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新界村屋僭建物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據悉,政府就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進行檢討多時,但仍未有任何公布;近日,申訴專員公署發表報告,批評當局清拆新界村屋(包括俗稱「丁屋」的小型屋宇)的僭建物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統計或估計現時新界村屋(包括丁屋及祖屋)的違規僭建情況;如有,各區有多少幢村屋有違規僭建天台玻璃屋、密封露台、加建樓層至4、5層高及僭建天台屋的情況(請按僭建物分類列出僭建村屋的數量);以及當局將如何處理,會否進行分類規管;

(二)是否知悉,在現有「小型屋宇政策」下的認可鄉村中,每鄉村現時有多少名18歲或以上原居民合資格但仍未申請興建丁屋,或其申請仍未獲批准;現時各鄉村範圍的土地面積及當中有可用作興建丁屋的空置土地面積為何;是否可擴展有關鄉村的範圍,以增加可興建丁屋的土地;如是,可增加的土地面積為何;有否評估,該政策對新界村屋的僭建問題的影響;及

(三)有否評估,沿用已久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下的豁免保障有否影響政府處理村屋違規僭建的問題;當局現時是否設有「理順小組」處理村屋的僭建問題;若是,該小組於何時開始工作,將於何時完成有關工作,以及當局會否就小組的建議諮詢公眾意見;該小組會否提出豁免措施,容許村屋的僭建物存在;如會,有否評估該安排會否令香港在處理僭建物時有兩套政策或法例,出現市區與鄉村由不同法規規管的情況;以及當局何時會完成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當中會否涵蓋有關小型屋宇的標準及僭建問題的建議?

答覆:

主席:

新界村屋僭建物近日引起社會關注,我多謝李永達議員今日提出口頭質詢,讓我可就這個課題說明政府的看法和消除一些誤解。我亦在上周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在六月的會議全面匯報我們相關的工作和聆聽議員的意見。由於口頭質詢時間有所限制,若議員今日有未能獲得回應的提問,我也很樂意在預備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時一併作答。

新界村屋的存在,歷史悠久,而就這些村屋的建築管制,一向與市區樓宇的管制不同。換句話說,雖然同屬建築物,規範和管制兩類建築物的制度並不相同。

香港現時行使有關管制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的法例,是在一九五五年制訂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它的前身,可追溯至一八八九年的《建築物條例》(一八八九年第15號)。然而,直至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當時的第322章)生效前,在新界興建的建築物並不受當時已有的《建築物條例》規管。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被同名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取代,兩條法例均容許那些符合規定的屋宇,無須依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在興建前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圖則及申請批准動工,入伙前也不用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所發的樓宇佔用許可證。它們也不受根據《建築物條例》訂立的規例所管制。

這些獲得豁免於《建築物條例》部分條文管制的屋宇就是我們所說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根據現行法例,「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及不得高於8.23米(27呎),而有蓋面積則一般不可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俗稱「丁屋」的新界小型屋宇或一般重建鄉村屋宇都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由於新界地區廣闊,豁免管制屋宇的數目眾多,而且分布零散,當局並沒有就這些屋宇上的僭建物進行精確的統計調查。但據我們日常觀察所得,這些僭建物在新界個別地區的村屋相當普遍,估計是數以萬計。它們的分布數量因區而異,元朗是問題較嚴重的地區。

有關僭建物的形式甚多,大小不一,因而對樓宇結構所產生的負荷和對樓宇安全的影響也不一樣。一般而言,常見的而現時被界定為違例的加建物包括:圍封式天台、露台和簷篷、外置窗花、防盜鐵欄及鐵閘、伸縮式帳篷、地面及天台上的擴建物,亦有面積或高度嚴重違規甚至是加建樓層等。

在如何處理這些僭建物的問題上,申訴專員在較早前(二○○四年)的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鑑於新界管制屋宇的僭建物數目龐大,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面解決。就此,申訴專員當時提出了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一個雙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擬定實際的執法政策,抑制新界村屋的違例建築工程」,以免情況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研究辦法,「理順那些現有不危險、不嚴重,因而可以容忍的違例建築個案」。我以引述的方法來回答,因為最近坊間對於我採用「理順」的字眼或許有些疑惑,所以我藉此指出「理順」的出處。

