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樓梯設計及安全標準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港的樓梯安全標準已經過時,規管樓梯設計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自一九九七年修訂後就一直沿用至今,期間不時發生市民在樓梯跌倒的意外。報道又指出,本港的樓梯安全標準是參考英國的標準,但英國已先後於二○○○年及二○一○年修訂該等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與樓梯有關的意外的報告;意外發生的地點及因意外導致的傷亡人數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關樓梯設計未合乎安全標準的投訴宗數為何,並分項列出投訴內容及當局的跟進工作;

(三)現時本港的樓梯安全標準為何;與先進歐洲及美洲國家及城市的標準如何比較,並分項列出比較結果;及

(四)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時本港樓梯的設計及安全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私人樓宇樓梯的設計及建造均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關於樓梯設計的詳細規定則載於《建築物(規劃)規例》(規例)(第123F章)及相關的消防安全守則內。這些設計規定旨在確保樓宇的樓梯都是安全的,可用作逃生、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屋宇署最近完成一項檢討現行消防安全守則的顧問研究,務求有關守則與當代國際標準一致。研究的結論顯示,本港樓梯的安全標準與其他國家(包括英國)相若。屋宇署亦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上述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屋宇署會致力定期檢討樓梯的設計規定,確保有關規定符合最新標準。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沒有關於曾接獲的樓梯意外報告的統計數字。

(二)屋宇署在過去三年並無接獲關於樓梯設計標準的任何投訴。

(三)樓梯設計的詳細規定主要載於規例第39條及附表3第7分部、《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及《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樓梯踏板的最少闊度、豎板的最高高度和每段樓梯的梯級數目的規定,可因應建築物的用途和樓梯的功能而有所不同。附表載列了本港與其他國家用作逃生途徑的樓梯的主要設計規定,以供比較。這些數字顯示,本港的現行設計標準與外國的標準相若。

(四)屋宇署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研究其中會包括檢討樓宇內樓梯的設計和建造標準。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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