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住宅單位滲/漏水問題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處理住宅單位滲/漏水的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負責處理大廈滲水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收到市民投訴住宅單位滲/漏水的個案,平均所需的處理時間為何,請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鑑於發展局局長在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提供的數字顯示,未能成功確證滲/漏水源頭並終止調查的個案,在二○○八年有986宗,二○○九年增至1 433宗(較二○○八年增加447宗),但二○一○年卻飊升至2 322宗(較二○○九年增加889宗),原因為何;

(三) 對於有些個案在完成各項專業測試後,仍未能確證滲/漏水的原因和源頭,其原因何在;有否研究是否與聯辦處的人手或儀器技術水平等有關;現時聯辦處使用何種方法及儀器去測試大廈滲/漏水的情況,並由哪些專業人員負責檢測;有關的測試方法及儀器是否屬於現時世界上最先進之列;

(四) 鑑於發展局局長亦在本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回覆表示,一旦確定滲/漏水的來源後,聯辦處會向有關人士發出警告信,要求安排進行維修,若情況未有改善,食環署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有關妨擾事故,當局在過去三年共發出多少封警告信及「妨擾事故通知」;及

(五) 當局會否考慮推出新措施,以更有效解決住宅單位滲/漏水引起的糾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樓宇業主有責任維修和管理其樓宇,包括解決有關滲/漏水的問題。故此,私人物業內部若出現滲/漏水情況,業主應首先自行檢驗滲/漏水原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住戶及業主協調,進行維修工程。

若有關滲/漏水情況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或浪費食水等問題的話,政府便有責任介入和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所訂的相關條文處理。現時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職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一站式」的方法,統一處理違例的個案。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有關答覆如下: 

(一) 處理每宗滲/漏水個案所需的時間,很大程度視乎所涉個案的複雜性和事涉各方(尤其是有關業主和住戶)的合作程度。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所涉及的調查程序和所需時間會有很大的差異。就一些相對簡單的個案來說,如聯辦處人員在首次視察時已能確定滲/漏水的來源,一般可於視察後短時間內完成整個個案的處理程序,最快可以在四個星期內完成。但以一般較複雜個案和涉及其他住戶的個案而言,在各方充分合作下,聯辦處一般也可於約130天內完成整個調查工作。

對一些更複雜的個案,如涉及多於一個滲/漏水的源頭、重複或間斷性的滲漏情況,調查人員須進行不同或重複的測試,或要持續進行調查及監察,以確定滲/漏水的成因。由於測試需時,並要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充分合作,根據過往的經驗,處理這類個案一般需時約170天。但如個案涉及空置單位或不合作的業主/住戶,以致聯辦處需要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則處理有關個案所需時間要更長。聯辦處並沒有就處理每宗個別個案所花的時間作分類統計。

(二) 在二○一○年因未能確證滲/漏水源頭而終止調查的個案數字的增加,反映該年內聯辦處所接獲及處理的投訴個案數字的大幅度增長。在二○一○年,聯辦處接獲共25 717宗投訴個案,較二○○九年的21 769宗多3 948宗。而後者(即二○○九年所接獲的投訴個案數字)比二○○八年的21 717宗則僅增加了52宗。

(三) 導致樓宇滲/漏水的原因甚多,可以是由損毀的供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造成,也可能是樓上、毗鄰或本身單位喉管失修所引起,亦有可能是經由公眾地方如天台或外牆等滲入。尤其在某些涉及不明顯或只間歇性出現滲/漏水情況的個案,也有可能在完成各項專業測試後,仍未能確立其滲/漏水的原因和源頭。

按聯辦處的工作程序,該處在接獲投訴後,首先會派員視察有關單位、測量滲/漏水情況及進行基本調查和測試工作,以鑑定滲/漏水的來源。有需要時,聯辦處會委派顧問公司進行更深入的專業調查。這些顧問公司的調查人員均持有屋宇/測量/工程/建築等界別的相關學歷,並擁有建築工程/滲水調查工作的相關經驗。而他們所做的調查工作,亦由持有香港建築師學會會員、香港測量師學會會員、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或同等資格及擁有建築工程/滲水調查工作的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負責監督及核實。

聯辦處及其顧問公司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採取適合的方式測試滲/漏水來源,包括排水口色水測試、地台蓄水測試、牆壁灑水測試及濕度變化監測等。在一般情況下,這些方法都可直接而有效探查滲/漏水的源頭。

為進一步提升聯辦處調查工作的成效,屋宇署與創新科技署現正在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協助下,就加強聯辦處調查滲/漏水的方法和儀器進行檢討和研究。

(四) 過去三年,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發出的「妨擾事故通知」的數目如下:

年份      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的數字
──      ───────────
二○○八年     2 101張
二○○九年     3 581張
二○一○年     3 379張


自二○○八年四月,食環署已加快執法程序,在聯辦處完成調查和確證滲水源頭後,食環署便直接向事涉單位的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取消了過去由聯辦處先向事涉單位發出警告信的步驟。

(五) 我們明白公眾對滲/漏水問題的關注。我們會繼續檢討和改善聯辦處的運作模式,以求進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並會考慮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加強市民樓宇保養、維修和管理的意識。我們也會參考不同地區處理有關滲/漏水個案的做法和經驗,並探討不同方案的可行性。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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