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急切質詢二題:分間樓宇單位的樓宇消防安全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本月十五日,土瓜灣馬頭圍道一幢唐樓發生三級火災,造成重大傷亡。不少劫後餘生的居民均表示逃生困難,有人更需爬水管逃生,險象環生。肇事唐樓樓齡逾五十年,屬無業主立案法團、無管理、無維修的「三無舊樓」,樓梯堆滿雜物,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情況普遍,既阻礙逃生通道,亦令舊樓人流遠超當初設計,嚴重妨礙樓宇走火安全。而全港有不少舊樓情況與肇事大廈相若,一旦發生火警,住客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發展局局長本年六月一日在本會會議上回覆質詢時指出,屋宇署曾根據《建築物條例》向違規的「劏房」個案發出73張清拆令,當中大部分個案涉及違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規定,上述清拆令是否包括今次肇事大廈;當局是否會即時派人巡查所有收到清拆令的大廈的走火通道情況,確保類似慘劇不會重演;及

(二)是否會即時全面巡查全港其他舊樓,加強《消防條例》和《建築物條例》的執法,並對出現嚴重管理和安全問題的大廈考慮強制介入,以確保大廈走火通道的暢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由於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剛才梁美芬議員的提問都是涉及因馬頭圍道大火而引起有關「劏房」的關注,我會盡量不重覆回答的內容,讓各位議員可以有更多時間提出跟進質詢。但相對於梁議員的提問,李議員這條問題,正好點出了「劏房」問題的複雜性,既涉及樓宇結構和消防設備,也關乎樓宇管理和住客對樓宇安全的認知及重視。具體來說,就算一幢樓宇的「劏房」工程符合消防及建築物安全規定,假若樓宇缺乏適當管理、居民沒有安全意識,把雜物堆滿走火通道,把防煙門長期打開,或把逃生門上鎖,李議員問題中的險象仍可能會繼續發生。

政府多個部門一直以來都很重視改善舊樓安全,屋宇署正逐步把「劏房」涉及的工程,納入適當的法定監管。在巡查方面,消防處及屋宇署均一直有系統地巡查本港的舊樓,包括當中的走火通道。

就樓宇管理方面,現時不少位於舊區且樓齡高的單幢式樓宇,業主多數是長者,或者是基層市民,經濟和組織能力有限,也有部分業主不願意付錢進行管理維修,加上這類樓宇很多都有業權不清的情況,又有一部分業主把單位出租,透過代理收租,平日難以聯絡,所以很難組成業主立案法團。二○一○年四月,民政事務總署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和四個物業管理專業團體,推行了一項試驗計劃,以群組形式為約1 000個舊樓單位,主要是「三無大廈」的業主免費提供專業的物業管理意見及跟進服務,致力改善舊樓的管理。計劃普遍受到業主歡迎。在汲取試驗計劃的寶貴經驗後,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進一步加強對舊樓業主的支援,目標大廈增加至每年約400幢,即8 000個單位,並把計劃命名為「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為破舊失修的私人大廈的業主和法團,提供一站式的專業顧問服務。

我們的目標,是透過上述不同部門的通力合作,多管齊下,從法例、巡查、樓宇管理以至教育等各方面,同心合力改善本港舊樓的安全。

李議員問題中提及有關土瓜灣馬頭圍道一幢唐樓在本月十五日發生三級火災,造成重大傷亡。由於當局仍正在調查,因此未能確定做成重大傷亡的原因,是否與「劏房」的工程影響了走火通道有關。但無論如何,改善本港舊樓,尤其是「劏房」的安全,已成為政府和社會必須重視的課題。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綜合回覆如下:

在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有違例建築工程的「劏房」個案共發出了73份清拆令,當中過半數個案涉及違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規定,亦有小部分涉及滲水及樓宇結構荷載等問題。截至二○一一年四月底,其中36份清拆令已獲遵從,其餘的37份尚待業主遵從。屋宇署會即時派員巡查這些尚待遵從而又涉及走火通道清拆令的樓宇,並會考慮向未有遵從清拆令的人士提出檢控。

上述73份清拆令中,並沒有問題中提及位於土瓜灣馬頭圍道的唐樓在內。

在巡查和執法方面,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商住樓宇和住宅樓宇的防火設施及有關建造,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管。消防處和屋宇署一直有按計劃逐步巡查全港目標樓宇。在巡查時,若發現走火通道受阻塞或因結構問題導致潛在火警危險,或消防裝置及設備出現問題,部門會作出跟進。

為了更有效及更全面減低舊式樓宇的火警風險,消防處在二○○八年年底開始推行「四管齊下」的行動,詳情已在我回覆第一條問題中交代。

此外,屋宇署在本年四月一日起展開了針對「劏房」的特別行動中,會查察懷疑「劏房」單位的改建工程是否符合建築物規例下的消防安全規劃、設計和建造要求,特別是對走火通道的影響,並會對違規之處採取執法行動。署方預計在每年的特別行動中,會巡查1 300多個分間單位。如在巡查時發現與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問題,亦會轉交消防處跟進。特別行動的目標樓宇名單是按針對性的準則制定,如大廈出現多項懷疑因「劏房」而影響樓宇安全的徵狀,便會優先被納入為目標樓宇。在制訂名單時,屋宇署亦會參考過往署方接獲的投訴個案。

不過,我必須再次強調,巡查只是處理樓宇安全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我們相信,要有效全面處理樓宇安全的問題,必須透過多管齊下的措施。

歸根究底,我們極須在本港建立樓宇安全文化,由業主本身負起維修及保養樓宇的最終責任。將於下星期恢復二讀辯論的《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所引進的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正正是讓業主承擔本身責任的重要措施。計劃的實施亦會有助打擊違例「劏房」的問題。我們將會要求註冊檢驗人員在進行強制驗樓計劃下在樓宇公用地方的訂明檢驗時,向建築事務監督報告懷疑「劏房」的徵狀和個案,以便當局進行跟進。

當大廈出現嚴重管理和安全問題時,民政事務局的觀點是任何強制此類大廈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措施有如遠水救近火,並不及由相關執法部門即時直接介入的處理方法有效。對於有心無力的業主,該局認為提供適當的具體支援更為有效。正如剛才所說,民政事務總署於今年將進一步加強「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增加對舊樓業主的支援。此外,總署轄下各區的民政事務處會繼續協助及支援法團,協助有需要的業主申請政府各項樓宇安全的貸款計劃,幫助他們處理大廈的管理事宜,包括應邀列席會議,處理有關大廈管理的查詢,並就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召開的會議的程序,以及涉及採購、維修、財務管理等程序提供意見作為參考。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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