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建築規約期限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本年六月二十三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截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共有二十一個項目已批出土地但仍未動工(俗稱「熟地」),涉及約一萬二千個住宅單位,而政府在地契上會加入「建築規約期」,規管項目的落成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二十一個項目的位置、每個項目涉及的住宅單位數目,以及在地契上加入的「建築規約期」條款的內容(包括項目需於何時落成)為何;

(二)當局對未能如期落成該等項目的發展商有何懲罰或跟進程序;當局有何程序審批延期落成的申請,以及項目發展商需否提供延期落成的原因及向當局繳付任何罰款;

(三)有否在過去五年落成的項目曾申請延期落成;若有,平均及最長延期多久,以及延期的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未能按「建築規約期」如期落成的項目的數目為何,並按該等項目的地段編號列出項目名稱、住宅單位總數、原定落成日期、延長落成日期及原因,以及因延長落成日期而向政府繳付的罰款總額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每個發展項目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列明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有關文件或契約中所訂明的最少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問題中提及的二十一個項目的位置、涉及的住宅單位數目及「建築規約」期限載於附件。

(二)倘若有個別發展項目的地段業權人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訂明的最少樓面總面積,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有關地段的業權人一般會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考慮地段的業權人提出的理據及發展的進度。當申請獲批,申請人須遵守地政總署施加的條件,包括繳付補價。

(三)及(四)地政總署並無問題所要求的現成資料。由於過去五年批地數目眾多,而且個案分散各區,各分區地政處須抽調人手逐一翻查有關個案檔案,才能提供問題觸及的資料。面對土地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署方對抽調人手翻查個案檔案有實際困難,恐怕會妨礙部門處理其公眾關注的課題。我認同署方的看法。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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