好像李慧議員提議設一個統籌的專員,我要小心考慮,因為可能造成架床疊屋,亦不想引來一些批評指發展局過度膨脹。

吳靄儀議員問究竟我們處理舊樓失修是採取甚麼政策,其實這政策是相當清晰的。我們知道要處理舊樓失修問題,必需要從四方面入手。第一是立法,第二是執法,第三是支援配套,第四是公眾教育。我嘗試從這四方面回應我於昨日及今早聽到各位議員的意見。

在立法的工作,我昨日的發言已向各位交代。在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年底,經過各位議員努力,已經完成小型工程的法例規管,無論是主體法例或是附屬法例都已經做好,我們亦馬上啟動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制度。這個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制度對於做樓宇維修非常有用,特別是甘乃威議員提到它與裝修工人的關係。目前非常簡單的裝修工程,例如油漆、貼牆紙及一些普通的批盪,它們是豁免於法例規管的,不過如果這些裝修工程涉及建築物的構件,例如安裝一些窗戶、裝設冷氣機支架或清拆僭建物,便屬往後要規管的小型工程,或是需要屋宇署事先批准的大型工程。在小型工程規管架構未成立之前,很多人士覺得太麻煩,因為大小工程都要用同一套先入則,聘請認可人士處理,所以便沒有誘因或者有藉口,不按法例要求聘請合資格人士處理。但現在小型工程的分類已經清楚載列於法例,以及屋宇署發給業界參考的作業備考之內,工程必須由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註冊承建商除了包括公司外,還包括個人,亦包括從事較低技術工程的個人承建商,他們要完成一個必修的補充培訓課程才可以註冊。為了鼓勵他們接受培訓課程及註冊,我們回應了特別是來自工會的議員要求,會津貼他們上培訓課程,課程內容包括法例要求及工程安全的守則,課程亦會提醒承建商不能夠進行自己未有註冊的小型工程,所以我相信部分裝修工人及公司都會註冊成為小型工程的註冊承建商。

我昨日亦提交了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的修訂草案,在此我非常感激各位發言的議員都支持這條例草案的精神,亦都作出配合,希望能夠加快審議。當然在審議的過程,議員一定會就草案內容的細節提出一些質詢,甚至是需要的修訂,好像甘乃威議員提到,如果在驗樓過程發現了僭建物應該是如何處理,我們有一個方案,但我們亦樂意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如果有需要及真的可行時,法例審議的結果是應該作出修訂的。這條修訂法例的審議如果能夠加快進行,對於我們強化香港樓宇安全是非常有利。

第三個立法工作,有幾位議員也提到,包括林健鋒議員、陳鑑林議員及葉國謙議員,是我上星期提交的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公告,這是附屬法例,建議把申請強制售賣的門檻,就五十年樓齡或以上的舊樓,由90%下降到80%。其實我在做這工作時,很多人都提醒我這個風險很大,如果把門檻降低,很容易被批評為方便地產商收樓,剝削小業主業權,我深信各位議員在一些個案會議,或者往後審議這附屬法例的時候,亦會聽到一些小業主大聯盟提出相近的理據,我們反覆研究這課題,亦接到很多意見書,其實這是一個多份數及少份數的問題,不是大地產商及小業主的問題。我知道有很多長者業主,他們現時被困於他們唯一擁有的舊樓資產,沒有電梯、沒有管理、沒有保安,過著一些條件非常不好的生活。但如果我們能夠方便到收購活動,他們便能夠把這個本來對他們沒有甚麼剩餘價值的資產「現金化」,改善他們的生活。本著這種以人為本的精神,我亦冒點風險提出這個公告。希望議員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能理解我們這份理據。

為何要做這個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當然是由於香港需要重建的個案越來越多,這些重建工作沒有可能全部由市建局做。立法會是很好的,我們有幾位前及現任市建局成員,包括涂謹申議員、陳鑑林議員及葉國謙議員,他們隨口都可以講出市建局自二○○一年成立至今,大體都只是做了四十多個重建項目,牽涉都不外乎五百多幢舊樓,相對於我昨日同大家分享的數字,指從現在開始,香港每一年會增加五百幢超過五十年樓齡的舊樓,這步伐根本無法追得上,所以在適當的環境及個案,由私人發展商扮演重建的角色是無可避免,亦是必需要的。

有一項事情我一定要作出澄清,涂謹申議員今天不在,他昨天指市建局有時面對有些重建地域,如果已經有發展商在收購,政府會「禁住」市建局,不准做這些項目,乍聽起來這些肯定屬於「官商勾結」的指控,所以我今日必須作出澄清。我昨晚深夜要求同事翻查市建局遞交我們每一年的商業報告(Business Plan),這是絕無其事,是絕無其事。因為市建局成立的目的,是一個社會的使命,重建項目是決定於重建範圍樓宇及居民的情況,所以市區重建策略上是要求市建局就每一個重建項目做社會影響評估,並無要它做一個地產商評估。所以這事情,尤其是來自涂謹申議員的口,他今日仍是市建局董事局成員,我必須作出澄清。

