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上星期三(十一月三十日)凌晨,旺角花園街排檔發生大火,波及旁邊大廈的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造成至少九死三十四傷的慘劇。同一地點在去年十二月六日曾發生火警,而通菜街亦有「劏房」在上星期二發生爆炸。近年同類事件頻仍,「劏房」居民及排檔檔主的生命財產安全飽受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發展局曾在本年六月表示,至今無法掌握全港「劏房」的數量,當局會否即時派員巡查所有舊式住宅大廈,記錄所有「劏房」的位置和住客身份,以便為「劏房」住客提供協助;
(二)鑑於行政長官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劏房」為未符合上樓資格的基層市民提供居住地方,不希望一刀切取締「劏房」,房屋署會否即時修改公屋編配制度,讓現居於「劏房」的申請人更快獲配公屋;及
(三)鑑於該處有不少排檔檔主將攤檔分開數個再出租,而這種「劏檔」密集,阻塞走火通道之餘,亦會令火勢更易失控,但至今未有人因此被檢控,「劏檔」的做法是否違反法例;如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否加強巡查和執法,檢控違規個案?
答覆:
主席:
這次造成嚴重傷亡的火災的獨特性,在於火警的源頭來自大廈前面的排檔。就一般樓宇設計而言,其走火樓梯的窗戶與對面樓宇之間須要相距至少六米,以減低一旦對面樓宇發生火警而被波及的機會。這次事件中雖然花園街兩旁的樓宇有超過六米的距離,但發生事故的樓宇和前面排檔之間的距離顯然少於六米,這便帶來潛在的火警風險。
從屋宇署在大火後進入受火災影響最嚴重的一幢樓宇,即花園街192至194號,視察後所得,該幢大廈原先的十四個住宅單位內,其中七個有「劏房」,而估計內裏的「劏房」一共有二十多間。我們現在不能肯定這些「劏房」是否有加重這次事故的傷亡,因為這有待進一步詳細調查以及錄取口供方可知道。但無可否認,一般來說,「劏房」的存在可能會增加住客在火警時的風險,例如有些「劏房」把部分雙梯設計的樓宇的後樓梯阻塞了,使部分住客在火警時由本來可從前後樓梯逃生,變為只能往其中一條樓梯逃生。這情況我們在花園街192至194號亦有發現。
近年「劏房」的出現和增加,的確是令人關注的社會現象。正如議員指出,「劏房」的問題涉及多個範疇,包括消防及樓宇安全、建築物管理及住屋需求等。
在樓宇安全方面,「劏房」一般情況只會在三個方面觸犯《建築物條例》:即阻礙消防通道、因負荷過重而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和導致嚴重漏水。發展局的工作是要全力確保這些「劏房」不會構成樓宇安全問題。我們正從立法、執法、對業主的支援和宣傳及公眾教育四個方向,着力改善「劏房」的樓宇安全問題。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綜合各政策局及部門的資料,現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目前沒有特別為「劏房」的工程申請個案作分類統計,所以也無法提供全港各區的合法和非法改裝的「劏房」單位的資料。事實上,現時《建築物條例》並沒有就「劏房」所涉及的各種不同種類工程作特別分類或規管。不過,隨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關於「劏房」常見的室內排水工程,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而進行有關工程的承建商須向屋宇署遞交相關工程資料,但並非所有室內排水工程的個案都涉及「劏房」。雖然屋宇署現正就全港私人樓宇外部的所有僭建物進行清點行動,但這項行動難於驗證室內「劏房」的情況,因此亦未能為我們提供全面關於「劏房」的資料。
正如我在過去一段日子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及在回答議員口頭及書面質詢時指出,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已開始針對「劏房」進行「大規模行動」,並在本年度定下巡查150幢有「劏房」的大廈的目標。針對是次火災,我在上星期六視察現場後,已宣布屋宇署會調整其執法行動的策略,針對排檔可能為舊樓帶來火警的風險去選取目標樓宇。署方選取的樓宇將會是處於毗鄰有排檔的地方的大廈,及樓宇本身是屬於與花園街192至194號大廈同類型的,即六至十二層高的雙梯設計樓宇。估計這些樓宇全港約有334幢,分布於九龍城區、油尖旺區、深水埗區、中西區、灣仔區以及東區。屋宇署會爭取在未來六個月內完成對這類大廈的巡查,重點是視察是否有樓宇因「劏房」或其他改動,導致走火通道被阻塞。在巡查過程中,屋宇署如發現有足夠的證據,便會馬上發出清拆令。若業主拒絕合作讓署方入內調查,我們不排除引用現時《建築物條例》賦予署方的權力,由警員陪同破門入屋調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執法行動,迅速處理因排檔的特性加上「劏房」的潛在風險所引致的樓宇安全問題,以保障住客安全。
如屋宇署在今次針對在排檔區的樓宇進行巡查時得知有「劏房」業主或住客需要協助,便會按需要轉介有關部門或機構跟進。屋宇署在其工作範圍內亦會盡量提供協助,例如署方現有一個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如有業主在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但在財政上有困難,他們可向屋宇署申請貸款以進行相關改善工程。該計劃下申請人無須入息審查,最多可獲一百萬元貸款。
(二)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有限的珍貴社會資源,當局需要以公平及合理的方式妥善作出分配,以照顧有真正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故此,香港房屋委員會設有公屋輪候冊,按申請人登記輪候日期、家庭人數及選擇地區等決定其輪候申請之先後次序,為合資格的申請人編配入住公屋。房屋署理解居於「劏房」居民的住屋需要,會遵照現行的公屋編配政策來處理這些居於「劏房」住戶的公屋申請,若有特別需要,住戶可考慮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體恤安置」,房屋署在獲社署推薦後會安排其入住公屋。至於讓現居於「劏房」的申請人更快獲配公屋的建議,當局須避免對現時公屋輪候冊上十五萬五千多個的申請家庭造成不公,亦須慎防衍生其他問題,例如變相鼓勵市民入住「劏房」,令問題進一步惡化。
(三)食物及衞生局指出,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第13條規定,除非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的書面同意,否則小販不得將攤檔分租、轉讓或借予他人,如有牌照或攤位證的話,亦不得將其轉讓他人。此外,食環署今年至今就攤檔販賣未獲准售賣貨品或經營未獲准業務共提出七十宗檢控,其中一些個案涉及分租的情況。在今年十一月三十日花園街火災發生後,食環署對花園街小販區和全港所有小販區的違規情況加強執法,有關的違規情況包括分租攤檔。如證實排檔出現分租,食環署會嚴厲執法。食環署呼籲市民如懷疑有排檔分租,立即向該署舉報,該署會積極跟進調查。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