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談何東花園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及古物諮詢委員會主席陳智思,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古物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發展局局長:各位傳媒朋友,大家記得今年一月二十八日我引用了《古物及古蹟條例》第2A(1)條,諮詢了由陳智思先生出任主席的古物諮詢委員會後,將何東花園定為暫定古蹟。何東花園位於山頂道75號,列為暫定古蹟給予它十二個月有效期,免除了何東花園被即時拆卸的危險,亦讓我們有一段較長的時間,全面去評估何東花園的歷史和社會價值。今天早上我再次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關於計劃再次引用《古物及古蹟條例》第3(1)條,將何東花園定為法定古蹟,換句話說是作永久的保護。

委員會今早的考慮除了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專業評估外,亦充分參考了兩份由我們委聘的顧問的研究報告。第一份是由鄭宏泰博士和黃紹倫教授做的文物價值評估報告,這兩位學者長期研究何東家族在香港的歷史。第二份研究由香港大學建築文物保護課程的三位專家,分別是狄麗玲博士、李浩然博士及謝正勤先生,就何東花園的建築價值作評估報告。兩份報告提供了更加有力和深入的理據去支持何東花園在歷史、社會性和建築方面的價值。

我現在先請委員會主席陳智思先生講今早委員會的意見,稍後我再跟大家交代過去八、九個月與業主商討的過程。

古物諮詢委員會主席:各位,古物諮詢委員會在十月十日第一次聽取了剛才局長所說的兩份專家報告,就何東花園作為法定古蹟所作出的文物價值研究。在十月十日的會議,各委員均一致接受該份報告的分析,亦同意報告提出何東花園的文物價值、建築、以及整個布局方面的重要性,我們亦認同它符合作為法定古蹟方面的要求。今天早上我們再一次開會,正式聽取局方就將何東花園正式作為一個法定古蹟作深入討論。我們在會議上,大家都知道古物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當中亦有很多有歷史研究背景的人士及專家,大家也提出了很多講述,確認何東花園的重要性,所以我們委員會所有出席的委員是一致認同今次政府提出將何東花園定為一法定古蹟的建議。我們希望就接下來的工作,局方能夠保持何東花園的完整性,因為這是香港一個非常重要及有歷史價值的地方。我希望局長可以繼續努力。

發展局局長:多謝主席。在過去八、九個月,當我們一方面就何東花園的歷史價值進行進一步評估的同時,我們亦爭取時間與何東花園的業主,即何勉君女士,探討保育的可行方案。首先我必須指出,業主其實一直反對我們將何東花園列為暫定古蹟,她亦就她的反對提供了她的看法,例如她向我們說,何東花園大宅內經過了很多次的改動,亦說何東花園大宅並非何東爵士本人時常居住的地方。業主亦採取了她在條例下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例如向我作為古物事務監督提出申請,要我撤回暫定古蹟的公布。在我拒絕撤回暫定古蹟公布的時候,業主亦按法例向行政長官提出了呈請(Petition)。在本月初,業主亦正式向我,即古物事務監督,要求申請拆卸何東花園,讓她可以落實早前即去年年底經屋宇署批准重新建造新洋房的圖則。

我曾經就何東花園的保育方案,先後六次與業主及其代表會面商討,其中五次業主本人亦在場。見面的形式亦很多元化,有一些是在我的寫字樓進行,有一次我們得到業主的許可,實地考察何東花園,亦有一次是我邀請業主外出午膳時商討,我主要是希望製造一個比較平靜的環境,讓我以最大的誠意,希望說服業主參與,與我們合作做保育方案。當然,在這些會面當中,我有跟業主詳細解釋在新文物保育政策下,為業主提供經濟誘因,從而促成一些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獲得保育,亦援引了景賢里這成功的個案。