很多議員都知道,我們由二○○八年中開展市區重建策略的檢討,這除了檢討我們給予市建局的使命,亦包括許多細節。現時我們已進入市區重建策略檢討的第三階段「建立共識」,為了進一步與市民溝通及建立共識,我會由本周六開始,一連四個星期六,參與一個電台節目,希望能與市民有更直接的溝通。

至目前為止,有幾位議員,特別是陳鑑林議員及剛才何秀蘭議員,提出往後市區重建的大體原則,都已有一些共識。這幾個原則,不外乎是應該更加由下而上,不是由上而下地自已決定一些項目,便去做這些項目。在4R即保育、重建、復修及活化方面,要取得一個更加以地區為本的平衡,有些地區要多做重建,另一區可能要多做復修工作,亦應該更加讓受影響的業主有一個選擇權,但這選擇權所謂「樓換樓」、「舖換舖」是一個較為口號式的選擇權,跟進工作是要去實體化甚麼是「樓換樓」、「舖換舖」。大體上這幾個重要的原則,正是發展局在第三階段「建立共識」會倡議的原則。

如果在市區重建策略檢討後發覺市區重建局條例要作出任何修訂,我完全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項立法工作亦屬於處理香港樓宇失修重要的一環。

第二方面是執法工作,在我昨天提交的資料文件中,表一至表十表列屋宇署多年的執法工作,數字上看似很多,一年檢控三千多宗,拆四萬多個僭建物,但似乎議員都覺得在執法工作方面仍需更嚴厲,或在法例上要更具阻嚇力。

吳靄儀議員的理解是完全正確的,由於《建築物條例》牽涉人命安全,包括業主以外公眾的安全,所以《建築物條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非常廣泛,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條,建築事務監督是有權進入任何處所及土地的權力,只要他們認為有危險構築物,或經平整過或人工建築的土地會構成危險或變得危險。同樣地,條例第26條亦賦予建築事務監督進行緊急工程的權力,如何能更加有效利用法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去做好執法工作,是我往後會與屋宇署署長研究的課題。

我特別歡迎李永達議員及梁美芬議員就執法方面提供的建議,我在此不詳細回應,因需要慢慢研究。但原則上李議員提到業主有好有壞,在執法的過程裏,如何區分好業主及不好的業主,即一些有法不依的,這有一定的難度,但我們會去跟進研究。

第三方面的工作是支援配套。何秀蘭議員提到,做法例並非不好,強制也可能需要,但要小心一點,業主有不同階層,但在法例上要作細緻的分野有一定的困難。我們現時採取的措施是,法例上有一套標準,但配套支援有很大的分野。配套支援是針對一些沒有能力的業主,為他們提供幫助。大家可以看到,過去幾年我們在這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從「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到「樓宇更新大行動」,因為我們知道純萃靠法律是不可能處理弱勢業主的問題。所以先把支援配套到位,然後再處理法律,是較容易「過關」的施政策略。

甘乃威議員提到目前貸款往後能否考慮免息,其實現時屋宇署轄下的貸款計劃,對綜援人士及長者均是免息的。長者的還款期更是延長,由一般的三十六個月可以延長到七十二個月,甚至如果長者說償還不到,我們便「釘契」,遲些再算。為何我們在二○○八年推出「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用津貼形式幫助合資格的長者,我希望花點時間同大家分享,這正是特區政府時常強調「以人為本」的精神。在二○○七年底到二○○八年初,我們探望了不少長者,屋宇署的同事亦有向我們反映,在貸款計劃下,長者是有很大的困擾,因為他們唯一的資產便是他們那幢比較舊的樓,另外靠高齡津貼,即所謂「生果金」來生活。如果每次要他們去籌錢,他們籌不到,要他們去借錢,是要償還的。我見過一對夫婦令我深受感動,他們說一定要還錢,我們已教他們不用還,我們可以「釘契」,但他們說一定要還,於是他們每個月慳五十元至一百元,以償還欠款。所以我們覺得必須要處理這問題,便出了這「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其他計劃從未試過有追溯力,我處理過不少貸款或津貼計劃,這是唯一有追溯力的。甚麼是有追溯力,是在計劃推出當日,業主之前已借錢做維修,我們容許他們在這個貸款計劃拿取津貼償還以前的欠款。希望這例子能讓各位議員明白到,我們做政策,並非做大政策,是做一些細微、細緻的政策,只有這樣才能令政策到位。

