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六月十三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與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發展局局長:各位傳媒好。今早我們與鄉議局開會,集中討論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問題,首先在這裏澄清,今早的會議並非甚麼「理順小組」,這是我與鄉議局的定期會議,稱為「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如果大家記得,我在五月十八日的立法會答問已提到,自我上任發展局局長便沒有再用「理順小組」去處理這問題,因為知道問題相當複雜,亦很敏感,所以由我自己親自主理,過去亦是在我剛才提到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內討論。但當然在會議與會議之間,我的同事即副秘書長的層次與鄉議局的成員有一些非正式的接觸,大家一起探討,但每一次均是交回政策聯絡委員會上討論。今早便是這樣一個會議,是今年內第二次,我們在一月份已舉行過這會議。

今早我們方面出席的同事如往常一樣,鄉議局方面則擴大了,我也數不清有多少人,坐了兩、三排,應該有三十多個各鄉的代表出席,這是好事,表示鄉議局方面很關心。能親自聽到我的解說,對往後的工作亦非常有利。今早的會議進行了少於兩小時,約一小時四十分鐘,氣氛相當良好,我的感覺是較我想像中好,因為今日報章報導指甚麼「火併」、與我「火併」,但其實不是,整個氣氛相當良好、務實。我花了不少時間談背景及最近發生的事,以至我在立法會及對公眾的一些言論,以及我們現時的構想,怎樣可以更加務實地處理這事。

我們基本上有四個大原則。我很高興留意到剛才劉皇發主席歡迎及認同在處理這事上的四大原則。由於涉及建築物,第一個原則當然是建築及公眾安全,所以往時如果我們看到新界村屋有即時危險,我們都會執法,這不存在可以妥協,亦不需要在今日再討論,因凡有即時危險,屋宇署必會執法,這是第一個原則。第二個原則是依法辦事,過去兩星期,我也講過很多法律精神,依法辦事是香港很重視的核心價值,所以找到任何方案均須符合法例與法則。第三方面是要務實處理,因為新界村屋僭建物的量非常多,其實市區亦一樣,所以我們會採取分類規管的做法。第四是按序處理,這亦是很現實的問題,在同一時間我們是沒有可能處理如此大量的僭建物,所以,有秩序地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物與在市區執法的策略是如出一轍的。

我在此強調,我們的方案完全不涉及特赦,沒有特赦,不存在特赦的考慮或安排,亦不存在用收費來代替執法。

最近坊間就罰款、收費有些混亂。我聽到兩個說法。有些評論或人士的說法是用收費或罰款去替代執法,只要付款,僭建物便可保留,這是一種說法;另一種說法,特別是我以前的同僚的講法,是既執法又罰款,指發了清拆令,如未符合,便開始計錢,要罰款至拆掉為止,這當然較單是檢控成功的法庭罰款來得嚴厲,但要這樣做要考慮改變法例。對於這兩個說法,第一個說法我完全不會接受,不存在可以用罰款或錢來解決或保留一個僭建物,這並非法律精神。對於第二個罰款的說法,我是持開放態度,但當然這要由社會討論和醞釀,最終要在立法會經過修訂法律才能做到。

我們今早就這四個原則,所謂分類規管,我們初步有一些構想,就是參考巿區的做法,參考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有豁免項目和可經過檢核的制度。其中一類就是考慮到村屋的業主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上,也需要一些環保和適意的設施,所以我們對於現存於村屋裏一些很小型,屬於環保和適意的設施,例如在天台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或在門口有小型簷篷,或在露台上有防盜鐵欄,這些我們會歸納為環保和適意的生活設施,可以獲得保留。往後新建的村屋,亦可有這些設施來一併給居民使用。

另一類是要即時執法,換句話說,我們會採取取締行動,這些均是在新界村屋裏嚴重違規的情況,例如多建了一層、兩層,甚至三層,坊間大家見到的四層、五層、六層的丁屋;以及規模特大,遠遠超過七百呎;或完全是非法建造,即根本沒有取得任何許可而興建的構築物,這些我們會即時執法。我很高興,鄉議局就一九七二年後批出的丁屋,有三萬六千間,我今日第一次聽到鄉議局同意我執法。換句話說,我們會在按序處理下,要求這些四層、五層或六層的丁屋,多建出來的要清拆。但剛才你們也聽到劉皇發先生說,有一點他們是不同意的,或者往後需要尋求司法解決的,就是集體官契,或者我們稱為舊批地。這些集體官契,當時官契上沒有限制建築物高度和面積,鄉議局認為既然當時沒有限制,即一九零幾年時沒有,便永遠也沒有,一直也沒有。這點我們是不同意的,但依法辦事的精神包括就政府和民間不同意的立場就可以尋求法律上的澄清。但在法律上未澄清前,我們的執法立場是堅定的,仍然是需要執法。多謝大家。

記者:玻璃屋如何處理?

發展局局長:你們不要時常用「玻璃屋」這個形容詞,沒有一種東西叫「玻璃屋」。對我們來說,所謂第四層就是在整個第三層上圍封了,成為多了一層,這一層一般也會有磚、石屎或綱筋,不過它再裝上了玻璃。所以對我們來說,建築物料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圍封式,增加了的樓層。我剛才說了,如果屬於第四層、第五層、第六層,是需要執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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