我在此回顧一下,在很早的階段,業主對於經濟誘因或像景賢里的換地方案,亦曾經表示過興趣,所以我們隨這思路作出技術上的探討,最後我們在今年五月提出了一個可行的方案。這個可行方案某程度上與景賢里接近,大家可以看到,圖中紅色界線是何東花園現址的整個地段,大約是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平方米,面積遠遠大過景賢里,景賢里是約不超過五千平方米的地段。我們提議的換地就是圖中的藍色界線部分,由三幅地段組合,一幅是原屬於何東花園的地段,但只用作網球場和停車間的地方;另外兩幅是官地,分別在這個地段的兩側,現時屬於綠化地帶。這三幅地加起來,當然最終要再量度,但大概也有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平方米。我們會將原何東花園的發展參數適用於換地後的新地方,基本上地積比率是0.5,樓宇高度不超過四層,這是我們提議的方案。

我們就此方案做了初步的可行性評估,大體上也認為做得到。對於周邊的環境,以至景觀影響亦可以接受。原業主獲批的圖則是十一間洋房,其後業主又指興建十間已足夠,詳細的方案是可以在互相探討之後再作修訂,但基本上地積比率和樓宇高度應該和現在何東花園原址的規劃參數是一致的,我們不會給多了或少了。

就這方案,業主在得知後給予我們回應,她的回應是認為換地的地段的發展潛力受到限制,所以並不接受此方案。我們就她不接受這方案的技術性理由亦再諮詢有關的政府部門,其實整個換地方案,我們一共諮詢了十一個相關部門才確定下來,我們在諮詢部門後,認為業主提出發展潛力有限制或一些不利的因素,是應該可以處理得到。業主提出的最大的關注,她知道如果要換地,其中兩塊綠化地帶要改變用途,換句話說,要經過城規程序,她很擔心城規程序會帶來很大的延誤,或許會有公眾反對,所以這換地未必能夠如願成為事實。一方面我們當然援引了景賢里的例子,告訴她景賢里亦是一樣,亦是由綠化地帶轉做低密度住宅發展,從而促成景賢里的換地安排。其他很多技術的限制,我們專業的同事認為是要靠設計,最終這些新建的樓宇的設計可以處理得到,不會構成此地段不能發展。

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是基於進一步對於何東花園歷史、社會和建築的價值,今日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後,我便會馬上啟動條例下將它成為法定古蹟的程序。首先,會在明日向業主發出通知,表示我將把它列為法定古蹟,當然業主可以再提出反對,亦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因為今次的工作與上次不同,我的意圖最終也要得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成為法定古蹟,接要刊憲,刊憲後就會生效,立法會當然亦可以用「先訂定、後審批」的方法審議我們的建議,但在早前成為暫定古蹟時,立法會曾經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他們最終全面支持政府的工作,將它列為暫定古蹟。

業主能夠做的當然是可以採取各方面的法律行動,包括申請拆卸,當我不批准拆卸申請時,她可以要求賠償,如果雙方不能協議賠償水平時,亦可以交由區域法院評定。但正如大家也記得我曾經說過,在《古物及古蹟條例》下第8條,是從來未用過的,所以究竟補償在甚麼基礎之上,法庭會怎樣判,現時仍是未知之數。另外,我相信如果業主真的要採取司法覆核行動,她亦可以進行這方面的申請。

最後,我想引用鄭宏泰博士和黃紹倫教授就何東花園文物價值評估報告內的一段說話,黃教授和鄭博士是這樣說的:「如此一個見證了無數近代歷史風風雨雨的中西合璧大宅……,若它最終在鏟泥機及推土機面前土崩瓦解,那實在是香港社會難以挽回的損失。」當然,他們作為學者,認為見到這種事會非常慨嘆,我作為香港的古物事務監督,我的身份是肩負法定責任,為香港保留已經不多的、具重大歷史意義和人文價值的建築物,所以雖然這一刻我沒有完全把握可以說服業主接受剛才提到的換地方案,亦沒法確定如果最終由法庭判決,賠償的水平會如何,我仍是覺得有責任作出今日的決定,我亦很高興我的決定得到陳智思主席和整個古物諮詢委員會一致的支持,多謝大家。

記者:現時與業主商討有甚麼進展?是否已經無路可走唯有用這個方法呢?如果用這個方法的話,是否先斬後奏,希望與業主商討時有更多討價還價的機會?

