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與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發展局局長:各位,今日向大家交代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執法工作。今早我們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了一份文件,詳細交代政府當局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我簡單稱這些為新界村屋,但法定的名稱是屬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下的不受管制的樓宇。所謂違例建築工程,我們慣常稱為僭建物。這份文件將於下星期六月二十八日交發展事務委員會作詳細討論。這份文件相當詳細,共十二頁,有三個附件,交代了幾方面的情況。第一,詳細介紹這些新界村屋的建築規管制度與市區樓宇不同;第二,交代了現存新界村屋僭建的情況及現存的執法政策如何;第三,參考市區過去十年在執法方面的經驗,並作出總結,會一視同仁適用於新界方面;第四個主要內容是交代我們制定的執法方案;最後是具體安排,包括提議的登記計劃。
在管制方案方面,今日文件交代的內容,與我上星期一與鄉議局會面後與傳媒交代的方案完全一致,換句話說,鄉議局是全面掌握今次我提議的管制方案的內容。這管制方案亦是依從我早前提到的四大原則,第一是以公眾及樓宇安全為先,第二是依法辦事,第三是分類規管,第四是按序處理。
我向大家介紹這個方案。在這方案下我們會一貫地執行過去幾年的政策,如果新界村屋僭建物有即時危險,或新建的僭建物,我們會即時執法,即時取締。為回應早前申訴專員認為我們在處理新建的僭建物方面的指引可能定得太嚴謹,「放生」了一些其實也屬於新建的僭建物。在四月底,屋宇署已修訂了給予前線員工的指引,現時關於新建的僭建物的指引很嚴格,以前只要是它的主體建築完成,便算是現存的建築物,現時指引擴大了,只要屋宇署的同事接到投訴或舉報,到現場看到仍有任何工作在進行中,如圍板並未拆去或仍有未做完的工作,我們仍會界定為新建的僭建物,我們亦會向鄰居搜集證據,如證明是新建的僭建物,便會進行執法行動,以堵塞過往的漏網之魚。但這並非今日文件內的方案內容,因為一貫也是這樣做,只不過是改善有關做法,加強效果。
今日的方案的內容主要是,第一,我們會首先針對一些違例情況嚴重及存在有較高潛在風險的新界村屋僭建物,文件提供的附件,表明共有七類這些違例嚴重及有較高危險的僭建物,一般指加建的,即第四、五、六層,或一些從來也沒有取得許可或豁免便興建的構築物,或本身已是僭建的簷篷,在其上再僭建一個構築物,這些均為有較高的潛在風險,所以在今次的執法方案內,屬首輪要處理及執法的僭建物。
至於違例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僭建物,我們採取先登記的制度,但這並不等於讓違例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僭建物合法化,並不等於把其合法化,亦不存在特赦,只是考慮到分類規管、按序處理,以及有緩急先後,我們指這些會在下一階段需要處理的僭建物。但在進入下一階段前,我們亦希望更能掌握這些違規較輕的僭建物的類別,以及數量有多大,所以會設計一個登記計劃讓村民登記。在登記的同時亦要找合資格的人士,我們建議是找T2,T2是指受過相關訓練,例如是文憑或工業學院的合資格人士,來檢核和證明是安全的,便可以登記在我們的名冊中。
第三類是指定的小型環保和適意的設施。這些主要是兼顧村民日常生活有此需要,以及村屋有它的獨特性,它不像多層大廈般有公用大堂、走廊、入屋的設施,所以我們經過了一段長時間,認證了這一系列的小型環保和適意的設施,亦都看過法律條文,認為這些小型設施可以存在,所以在開展規管計劃後,它們是可以存在。不單現存的可以繼續保留和使用,往後興建的新界村屋亦可以有這些環保和適意的設施,是無需要事先申請的。
在這裏再回應幾句,我也留意到鄉議局昨日在大會上亦發表了一些看法。第一,有人認為這次是「一刀切」,大家聽完我剛才的簡介,也應該心中有數,這不是「一刀切」的執法計劃,這是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執法行動。
第二,有人指我倉卒行事,突然拋出那麼多方案要執法,如果大家有看文件,整個與鄉議局的磋商和處理新界僭建物的工作,已經歷大約六、七年,由二○○四年申訴專員提交一次詳盡的直接調查報告,至最近申訴專員再次就事件作直接調查,期間我們無間斷地,不論是以前的孫明揚局長或到我接任發展局局長後,都與鄉議局有很詳細的磋商,所以並不是倉卒行事的方案。
