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瑪利諾修院學校古蹟範圍內的樹木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在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早前瑪利諾修院學校移除一棵異葉南洋杉樹的事件及本年三月三日本會議員就此提出的質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瑪利諾修院學校的校舍建築群被列為法定古蹟前的三年起至今,當局有否為該古蹟範圍內的所有樹木進行詳細紀錄(包括樹木的品種、數量、位置及健康狀況);該校被列為古蹟後,當局有否定期到古蹟範圍巡察及檢查樹木的狀況;若否,當局會否檢討現行制度;

(二)鑑於發展局局長在答覆上述質詢時表示,「校方聘請歐亞園藝有限公司及萬眾坊園藝,於二○○八年十二月移除古蹟範圍內共18棵樹木......校方未有根據適用於移除樹木的許可證的規定,事先向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執行秘書處提交移除樹木的工程細則,以及動工和預計完成日期」,有否評估瑪利諾修院學校的做法有否違規;若評估的結果為有違規,古蹟辦採取的跟進行動的最新情況;若評估的結果為沒有違規,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瑪利諾修院學校在移除上述樹木後有否在古蹟範圍內補種樹木;若有,校方有否就此向當局提出申請;若有提出申請,審批該申請的詳情及向本會提供文件的副本;若沒有申請,當局會否按照《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跟進;當局有否容許該校在古蹟範圍種植新樹木,並向校方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副本;

(四)鑑於當局向瑪利諾修院學校簽發的「一般許可證」,容許校方為保護古蹟結構或公眾安全及向古蹟辦提交通知後,可進行移除樹木的「緊急工程」,而就政府土地上的樹木而言,現時當局必須確定樹木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才考慮移除,「一般許可證」的條款與現行樹木管理政策有否偏差;若有,當局是否已改變其樹木管理政策;若然,詳情為何;若否,「一般許可證」的條款與現行政策存在差異的原因;

(五)鑑於發展局局長在答覆上述質詢時表示,瑪利諾修院學校沒有按「一般許可證」的要求,在進行渠務工程前,向古蹟辦提交工程細則及取得古蹟辦發出的可動工書面通知,亦沒在其後通知古蹟辦動工日期及預計完工日期,古蹟辦採取的跟進行動的最新進展為何;政府認為校方進行的渠務工程屬「一般許可證」指明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的理據是甚麼;古蹟辦有否就該項工程與其他政府部門(特別是教育局)進行協調;如果有,詳情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六)過去五年,除向瑪利諾修院學校發出「一般許可證」外,當局有沒有向其他私人古蹟持有人發出「一般許可證」;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和性質,以及「一般許可證」的簽發期限為何,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副本?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古物及古蹟條例》以及條例第6條下設立的許可證安排旨在保護按該條例第3條宣布為法定古蹟的地方、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瑪利諾修院學校(校方)校舍位於私人土地,校舍古蹟範圍內的樹木本身並非古蹟,由校方負責護養。基於上述原因及一貫安排,在瑪利諾修院學校校舍列為古蹟後,古物及古蹟辦事處(古蹟辦)並無另行紀錄校園古蹟範圍內的樹木或定期巡查及檢查這些樹木。

若古蹟持有人擬議在鄰近古蹟建築物的地點種植或移除樹木,古蹟辦會了解工程細則,考慮有否需要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而任何擬議工程如可能影響工程地點附近的樹木,古蹟辦會加以留意,與古蹟持有人商討保護樹木的措施。我們認為現行安排大體恰當,但會指示發展局樹木管理辦事處和古蹟辦加強聯繫,考慮為法定古蹟範圍內的樹木管理提供協助。

(二)關於校方在二○○八年十二月移除校內古蹟範圍內共18棵樹木一事,針對校方進行上述工程須遵守「一般許可證」的有關規定,古蹟辦已要求校方提交資料。古蹟辦經研究校方所提供的資料後,正就有關事宜諮詢法律意見。

(三)根據校方向古蹟辦提供的資料,校方在二○○九年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2009/10年度綠化校園計劃」的資助,並於該年十二月在校園內進行綠化工程,包括種植1棵茶花及6棵黃槐。上述樹木的種植地點位於古蹟範圍內,惟校方未有按照「一般許可證」的規定,事先向古蹟辦執行秘書提交種植工程細則等資料,及取得古蹟辦執行秘書發出的可動工書面通知,以及在其後通知古蹟辦執行秘書動工日期和預計完工日期。應古蹟辦的要求,校方已就事件提供資料。古蹟辦經研究這些資料後,現正就有關事宜諮詢法律意見。《古物及古蹟條例》容許在古蹟範圍內種植樹木,惟古蹟持有人須遵照條例下的有關規定進行種植。

(四)就保育政府土地上的樹木而言,當局的政策是不會不必要地移除樹木,任何移除樹木的決定都必須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樹木的狀況,該樹木對人身及財物可能構成的影響等。而處理緊急移除樹木的個案時,保障公眾安全是其中首要的考慮因素。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6條向古蹟持有人發出的「一般許可證」,准許古蹟持有人基於發生任何意外、緊急情況或其他事故,立即進行所需的緊急工程,以保障公眾安全和健康及確保古蹟免受損毀。該項安排的精神與政府土地上的樹木保育的方針是一致的。

(五)關於校方在二○一○年一月於古蹟範圍內進行渠務工程一事,針對校方進行上述工程須遵守「一般許可證」的有關規定,古蹟辦已要求校方提交資料。古蹟辦經研究校方所提供的資料後,正就有關事宜諮詢法律意見。
 
「一般許可證」容許古蹟持有人或代理人為古蹟進行必須的小型維修和改善工程以及必要的緊急工程,以確保古蹟保持良好狀態,及顧及使用者和公眾的安全。「一般許可證」下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主要是為古蹟範圍內的結構物、屋宇或其他設備進行的維修和改善工程,而這些工程不會影響古蹟的結構及外觀等。校方於二○一○年一月於古蹟範圍內進行渠務工程,更新校舍古蹟附近的地下渠管,由於工程不會觸及校舍古蹟、其支撐結構及地基,並不會影響古蹟的結構及外觀等,因此,古蹟辦認為該項工程屬「一般許可證」下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這些工程須依循「一般許可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由於校方未有按「一般許可證」的規定向古蹟辦執行秘書事先提交工程細則及說明,及在取得古蹟辦執行秘書發出的可動工通知書後方行開展工程,因此古蹟辦未能在工程開展前,按實際情況需要諮詢有關部門。

(六)由二○○五年六月至二○一○年五月期間,古蹟辦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6(1)條,曾向37個私人古蹟持有人發出共179張「一般許可證」。

在二○○五年六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間發出的「一般許可證」容許古蹟持有人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指明的例行維修保養工程,有效期為12個月。許可證範本載於附件一。在二○○九年五月起發出的「一般許可證」清楚開列「例行維修」、「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和「緊急工程」三類工程各自的涵蓋範圍,並詳列向古蹟辦執行秘書作出通報的安排,有效期為24個月。該款許可證的範本載於附件二。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2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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