發展局局長:這並不是一個方法,而是一個必然發生的步驟,因為暫定古蹟只有十二個月的期限,亦不容許我們延長暫定古蹟的時限,如果我們不採取任何行動,明年一月二十七日何東花園便會喪失法定保護,屆時業主便可以拆卸及重建。我們經過早前的專業評估及兩個顧問研究,進一步肯定何東花園在香港的歷史、社會及建築價值,我們必須防止我剛才指的情形出現,即是說到明年一月二十七日何東花園便沒有了法定保護。由明年一月二十七日倒數至現在,其實今天是我們不可能再推遲的決定,我們必須要啟動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然後明天通知業主,業主有一個月可以提出反對,跟進行法定程序。所以今天的工作,和我與業主的商討,不是一個直接的關係,是必須發生的步驟。我剛才已經詳細交代,過去這八、九個月,我沒有停止、不間斷地向業主提出商討。我們在八月以文件通知她,她的專業意見告訴她我們提出的換地不可行,我們表示可行,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和業主探討。

記者:如業主採取法律行動,而政府最後敗訴,是否代表一定要拆卸何東花園而政府甚麼也做不到?

發展局局長:主要有兩方面,視乎業主採取甚麼行動。如果她只是按《古物及古蹟條例》下向我申請許可證拆卸,我便會拒絕拆卸申請,跟啟動條例的第8條商討補償,若談不攏補償便會於區域法院裁決,但這並不牽涉推翻它是一個法定古蹟。另一方面,我剛才提到,業主或許會採取另一個法律途徑,到法庭尋求司法覆核我們的決定,即是它根本不應該成為法定古蹟,如果敗訴的話,可能會影響它作為一個法定古蹟。這些問題目前都是揣測性,我最希望業主不會採取這些行動,繼續和我們探討在香港既做到保育又做到發展的雙贏方案。

記者:有否計算過如要賠償涉及多少錢?是否擔心有司法覆核?

發展局局長:正如我剛才說過,現時是揣測性,業主未必會提出行動。我亦希望業主不會馬上採取法律行動,繼續接受我們和她磋商的誠意,探討我剛才說過,既做到保育又可以重視私有產權、讓她發展的方案,由於現時仍是很早的階段,亦沒有作出任何評估究竟地段要補償多少,因為補償的基礎也要由法庭裁定,補償不等於取走業權,如要補償,只補償假如她可以申請許可拆卸重建新單位而受到政府阻礙,以這個作為補償基礎,相信要大家互相提交文件及理據,由法庭作出裁決。

記者:你剛才說現時未有為賠償作評估,局方的立場是否不計代價也要保育何東花園?

發展局局長:這個問題或許不應由我個人作為古物事務監督作答,在法定程序中還有很多關卡,亦要讓業主有機會提出意見,業主的意見相信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邀請行政會議一同考慮,即使公布成為法定古蹟,立法會亦有空間審議及討論。所以在整個討論過程中,我希望整個社會會作出一個共同的看法,應該用甚麼為香港保留這樣重要的歷史建築。但當然以今天的情況及我們過去數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如果今天要由納稅人付出龐大的現金補償是有困難的,亦因為這個原因,我們過去數年探討鼓勵私人業主保育他們擁有的歷史建築,我們均是採取非現金補償方法,所謂經濟誘因,有時透過以地換地,有時透過放寬規劃,有時透過將地積比率由一個地盤轉至另一個地盤,這些基本上不涉及由納稅人提供現金補償,亦有數個成功個案,所以我對於今次這個案都是一貫樂觀,希望透過和業主互諒互讓,亦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可以最終達成一個令社會認為滿意的方案。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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