多位議員認同及讚賞「樓宇更新大行動」,但我在這裏必須附註,這樣優惠的計劃不能長期推行,因為政府要把持一個原則,用納?人的錢去幫助別人,都是一些不能自助的人,一個完全無入息審查,甚至可以幫到商舖、商戶業主的計劃,當時是為了創造就業而推出。這二十億元的「樓宇更新大行動」,的確是反映了一些新的思維,但這些新思維應該有限制,否則與我們時常提到業主?修自住物業是業主責任有一定的衝突。無論如何,我們在「樓宇更新大行動」下,仍有相當餘力可以處理業主提出的申請,或在今次四千幢五十年樓齡樓宇巡查中,如果發現樓宇沒有業主立案法團但需進行維修,亦可用「樓宇更新大行動」的餘錢應付。至於能否「加碼」,這是比較困難的問題,但葉國謙議員希望加快,這是可以的。現時仍有千多幢未開展的工作,純萃是因有業主立案法團提出,所以要開會、招標、審標及批出的工作。

在招標及審標方面,今次「樓宇更新大行動」給予我們一個很好的契機,在防貪方面做更多的工作。甘乃威議員提到,用幾千元聘顧問公司,其實我曾見過一個例子,是用一千二百元聘顧問公司做屋宇維修,這顧問知道日後一定是他們取得標書的,這些所謂「違標」的行為,今次在「樓宇更新大行動」下,已針對性地處理了,廉政公署在這方面亦給予我們很大的支持。

我想談談香港房屋協會的角色。房協多年來給予政府很大很大的支持,在做樓宇管理和維修的工作方面,全港十個物業管理諮詢中心正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技術支援。昨天房協的行政總裁接受傳媒訪問,說會加強力度配合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工作,房協亦投入資源配合「樓宇更新大行動」的一億五千萬,亦承諾在法例生效後,首次驗樓津貼由房協提供,大概有八成業主會得到首次驗樓津貼。房協亦會在法例生效前大概六個月,推行自願樓宇評級計劃,如樓宇自己驗身,取得證明書,往後可豁免於強制驗樓計劃之外。

巿建局的角色隨巿區重建策略檢討可能會有些調較,但無論如何,調較的角色一定是加重了巿建局的社會使命,不是它的賺錢功能。所以陳鑑林議員提到的反向的重建程序,由下而上、以地區為本,或梁美芬議員提到巿建局應否扮演一個促成者,一個 facilitator 的角色,都是在今次巿區重建策略檢討的範圍。我在本月的發展事務委員會亦會提交進度報告,屆時希望再聽到議員就巿區重建策略的意見。

我花了點時間說配套支援,因為這是很重要的,我深信法例不是唯一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即使有最良好的法例、最好的支援,如有人罔顧安全、無知犯錯、走捷徑、賺快錢,恐怕這些社會問題仍會繼續存在,所以我們政策的第四個環節是公眾教育。要接受教育的公眾包括業主,首先一定是業主,業主要負責。第二,住客亦要小心選擇,如果他懷疑業主提供的樓宇有改動導致危險,一定不要租住這些樓宇。第三,有議員提出我們要教育管理員,如看到有不法的裝修進行,是否應該舉報。我們亦要教育承建商,要盡責和依法。我們亦希望增強裝修工人的認知,在適合的情況下才進行裝修工程。所以我剛才提及的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和培訓課程將非常有利於這些公眾教育的工作。

劉秀成議員是教授,他提出幾點對我們的跟進工作很有用。第一是要發一些簡單易明的指引,讓業主、住客、小型承建商、裝修工人都知道裝修和樓宇結構是甚麼一回事。他亦提到希望在網上看到圖則,其實是有的。在二○○九年九月,屋宇署正式投入「百樓圖網」的服務,英文叫 BRAVO,Building Records Access and Viewing On-line。透過這個新系統,巿民只要開設一個網上戶口,便可透過互聯網,查閱全港超過二百萬份私人建築物的建築圖則和相關文件。劉教授提了一個建議,將建築安全注入中小學的課程,這是很好的意見。事實上,隨教育「三三四」,發展局已鼓勵轄下的部門參與支持通識教育這一環,所以目前來說,設立了教材套的發展局工作包括斜坡安全、巿區更新,正在製作教材套供小學使用的包括文物保育和水務工程。

同樣談電腦化,我可能要令王國興議員失望,王議員提到要將僭建物的資料電腦化,我們署方的同事認為這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工作,所以在多項優先處理的項目內,暫時無意啟動這工作。

我介紹了政策的四方面,希望回應數點議員提出的問題。第一是樓宇檢查的標準。正如我昨日強調,馬頭圍事件是非常罕見,剛才劉健儀議員亦有同樣的看法。但正由於事件這麼罕見,無論是警務處或屋宇署的同事均要很小心地深入調查。我在這裏再呼籲公眾,在未查明真相和沒有全面信息前,希望大家不要作揣測,認為我們的巡查粗疏,所以導致此事件。

