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淺水灣購物中心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淺水灣鄉郊建屋地段第368號的餘段上由原有的商場重建而成的購物中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上述購物中心長期空置對旅客做成的不便及他們的不滿進行評估;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評估;

(二)及政府與興建該購物中心的財團之間的訴訟爭議,預計需時多久才可終極解決;及

(三)訴訟爭議解決前,政府有何辦法處理淺水灣長期欠缺照顧旅客需要的配套設施的問題?

答覆:

主席:

問題所指位於淺水灣的購物中心涉及分別屬於發展局的土地管理和屬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旅遊配套工作,我現按有關的政策範疇綜合回答問題的三個部分。

該購物中心(即The Pulse購物中心)位於鄉郊建屋地段第368號餘段,業權人在未取得政府以地主身分作為批租人的同意下在該地段上完成上述建築物,此舉違反了批租條件。儘管重新發展該地段的建築圖則不獲地政總署批准,但業權人仍然選擇在未獲政府當局同意下,不理會政府多次警告,自行興建該建築物。業權人曾向法庭提出訴訟。根據原訟法庭在二○○九年十二月發出的判詞,業權人向政府提出的申索被駁回。業權人的律師其後在去年一月向法庭呈交上訴通知書,但至今仍未編定上訴的聆訊日期。

與此同時,業權人在不損害其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則下,根據租契向地政總署申請同意書,而同意書的發出條件包括須繳付土地補價。針對土地補價的商議,地政總署早前已就業權人就土地補價估算提出的上訴作出回覆,而最近亦接獲業權人通知,將再次提出上訴。

我想重申,任何業權人在地段上展開重建前必須根據租契取得政府的同意。就這個個案,地政總署是以地主的身份,根據該地段的批租條款處理上述地段的重建事宜。

地政總署現時已有一套既定程序處理就土地補價提出的上訴和與補價相關的談判。土地補價上訴是批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事宜,直至承租人願意與地政總署達成協議方能解決。政府當局不能單方面預計何時可以解決該事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他們明白淺水灣是南區的旅遊熱點之一,該處泳灘的自然風貌對遊客甚具吸引力。淺水灣現有的設施、商鋪和食肆,一直為旅客提供合適的服務。該泳灘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完善的管理及保養,該署亦不時改善泳灘的設施及環境。為方便旅客遊覽淺水灣,旅遊事務署在該區設置了多個旅客指示標誌;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亦會就旅遊車在該區上落客和停泊的設施與地區人士保持聯絡,務求為前往該處遊覽的旅行團和旅客作出妥善和方便的安排。

根據旅遊界所反映的意見,現時淺水灣的配套設施足以應付旅客的需求,該景點亦一直是本港最受旅客歡迎的旅遊熱點之一,過去數年,該局沒有收到旅客就淺水灣設施不足的投訴。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各主要旅遊區及景點的情況,並會與業界保持聯繫和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有需要時聯絡和協調個別景點的管理機構,以確保景點所提供的旅遊設施和服務,充分滿足旅客的需要和期望。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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