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被判罰款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七日)表示,註冊升降機承建商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奧的斯)及其僱用的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因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條例》(條例)的規定,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000元及2,000元。
案件涉及二○○九年一月十一日馬鞍山恆安恆山樓一宗升降機事故。機電署調查發現7號升降機的四條懸吊纜索中有一條纜索斷裂,原因為纜索缺乏有效潤滑,令纜索內各組鋼絲互相磨擦而出現過度損耗,引致纜索斷裂。
事故發生後,機電工程署經諮詢律政司向奧的斯及其工程師提出檢控。奧的斯未有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升降機保養及維修,違反條例第11J(1)(d)條;而註冊工程師未有按照條例規定檢驗升降機及測試其所設有的安全設備,違反條例第11A(1)(b)條。
發言人說:「機電署十分重視升降機的安全,並將繼續嚴格執行法例,確保公眾享有安全及可靠的升降機服務。」
為進一步加強升降機安全及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機電署現正檢討條例,並建議將相關條款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提升至罰款200,000元和監禁十二個月。機電署現正草擬新的條例草案,以期於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馬鞍山恆安升降機事故的調查報告可於機電工程署網頁(www.emsd.gov.hk/emsd/c_download/pps/le/Report_Chi_20090111_Final.pdf)瀏覽。
完
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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