第三,究竟就我剛才說的大致的內容,我們與鄉議局有沒有共識呢?大家也記得上星期一,劉皇發主席先跟大家說話,其後我出來講我方面的說話,從我們兩人講的說話,大家可以留意到是有相當程度的共識。共識方面,劉主席當日指他大體上支持方案大部分的內容,亦歡迎這方案。我留意到他是說大部分的內容,即有些或許他是不同意的;第二,他也有說他認同我剛才提到的四個原則;第三,所謂不同意的方面,劉主席當時也有說,對於所謂集體官批的土地,即在一九七二年以前,他覺得這些地契是沒有高度限制,所以應該不可以被納入僭建物執法行動。就這點,政府和鄉議局是有不同的立場,所以在今日提交的文件中,我們也花了兩段,分別是第九段和第十段,交代大家不同的立場,如果鄉議局最終選擇採取司法行動來覆核我們的看法,我們都覺得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最終一些大家不同意的事可以交由法庭處理。
最後我想講的較個人化。有人說我在這件事上太強硬,也有人說劉皇發主席稍為軟弱,我不認同這種看法。實情是發叔有超過半世紀的從政經驗,我亦在我的公務員生涯加上做局長已三十年,我倆有這麼豐富的經驗,或許到這個階段,大家均認為應依法辦事,因香港畢竟是很重視法治的地方,所以依法辦事是今次我認為發叔也會支持我們工作的原因。第二,亦見到近年由於樓宇安全出現問題而影響民眾和社會,大家都很關注,就以今日立法會會議為例,先後有三條題目關於香港樓宇安全的問題,凸顯了議會和巿民也很關心,所以同樣地,我相信鄉議局在發叔領導下,亦覺得村民住的安全都要關注。第三,或許我們大家均覺得作為我們現在的身分,我們也要出一分努力減少城鄉方面的矛盾,惟有減少城鄉方面的矛盾,香港整體才能達致和諧社會,所以並不存在誰強硬,誰軟弱的問題。
記者:所謂暫緩登記的執法制度,你覺得自己有否違反一視同仁來處理新界和巿區僭建物的說法?是否向鄉議局「跪低」?
發展局局長:當然不是。若你有看我們的文件,我們是參考了在巿區執法的經驗。十年前在巿區執法,你可以說是有選擇性,你亦可以說有緩急先後來做。我們先處理有迫切危險和嚴重滋擾性的僭建物,以當時的尺來量度,整個新界村屋大體也完全沒有迫切危險,亦不造成嚴重滋擾。所以以同樣的尺來量度,我們在過去十年集中處理巿區多層大廈有迫切危險,特別是掛在外牆的僭建物若墜下會造成人命傷亡。至今年四月一日,我們擴大了巿區的執法,進入一些沒迫切危險,但它可能有潛在危險;它沒有嚴重滋擾,但它都是違法僭建物,所謂「上、中、下」,在天台、平台和後巷的僭建物。所以在四月一日後,一視同仁、一致的做法就是必須處理在鄉村同樣沒迫切危險僭建物的做法。我們也必須要分類規管,有緩急先後,所以今次亦制訂了方案,先處理七類有比較高潛在危險的僭建物。或許大家沒有留意,即使在四月一日後,即使擴大了巿區執法,亦不是所有僭建物均在我們即時取締和執法的範圍內,因為我們只說「上、中、下」,換句話說,若是在室內的僭建物、在露台的僭建物,暫時我們也不會採取行動。所以以這個角度來看,在比較下,我們在新界村屋的處理手法、執法的精神和執法的一致性基本上是一視同仁。
記者:自願登記的僭建物暫時不用拆卸或處理,即可繼續很光明正大地存在,是否特赦或半特赦?
發展局局長:當然不是。因為我們說就如巿區般,巿區其實還有大量僭建物,即使在四月一日後,即使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後,我們的執法力度也未能達到。同樣地,在巿區裏,我們亦說我們持開放態度,若有些現存僭建物可以用檢核計劃,如早前的曬衣架、冷氣機支架、簷篷,或後來的廣告招牌,可以將它們檢核,讓它們存在,我亦願意考慮。所以新界村屋的登記計劃,其實有數個好處,第一,大家也知道,新界幅員廣大,我們事實上沒有詳盡資料庫掌握新界村屋現在僭建的情況,所以這個由他們自動登記,比我們要用很大量資源走遍新界那麼多角落來點算是優勝得多。第二,我們反覆強調,列入登記冊並不表示合法化,只是它們不屬於首階段即時要執法的項目,這跟巿區的做法亦相同。
記者﹕這是否最後方案,不會再讓步?
發展局局長﹕這不是一個讓步與不讓步的問題,這是社會對我們有一個期望,就是為了保障樓宇安全、公眾安全和依法辦事,他們期望政府可以找出合法、合情、合理的方案。我認為今天我們經過了很大的努力,發展局和我們的同事,以致與鄉議局多年的磋商,終找到一個真正符合合法、合情、合理的方案。由於涉及執法的工作,並不存在一個很大的空間可以慢慢諮詢、討論。我們會爭取時間,及經過六月二十八日與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後,逐步落實這個方案。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完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