第二,我感謝李國麟議員提出石棉瓦的問題。昨日我們有關部門已作了公布,指化驗結果發現風險是非常低的,但他們會繼續保持監察,令大家不會因這問題產生關注。

有些議員亦提出有鹹水樓或板間房,或現在稱為「房」的問題。屋宇署沒有鹹水樓的定義或統計,一般理解為當時用鹹水或海水製成,如劉議員昨日說的「一份水、四份沙」一二四混凝土建造的樓宇。現行建築物建造規例已就新建造樓宇的混凝土配料的氯化物總含量訂明了限度,至於以前曾以這模式造成的混凝土可能含有的氯化物比較多而令到其鋼筋混凝土內的鋼筋?蝕更加嚴重,反映於混凝土的剝落,在我們的巡查中應該可以看到。

改裝或分隔單位,俗稱為「房」的問題,恐怕是一個要正視的社會問題。當然,我們首先要問,為何有家庭會進入這些單位居住,而明知道可能會有危險。目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在任何住宅單位進行內部建築工程,包括將單位改建為分間單位或板間房,如涉及樓宇結構,包括荷載的規定、公眾走火通道、排水系統等問題,均需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否則有關工程屬於違例建築工程。當發現這些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會根據現行清拆僭建物的政策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對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違例建築物採取優先的執法行動。但當然最大的問題是屋宇署作為執法機構,未必知悉有這些個案,或當接到投訴再上門調查時,根本未能進入單位內巡查。但無論如何,在我們執法工作方面,這是需要探討的課題。

馮議員提到特別多的樓宇管理問題,當然反映了他多年來對這個課題的關心,民政事務局的同事亦就此表達了意見。在強制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方面,民政事務局認為當年,即二○○五年一月發表樓宇管理及維修公眾諮詢報告書,其中曾經就強制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可行性作諮詢,大眾普遍認為業主立案法團是協助處理樓宇管理維修工作的基本管理架構,但他們同時指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不能保證樓宇一定得到妥善管理,法團的效用主要是視乎業主和業主之間的立案法團本身是否有決心,和得到所需要的專業支援以管理和維修樓宇,有名無實的業主立案法團對於樓宇的妥善管理和維修是全無幫助。

另外,亦有議員建議民政事務局局長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c條,在樓宇處於危險或可能處於危險的情況下,向土地審裁署作出申請,指定一位業主作為召集人,委任建築物的管理代理人,當樓宇出現危險的時候,這個做法不及由建築事務監督,即是按我的《建築物條例》,以即時直接介入的處理方法有效,因為需要通過多重關卡,儘管土地審裁署已根據第4條發出的命令,有關建築物仍未有管理委員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條3a及第4條的情況,第40c條才適用,所以正如涂謹申議員昨天所說,第40c條,恐怕於建築物出現危險或可能處於危險的情況下,是遠水不能救近火。

就資源問題,潘醫生及葉偉明議員均就屋宇署的人手表示關注,這個我可以理解。因為兩位議員長期關心工務部門同事的工作,但我亦親自透過潘議員及葉議員和我自己的前線同事開會,但我想在此解釋,第一,我們不是解僱這五百多名同事,而是這五百多名同事,是當年一個十年的清拆僭建物工作給我們的資源,這項清拆僭建物工作將於明年初完成,所以按理是不能夠保留這些資源。但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以吸納這些富有經驗的同事,正正是這未來十多個月,我要親自處理的課題。不過既然潘醫生打了一個比喻,我完全同意醫生減少了不等如病人減少,但如果所有醫生都放在手術室,亦不能保證我們身體健康,所以我們的做法是一定要重新審視屋宇署在不同工作方面的優先次序及比重,可能應該做更多的預防性工作,我認為潘醫生也會同意應該把更多的資源投放在基層的健康方面,把好關,便不用病人在醫院受苦,我不是指醫院的情況不好,只是說如果要病人進行手術,畢竟是很大的苦楚。

何秀蘭議員關心到鐵路會否影響香港陳舊的樓宇,這方面邱副局長也提點我,香港的鐵路工程都是受《建築物條例》及相關的法例規管,無論是於工程展開前、工程進行期間或工程完成後,有關部門都會密切監察工程的施工,特別是針對何議員關心的高鐵及西港島線,將工程對社區的影響減至最低。

最後讓我作出總結,在處理樓宇失修問題,我必須強調,真是不能單靠政府可以完全處理,我們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將樓宇安全做好。我期望在未來的日子,聯同各位議員,無論是透過各事務委員會,或劉秀成議員提出的特別委員會,跟進今次休會辯論各位議員提出非常有建設性的意見。

多謝主席。

 

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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