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詹培忠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香港回歸前曾透過立法終止長洲黃維則堂的長洲集體官契,以解決黃維則堂與分契持有人的糾紛。另一方面,一間原先擁有銅鑼灣蘭芳道、白沙道、啟超道及恩平道一帶的土地(利園山土地)的家族公司,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將該幅土地分拆出售,但在轉讓契約中加入限制性條款,承讓人因此須先徵得該公司的同意,才可重新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立法取締利園山土地的契約的限制性條款;如果沒有計劃,道理及法理何在;
(二)為甚麼政府以立法方式解決黃維則堂的業權糾紛,但不以同樣方式處理利園山土地的業權糾紛;是否有政府部門須為此負責;及
(三)利園山土地的總樓面面積是多少;政府每年因有關樓宇未能重新發展而損失的差餉收入有多少?
答覆:
主席:
在一九八○年代至一九九○年代初,長洲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就土地業權、分租契續期、繳付地稅,以及重新發展以分租契形式租出的土地的事宜引起糾紛,該些爭議在法庭上亦未獲得解決,糾紛持續多年。一九九四年,大部分於該年屆滿的分租契因上述糾紛而未獲續期,導致業權不明確的情況,長洲的物業交易因此處於凍結狀態。鑑於上述糾紛已妨礙政府在長洲妥善執行土地行政工作,政府遂在一九九五年提出「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希望藉此理順上述分租契續期、繳付地稅以及重新發展的事宜,從而解決雙方的糾紛。惟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在二讀期間遭否決。與此同時,前立法局通過另一項議員私人條例草案,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並且把該集體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別當作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該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成為「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第488章)。
至於銅鑼灣利園山蘭芳道、白沙道、啟超道及恩平道一帶的土地(利園山土地),原屬一私人公司持有。據了解,該公司於一九五○年代將該幅土地分拆出售,並在轉讓契約中加入條款,規定擬建於該些土地上的建築物的設計及用途須先徵得該公司的同意方可進行。該些限制亦適用於及後承接有關土地的承讓人,故承讓人亦須在發展前先徵得該公司就建築物的設計及用途方面的同意。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長洲黃維則堂的個案,與銅鑼灣「利園山土地」的個案,性質截然不同。如上述,長洲黃維則堂的個案影響已屆滿的分租契不能續期及導致業權不明確的情況,妨礙政府執行土地行政工作,故此政府提出以立法形式解決問題,而該個案最終的發展,是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遭否決,前立法局議員提出終止有關集體官契的私人條例草案則獲通過成為法例。
銅鑼灣「利園山土地」的個案,屬於私人土地轉易事宜,而且法庭亦曾就相關事宜作出裁決。政府的立場一向是尊重及維護私人產權,並盡量避免干預私人契約。基於這一原則,政府並沒有理據以立法方式處理銅鑼灣「利園山土地」的私人土地轉易事宜。
(三)政府當局是按應課差餉租值徵收差餉,而應課差餉租值是以現存物業作為評估基礎,有關物業的重建潛力並非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考慮因素。我們並不掌握問題所指有關「利園山土地」所涉及的總樓面面積。
完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