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監管制度)已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以簡化的法例規定,方便市民在私人樓宇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從而促進香港樓宇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向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屋宇署已批出逾12,500份由業界人士提交的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申請,當中有否屬於臨時註冊類別;若有,數目為何,以及當局估計提供補足培訓的機構需要多久才可讓所有該等註冊類別的業界人士接受有關培訓,以成為正式註冊人士;
(二)鑑於根據監管制度,安排委聘承建商的業主或中介人,負有法律責任確保所聘請的承建商是符合資格進行該小型工程,如被證實蓄意違反這項規定,業主或中介人有可能會被檢控。當局有否記錄自監管制度實施以來的相關檢控數字;若有,該數字為何;及
(三)鑑於根據監管制度,訂明註冊承建商只能進行其註冊的相關級別小型工程項目,而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均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定和安全標準,及有責任向委聘人士就工程提供準確的意見,否則可能遭到紀律處分或檢控。當局有否記錄自監管制度實施以來的相關處分或檢控數字;若有,數字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目的是在原有的法定程序以外,為業主提供一個合法、簡單、安全而方便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為配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推行,屋宇署過去三年在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從業員培訓和宣傳及公眾教育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自實施以來,「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運作暢順,並受到業界及公眾的普遍歡迎。截至2012年3月31日,屋宇署已批出逾14,300宗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申請。而在2011年(即「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的首年),屋宇署共收到逾40,000份小型工程呈交文件,較我們原來預算的每年36,000份小型工程呈交文件為多。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各項工程已按照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以及安全風險,被分為三個級別(即第I、II及III級別)。業界人士可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申請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但以個人名義註冊的承建商只能進行第II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不論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申請註冊,任何人士如欲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屋宇署均會考慮申請人(註:就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的承建商而言,該公司在作出申請時,需要就每一類型和級別的小型工程向建築事務監督提名最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在相關科目的學歷,以及相關的實際工作經驗。就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而言,若申請人未持有所須學歷,但已具備相關工作經驗,便可報讀由四所本地培訓機構(包括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香港理工大學工業中心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所提供的補足資格培訓課程,並在完成課程後正式申請成為正式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而作為過渡安排,在修讀有關補足資格培訓課程期間,申請人亦可在2011年年底前,先憑其過往經驗註冊成為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的過渡安排並不適用於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
在問題中提及的逾12,500宗已獲批准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申請中,約5,300宗為臨時註冊申請。截至2012年3月31日,當中近1,000名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已成功註冊成為正式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屋宇署會採取措施鼓勵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盡快完成有關註冊程序,包括向有關承建商發信提示,以及與相關的承建商協會保持聯絡。
至於補足資格培訓課程的報讀情況,根據四所培訓機構提供的資料,這些課程自2009年年底開辦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已有約16,000名業界從業員完成課程,當中包括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屋宇署並沒有備存尚未參加該課程的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統計數字。
(二)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以來,屋宇署並未發現明知而仍委任未獲註冊或不合資格的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的個案。但該署已發現一宗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委任一名沒有註冊的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及其他違例建築工程的個案。屋宇署已就該個案向有關承建商提出檢控。該承建商亦剛於2012年4月被裁判法院定罪及被判罰款。
(三)除第二部分答覆中提及的檢控個案外,屋宇署至今未有向「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作出紀律處分或檢控行動。屋宇署會繼續按照既定程序抽查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遞交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以及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如發現有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的情況,該署便會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着令業主更正有關違規事項及向與工程相關人士提出檢控或紀律處分。
完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