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詹培忠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前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制定《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終止政府批給長洲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以解決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的糾紛。根據該條例,黃維則堂有權為集體官契終止,以及為土地在條例第9(2)條所指的分租契年期屆滿後當作已交還政府而申索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是否已向黃維則堂作出賠償;若是,受影響的土地面積有多少、政府付出的賠償金額為何,以及平均每平方米賠償多少錢;及
(二)政府在收地的過程中有否採取法律程序?
答覆:
主席:
早在一九○五年,長洲黃維則堂透過集體官契,首次獲批長洲土地。其後,該堂又依據新批契約,獲批長洲其他土地,就此,黃維則堂在一段時期成為長洲九成私人土地的註冊業權人。黃維則堂採用簡單的分契方式,把名下大部分長洲土地分割租出;分契每5年可根據同樣條款續期一次,直至集體官契期滿為止。
在一九八○年代至一九九○年代初,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就土地業權、分租契續期、繳付地稅,以及重新發展土地的事宜引起糾紛。雖然一部分分租契承租人與黃維則堂曾於一九九○年對簿公堂,並及後達成和解,但卻無助解決上述的糾紛。其後於一九九四年,由於大部分於該年屆滿的分租契因上述糾紛而未獲續期,導致業權出現不明確的情況,長洲的物業交易因此處於凍結狀態。政府雖然屢次嘗試調停雙方的分歧,希望可以達成協議,最終沒有結果。鑑於上述糾紛已妨礙政府在長洲妥善執行土地行政工作,政府便在一九九五年提出《黃維則堂(分租契續期及延展)條例草案》,希望藉此理順上述分租契續期、繳付地稅以及土地重新發展的事宜,從而解決雙方的糾紛,但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在草案恢復二讀時遭否決。
與此同時,有前立法局議員提出了一項議員私人條例草案,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並且把該集體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別當作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該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五年七月獲前立法局通過,成為《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第488章)(該條例),並在一九九五年九月生效。根據該條例第10條,黃維則堂有權申索補償,而黃維則堂須於條例生效起計12個月內,向土地審裁處呈交申索,以便釐定所須付予該堂的補償款額。
該條例生效後,黃維則堂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據該條例第10條向土地審裁處呈交申索。二○○四年五月,土地審裁處於地政總署與黃維則堂就補償款額達成協議後頒布協議裁決 ,釐定最終補償款額。自此,與黃維則堂及該條例有關的問題已獲得解決,而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之間的糾紛亦不復存在,現時政府在長洲的土地行政工作亦獲順利執行。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如前所述,黃維則堂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據該條例第10條向土地審裁處呈交申索。地政總署最終於二○○四年五月與黃維則堂達成庭外協議,而土地審裁處亦因而頒布協議裁決,釐定最終補償款額為2千萬元。有關的補償已於二○○四年六月向黃維則堂發放。該協議裁決並無提出土地面積是考慮補償款額的因素之一。
(二)正如我在主體答覆中提及,議員私人條例草案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並且把該集體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別當作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條例草案獲前立法局通過成為法例及法例生效後,上述安排已自動生效,當中並不涉及任何政府收地程序。與該條例相關的法律程序,便是我在主體答案及答案第(一)部分提及的申索補償程序,而該程序已在二○○四年結束。
完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