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不同的傳媒接連揭發香港各區均有不少樓宇僭建物,新界更有不少村屋違例加建樓層,甚至霸佔官地。同時,傳媒更揭發不少區議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和問責官員涉嫌在其物業搭建僭建物、違例加建樓層及霸佔官地的個案。有市民批評政府對於僭建物及樓宇安全問題視若無睹。就此,政府可否逐一告知本會:
(一)政府現時分別有多少名人員專責處理香港、九龍及新界區的樓宇僭建物、違例加建樓層及霸佔官地的個案;
(二)過去5年,政府就香港、九龍及新界區的樓宇僭建物、違例加建樓層及霸佔官地的個案提出了多少宗檢控;
(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個案因樓宇僭建物、違例加建樓層及霸佔官地而須由政府委派人員進行清拆行動;以及該等清拆行動共使用了多少公帑;及
(四)有否估計,若上述涉及區議員、立法會議員和問責官員物業的僭建物、違例加建樓層及霸佔官地的個案須由政府進行清拆,政府就此要動員多少名人員及動用多少公帑;有關費用是否須由市民承擔?
答覆:
主席: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一向分別就僭建及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即俗稱「政府土地」)等行為採取適當的執法,如僭建等問題同時涉及已批租土地(即俗稱「私人土地」)違反地契的情況,則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屋宇署在履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定的同時,亦考慮到樓宇安全、資源限制等因素而制定執法政策。在自二○○一年起的10年間,屋宇署清拆僭建物的行動(即向有關人士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該僭建物,及向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只限於須優先處理的類別(主要包括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即時危險、新建僭建物或在個別大規模行動時所針對的目標如大型簷蓬、大型冷氣機支架、單梯樓宇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建於簷蓬和懸臂式平板露台上的僭建物)。由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屋宇署已把清拆僭建物的行動範圍擴大,並會推行一系列多管齊下的新措施,以提升本港樓宇安全水平。
在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派員巡視,如出現有政府土地確實被非法佔用,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如該佔用土地情況持續,地政總署會採取進一步的土地管制行動,包括可能清拆有關土地上的構築物等。如能確定違規者的身分及有足夠證據,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如私人土地僭建等涉及違反土地契約的情況,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適當的執行土地契約條款的行動,包括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規事項;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糾正違反土地契約的情況,地政總署一般會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及把警告信副本送交物業債權人(如適用)等。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樓宇部現時共有477名專業及技術人員,負責處理有關私人樓宇安全及維修的執法工作,其中包括跟進失修樓宇舉報、處理僭建物的投訴及執行多項大規模僭建物清拆行動。按香港、九龍及新界區劃分,他們的分布如下:
香港區人數 |
九龍區人數 |
新界區人數 |
----- |
----- |
----- |
153 |
202 |
122 |
此外,屋宇署在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會增加124名專業及技術人員,以推展多項改善樓宇安全的大規模行動和新措施。由於處理僭建物只屬樓宇部的部分職責,屋宇署並沒有單為處理僭建物方面人手的分項數字。
現時地政總署負責執行私人土地上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及管制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工作人員,按香港、九龍及新界區劃分,分布如下:
香港區人數 |
九龍區人數 |
新界區人數 |
----- |
----- |
----- |
25 |
27 |
198 |
我們必須指出,土地管制及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只是上述人員不同工作範疇的其中一項。地政總署並沒有單就這部分工作的人手方面的分項數字。
(二)就樓宇僭建物及違例加建樓層,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飭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屋宇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間就不遵從該等法定命令的個案所作出的檢控數字,按香港、九龍及新界區劃分,表列如下:
年份 |
香港區 |
九龍區 |
新界區 |
---- |
---- |
---- |
---- |
2010 |
865 |
1,276 |
468 |
2009 |
833 |
1,566 |
664 |
2008 |
794 |
1,708 |
589 |
2007 |
603 |
1,664 |
754 |
2006 |
600 |
1,899 |
543 |
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而言,很大部分的個案均由佔用人在收到地政總署發出的通知後自行糾正。地政總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間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所作出檢控的數字,按香港、九龍及新界區劃分,表列如下:
年份 |
香港區 |
九龍區 |
新界區 |
---- |
---- |
---- |
---- |
2010 |
2 |
0 |
5 |
2009 |
0 |
0 |
9 |
2008 |
0 |
0 |
13 |
2007 |
0 |
0 |
9 |
2006 |
0 |
0 |
17 |
就私人土地而言,地政總署是以業主身分按土地契約條款,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並不涉及檢控。
(三)於二○一一年四月加強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前,屋宇署會按僭建物的危險程度和當時適用的執法政策,對個別僭建物採取不同的行動。對於屬非優先處理類別的僭建物(須優先處理的僭建物已在上文說明),屋宇署一般會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假如業主在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警告通知的要求,屋宇署便會把有關違規事項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至於勸喻信,署方一般沒有跟進行動。
針對較嚴重及屬於須優先處理類別的個案,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飭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現明顯危險須由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外,該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A)條向業主提出檢控,藉此促使有關業主自行清拆。這做法在過往也頗有成效。
鑑於以往的這些做法,最終須由政府承建商清拆的個案並不多,屋宇署也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至於那些由屋宇署的政府承建商所進行有關的清拆工程,屋宇署會於其後向有關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包括有關的監工費用。
地政總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間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而採取清拆行動的個案數字,按年份劃分,臚列如下:
年份 |
佔用政府土地清拆行動 |
---- |
------- |
2010 |
2,584 |
2009 |
3,132 |
2008 |
2,422 |
2007 |
1,649 |
2006 |
1,712 |
有關清拆行動由執行土地管制工作的人員負責,地政總署沒有另設帳目記錄有關清拆行動的開支。
(四)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在執法和執行土地契約條款的工作上,對所有人士都一視同仁,並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身分而有所差異。故此,不會為處理個別類別人士個案所需人手及資源作出特別估計。
屋宇署方面,若有關僭建物須由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屋宇署會向有關人士悉數追討清拆工程費,包括有關的監工費用。如上文第三部分所述,地政總署沒有另設帳目記錄有關清拆行動的開支。
完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