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樓宇違例建築工程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2月29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行政長官在去年5月底至6月初傳媒廣泛報道僭建物議題的時候,曾提醒各司局長檢視他們所擁有的物業有沒有僭建物,如有需要,應自行委託專業認可人士視察單位,尋求專業意見。另外,政府亦表示,屋宇署作為執法部門,對處理樓宇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的工作,一直堅持依法辦事、一視同仁,並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採取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就發現有僭建物的物業所作的紀錄中,是否包括下表列出的官員所擁有的物業;若是,有關的僭建物及當局執法的詳情為何(按於2011年5月及6月期間在任的有關官員在附表分項列出詳情);

(二) 屋宇署就發現有僭建物的物業所作的紀錄中,是否包括現任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發展局局長、環境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所擁有的物業;若是,詳情為何;

(三) 鑑於根據去年4月1日生效的「須優先取締」僭建物的執法次序(新執法政策)內部指引,屋宇署會就已確定為「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業主立即進行工程糾正違規情況,另外亦已停止向該等在去年4月1日後納入為僭建物的「新執法項目」發出警告通知,而改為根據新執法政策發出清拆令,第(一)項及第(二)項涉及的僭建物中,有哪些是屬於「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以及當中有哪些是屬於「新執法項目」;

(四) 屋宇署是否已按照新執法政策就第(三)項的「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包括「新執法項目」)執法;若是,當局曾於何時發出有關的法定命令,以及該等法定命令的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現時「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是否包括僭建地牢或地庫;若否,會否考慮進一步擴大「須優先取締」僭建物的涵蓋範圍至包括僭建地牢或地庫,並列作「新執法項目」,以保障建築物的安全?

答覆:

主席:

正如我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回覆立法會一項書面質詢時表示,作為執法部門,屋宇署對處理樓宇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的工作,一直堅持依法辦事、一視同仁。屋宇署設有既定程序,如有舉報或傳媒報道的懷疑僭建物涉及的業主為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為早日釋除疑慮,署方會率先跟進。在完成所需巡查及調查後,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對所有這些個案採取一視同仁的執法行動,並不會由於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作出特別安排。

屋宇署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就僭建物實施新的執法政策。在新政策下,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涵蓋範圍擴大至在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小型適意設施除外),包括位於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而不論這些僭建物對公眾安全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如在巡查後確定發現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按序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著令在指定限期內進行工程糾正違規情況。如業主已委任認可人士跟進糾正工程,則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盡快進行工程糾正違規情況。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至(四)屋宇署備存僭建物紀錄的方式,是以物業地址而並非物業業主為基礎。因此,屋宇署未能提供問題所要求的資料。再者,屋宇署亦不會評論某個別人士是否有名下物業被發現有僭建物。

(五)僭建的地牢或地庫是在主體建築物的原有體積外加建,故屬現行執法政策下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