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瑪利諾修院學校於二○○八年被列為法定古蹟。校園內曾有一棵樹齡超過70年的異葉南洋杉樹,其一半根部在去年一次校內渠務工程中被挖斷。早前校方以安全為由移除該棵樹。關於保育在古蹟範圍內的樹木及上述南洋杉樹被移除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哪些條例及條文與保育位於古蹟(尤其是私人土地上的古蹟)的範圍內的樹木有關;若沒有該等法例,政府會否考慮展開立法工作,以彌補現行法例的不足;
(二)是否知悉上述渠務工程的進行日期、性質、範圍、付款人及承辦商等資料;校方在工程進行前獲發的「一般許可證」是由哪個政府部門根據哪條法例簽發;該許可證的內容、簽發日期及有效期是甚麼;請向本會提供許可證的副本;瑪利諾修院學校有否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下稱《條例》)第6(1)條,就上述渠務工程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若否,有否評估該渠務工程是否違法,以及當局有否採取任何跟進行動;若評估結果是工程沒有違法,理據是甚麼;及
(三)是否知悉自瑪利諾修院學校被列為法定古蹟至今,校內共有多少棵樹木被砍掉,以及所有砍樹工程的日期、承辦商資料和砍樹原因等詳情;校方在每次砍樹前有否根據《條例》取得許可證;若有,請提供許可證的副本;若否,有否評估該等工程是否違法,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若評估結果是工程沒有違法,理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瑪利諾修院學校的校舍建築群於二○○八年五月列為法定古蹟。校方一直作出配合,表現其對文物保育工作的支持。近日,校內一棵異葉南洋杉樹受渠務更新工程影響,致超過一半主要支根損壞。學校為保障公眾及師生安全,決定移除該樹。政府理解和認同校方移除樹木的決定。
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6(1)(a)條的規定,除非獲得主管當局(即發展局局長)豁免,任何人在暫定古蹟或古蹟之上或之內挖掘,進行建築或其他工程,種植或砍伐樹木,或堆積泥土或垃圾,必須按照主管當局發出的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該條文適用於政府及私人擁有的古蹟。
如古蹟持有人打算砍伐古蹟範圍內的樹木,須向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提交有關詳情,以便當局考慮移除樹木的建議及施工安排是否恰當。古蹟持有人須在獲發准許後方可移除樹木。此外,部分位於私人土地的古蹟的地契載有「樹木保育條款」,列明業主須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經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方可移除或干擾地段內的樹木。
如古蹟業主打算在古蹟範圍內進行建築或其他工程,須向古蹟辦提供擬議工程的細則及說明,古蹟辦會留意工程會否影響工地附近的樹木,並會視乎情況與業主作適當跟進。除緊急工程外,有關工程獲發准許後方可動工。
除法例有所規定外,就政府擁有的古蹟而言,有關部門在古蹟範圍進行工程時,必須按照工務工程的一貫規定,確保妥善保護工地內及工地周邊的樹木。工程承辦商須為列入《古樹名木冊》的樹木設立樹木保護區,以確保工程不會損樹木;同時須為尚未列入《古樹名木冊》的樹木按情況作出恰當的樹木保護安排。
我們認為現有的法律規定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已能適當保障古蹟範圍內的樹木而無須在現階段進行立法或修例的工作,但我們會加強古蹟持有人對現行規管制度的認知。例如我們會提供詳細的指引和支援,鼓勵和推動古蹟持有人,尤其是私人擁有的古蹟業主及其承辦商,保育古蹟範圍內的樹木,以及在古蹟範圍內進行工程時,作出適當的保護樹木安排。
(二)屋宇署於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向瑪利諾修院學校發出勸喻信,要求校方就斜坡及擋土牆附近的地下水管及排水渠進行勘測及更新工程。校方其後按現行的學校資助程序取得批准並於二○○九年底至二○一○年初進行有關的渠務更新工程。校舍位於私人土地,工程由校方負責進行。校方按照教育局向津貼學校提供一般校舍維修資助的安排,向教育局申請資助,獲資助渠務工程的半數費用,即110萬元,其餘半數費用由校方自行支付。校方聘請劉志宏建築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該項工程的顧問,負責統籌渠務勘測及更新工程,另聘請承辦商順景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渠務工程。政府並無參與該項工程的設計和管理工作。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6(1)條,主管當局向瑪利諾修院學校發出一張有效期為二○○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的「一般許可證」。該許可證容許許可證持有人在符合許可證的條件下,在古蹟範圍內進行許可證所指明的「例行維修」、「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及為保護古蹟結構或公眾安全等而進行的「緊急工程」。該許可證的副本載於答覆文本的附件(該許可證只發出英文本)。我們認為校方於近月進行的渠務工程屬許可證指明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的範圍。但校方並未有按「一般許可證」的要求,在渠務工程施工前,先行向古蹟辦執行秘書提交工程細則等資料及取得古蹟辦執行秘書發出的可動工書面通知,以及在其後通知古蹟辦執行秘書動工日期及預計完工日期。古蹟辦已要求校方就事件提供詳細資料,以便作出跟進。
(三)根據瑪利諾修院學校最近向古蹟辦提供的資料,校方聘請歐亞園藝有限公司及萬眾坊香園藝,於二○○八年十二月移除古蹟範圍內共18棵樹木(包括兩棵羊蹄甲、一棵鳳凰木、七棵桉樹、四棵木麻黃、一棵朴樹、兩棵黃槐和一棵大花紫薇)。校方未有根據適用於移除樹木的許可證的規定,事先向古蹟辦執行秘書提交移除樹木的工程細則,及動工日期和預計完工日期。古蹟辦已要求學校就事件提供詳細資料,以便作出跟進。
另校方在本年二月六日移除校內一棵異葉南洋杉樹,即問題內提及的樹。該項工程屬於學校獲發的有效「一般許可證」所准許的緊急工程。校方已按許可證的要求,向古蹟辦提交通知,古蹟辦亦已在移除樹木工程開展之前,向校方表示不持異議。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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