當局採納了申訴專員的建議,並且努力予以跟進。為了遏止新建僭建物的蔓延,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分別繼續加強執法及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重點針對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而對於其他剛完成的新建僭建物,如有足夠證據的話,也會採取執法行動。因應申訴專員上月發表的直接調查報告內的建議,我們正檢討現行程序和策略,以提升執法成效。特別是就報告內所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屋宇署會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避免有漏網之魚。署方將短期內向部門同事發出明確指引。

另一方面,針對已經存在的舊有僭建物,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聯同有關部門及鄉議局代表,於二○○六年成立了一個「理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工作小組」,着手研究如何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保障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擬訂一套法、理、情兼容而又切實可行並為公眾接受的理順方案。該工作小組就如何處理現有僭建物的方法,已初步釐訂了一個方向性的擬議大綱,但所涉法律問題和落實安排仍需進一步討論和研究。自二○○七年發展局成立後,有關議題已提升至我親自主持與鄉議局舉行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定期會議上,不時作出交流和討論。整體來說,我們的目標是在確保樓宇安全和參考了早前申訴專員提出「理順個案」的大前提下,制訂一個分類規管,務實地處理現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可行方案。

(二)在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下,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在新界適合的土地上建造一所丁屋。

由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實施起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政總署共批核36 094間丁屋。目前仍有9 947宗申請個案正在處理中。

地政總署並沒有統計或估計各認可鄉村現時有多少名18歲或以上原居民合資格但仍未申請興建丁屋的數字,原因是這個數目會隨着原居民出生、成長和離世而改變;況且是否申請丁屋視乎個人環境和意願,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民都會提出申請。

可建丁屋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獲地政總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認可鄉村範圍」一般是指環繞某認可鄉村周圍300呎的地方,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丁屋可獲考慮。

此外,隨着《城市規劃條例》引入新界,部分新界土地被劃作「鄉村式發展」。申請興建丁屋的地點如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不在「鄉村式發展」地區,申請建丁屋人士須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規劃許可;但如申建丁屋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已劃為「鄉村式發展」的用地,而該「鄉村式發展」用地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則申請亦可獲得考慮。

根據地政總署的估算,上文提及可考慮建丁屋的「認可鄉村範圍」及「鄉村式發展」覆蓋範圍約共有4 960公頃,當中仍可作興建丁屋的土地估算約為1 640公頃,鑑於「認可鄉村」主要旨在反映一八九八年已存在於新界的鄉村,而界定「認可鄉村範圍」的原則,即我剛才所說環繞認可鄉村周圍的300呎,已於早年與鄉議局確立,不存在因為要滿足丁屋的建屋需求而擴大「認可鄉村範圍」。 

在「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以外的土地(包括「認可鄉村範圍」)興建小型屋宇,須要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向城規會申請,城規會會因應每宗申請的情況,參考有關的城規會規劃指引和相關因素(如環境、交通及土地用途的相融性等)後作出審批。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和新界村屋的僭建物問題是兩個獨立和不同性質的課題,我不認為小型屋宇政策對當局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物會構成任何影響。

(三)目前《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提供的豁免,主要顧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在整體安排和設計上相對較為簡單,但儘管如此,地政總署在發出豁免證明書時可施加與安全等有關的條件,一般要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承建商和一名合資格人士,負責興建整幢建築物,並須聘任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負責監督關鍵構件的興建,包括建築物的懸臂式露台及簷篷等。有關法例和安排符合確保樓宇和公眾安全的目標,並不會對當局在如何處理有關違例僭建的問題上,產生不良的影響。

就「理順小組」的工作和進展,我在回應提問第一部分的回覆中已作了回應。具體一點來說,在已有的法例框架下,雖然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規管制度與其他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樓宇有着本質上不同的地方,但我們在保障樓宇安全和維護公眾利益這方面的目標是無分彼此,是一視同仁的。目前的政策取向是雙管齊下:一是遏止新建違規建築物,在這方面,儘管調查和舉證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難,我們已與市區建築物看齊,並努力提升執法成效;二是在處理現存僭建物方面,我們也會借鑑市區過去十多年分階段以及緩急先後的策略,打擊屬嚴重違規的僭建物,和暫時容忍一些如申訴專員所提「不危險、不嚴重」的個案。我們會充實上述方向性的建議,以期盡早推行。我亦打算稍後向發展事務委員會詳細交代細節,亦樂意聆聽議員、鄉議局和公眾的意見。

就李議員所提檢討小型屋宇政策方面,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行之已久,而任何重大改變涉及複雜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規劃問題,我們需要非常審慎檢視。由於所涉及的問題複雜,我們就檢討的進程並沒有具體的時間表。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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