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旺角奶路臣街發生懷疑通渠水從大廈外牆喉管濺出傷及途人的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於二○一○年年底實施,規管共一百一十八項小型工程(包括「豎設、修葺、改動、加建和拆除」住宅大廈的排水渠),並規定市民必須聘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以及於完工後十四日內向當局呈交完工證明書、記錄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當局至今收到多少份完工證明書及圖則;有否發現當中個別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當局有否制定監察措施,防止業主私下聘用非認可人士進行工程;若有,至今已發現多少宗違規個案;
(二)鑑於大廈喉管並不包括在「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的範疇下,對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前已完成的舊樓喉管工程,當局有否進行定期巡查或檢測,以確保其狀況良好;若有,巡查工作的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對於無業主立案法團、無業主會、無管理公司(俗稱「三無」)的舊式住宅樓宇,當局會否考慮向其提供緊急資助,為大廈外牆喉管進行檢測及維修,以避免因喉管老化而發生意外;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收到關於大廈外牆喉管嚴重漏水或滲水的投訴;若有,數字為何;當局在接到投訴個案後,一般的處理的程序為何,涉及多少個部門?對於涉事樓宇單位業主遲遲未肯維修有關喉管的個案,當局現行有何處理方法?
答覆:
主席:
渠管是樓宇整體的一部分,亦與樓宇安全和衞生問題息息相關。其中,欠缺妥善及適時維修的渠管可能會因失修而引致滲漏;若渠管位於樓宇外部,更可能會對途人做成影響,甚或構成衞生滋擾或安全問題。故此,為加強對渠管工程的規管,政府已將一般的排水工程指定為小型工程,將其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管,從而達致確保工程質量的目標。此外,屋宇署亦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狀況的渠管採取執法行動,着令業主作出適當的跟進。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截至今年十月底,屋宇署已處理約四千八百份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及相關記錄圖則及文件,當中約一千四百三十三份涉及排水工程。為確保有關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該署會對已完成的小型工程作出抽樣審查。截至今年十月底,屋宇署已完成六百一十五宗小型工程的抽查,當中未有任何因工程質量欠妥而引致樓宇安全和衞生問題的個案。至於業主委聘非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非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的情況,屋宇署若接獲有關舉報,便會作出調查並採取適當跟進行動。截至今年十月底,屋宇署共發現三十六宗涉及業主聘用不合資格人士進行小型工程的違規個案(涉及各類型小型工程),該署已就有關個案發出清拆令,並會考慮對涉案人士提出檢控。
(二)檢查、維修和保養樓宇以確保其安全是業主的基本責任。作為監管當局,屋宇署一直以來均有進行各項大規模行動,巡查破舊失修的樓宇。除了樓宇的外牆及公用地方外,巡查範圍亦包括位於樓宇外部的渠管。若屋宇署在巡查時發現渠管有欠妥或失修之處,便會着令業主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屋宇署的大規模行動包括該署於二○○○年十一月,聯同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推出的「樓宇維修統籌計劃」 。該項為期十年的計劃在二○○○年至二○○九年期間,共選定了超過一千三百幢目標樓宇進行巡查,並協助有關樓宇的業主安排維修工程。為加強本港的樓宇安全,屋宇署亦已於今年四月推出了新一項大規模行動,每年為五百幢樓宇進行樓宇狀況視察和發出相應的法定勘測或修葺命令。屋宇署已完成有關計劃的準備,並已展開對目標樓宇的巡查。
除了上述的大規模行動外,預計在明年開始推行的「強制驗樓計劃」亦會規定目標樓宇的業主定期檢查及維修其樓宇,包括位於樓宇的公用地方及外牆的渠管。
(三)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進行樓宇保養及維修工程,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已推出多項財政及技術支援計劃,包括「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及「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業主組織,以及並未聘請管理公司的樓宇的業主,均可在有關計劃下提交申請,以進行樓宇維修工程(包括外牆渠管工程)。此外,若樓宇並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組織,房協及市建局亦會鼓勵並協助業主成立法團,或根據大廈公契的要求組織公用地方維修。兩間機構亦會就工程及招標等方面提供技術上的支援及建議。
(四)一般而言,有關私人樓宇外牆渠管欠妥或漏水的投訴會由屋宇署處理。在接獲有關投訴或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轉介後,屋宇署便會進行視察。若發現樓宇外部的渠管有欠妥或因破損而造成滲水及衞生問題,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有關業主發出渠管修葺令,着令他們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所須的修葺工程。若涉及緊急情況,例如渠管因嚴重破損而造成大量滲水或嚴重衞生問題等,屋宇署會即時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緊急修葺工程,然後向有關業主追討費用。
在接獲渠管修葺令後,有關業主應在指定時間內委聘一位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勘測破損的渠管,然後進行所須的維修工程。倘若業主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渠管修葺令所指定的工程,屋宇署便會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包括檢控有關業主及委聘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所須的維修工程,並於完工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及監工費。
在過去三年(即由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屋宇署共接獲一萬八千零五十宗有關私人樓宇渠管欠妥或漏水的投訴 。有關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 投訴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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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 6,178
二○一○年 6,630
二○一一年 5,242
(截至九月三十日)
完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