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發展局局長麥齊光今日(七月五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可否談談為何你覺得沒有違規,並沒有欺騙租金津貼?
發展局局長:我在政府晉升至總薪級表一定薪級點時,是可以領取租屋津貼。政府的規例是我申請的津貼必須是用於我居住的單位,我覺得我是符合規例的。申請津貼時,亦需由政府看過你的單位是否值這樣的租金,你在薪級表內是否到達那一點,才可以申請到那份租金。我是全按足規例做的。
記者:涉及的金額多少?
發展局局長:這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你問我金額具體有多少,大約是每月數千元的租金。當時的薪級表是多少,要翻查才知道,你要我現在講也講不了多少。
記者:那時是否沒有買樓津貼,所以才用這個方法?
發展局局長:買樓津貼應該是後來的事,那是另一個計劃。公務員有一個十年購置物業計劃,那是後來的事,以及要達到總薪級表某一個薪級點才可申請。
記者:因為沒有買樓津貼,才想出這個方法,互相租用對方的物業?
發展局局長:我覺得不應該這樣說。因為我有物業並不表示我不可以申請租屋津貼。後來我住在政府宿舍時,我都有繼續用我的積蓄買物業。
記者:事件是否涉及操守問題?會否考慮引咎辭職?
發展局局長: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必須要說清楚。如果我按足公務員的規例去做,我不覺得涉及操守問題。
記者:局長,其實是否涉及盡取「着數」?你和另一公務員互相租用對方的單位,其實有沒有付租金予對方?
發展局局長:如果我買了一個物業,而我自己在該物業居住,卻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租屋津貼,這是違規的。但如果我有一個物業,我租給外面任何一個人,包括一個公務員同事,這只是我的投資行為。如果我租一個住宅單位,而這個住宅單位是我向政府申請居住的,而我實際又住在那裏,又符合我職級可領取的津貼,我覺得並沒有違反規例。
記者:局長,為甚麼這樣巧合互相租予對方?
發展局局長:在八十年代,大家想購買物業,是很常有的。我入政府時,一直都是租屋住,所租住的有些是公務員的物業,有些是私人物業。別人買樓,我可以租住他的單位,並付租金,香港的生活環境就是這樣。直至我儲了一定的積蓄可以置業,便用買樓花的方法供樓,當然希望租金收入較穩定,就是一個這樣的考慮。
記者:是否你租住有租金津貼的單位,住了一段日子後,他才租住你所買的單位,還是同時發生?流程是怎樣?
發展局局長:或許我再講多一點吧,我在八十年代早期已在城市花園租住一個單位,城市花園第二期再發展的時候,我看到樓宇興建,覺得這地方的位置很好,所以想購置一個物業,因此在城市花園第二期購置了一個物業,那時是用買樓花的方法去供這個物業,直至該物業可入住的時候,便將我購置的單位租出去,這是一個租屋的動作。亦想到租予一位公務員同事,租金收入來源將較穩定,就是一個這樣的考慮。
記者:即租住你的單位的人士,就是當初把單位租予你的那人?
發展局局長:不是。我原先租住的單位業主並不是公務員,我根本不認識他。因為有住屋需要,所以租用一個單位。我在多個地方住過,都是租屋。
記者:會否覺得自己利用灰色地帶賺盡租金津貼,幫你自己供樓?
發展局局長:我也記不起當時是否可以取得市值租金。雖說市值租金,但你的薪級點到那一點,便只能申請相應的租金津貼,例如市值租金是九千元,根據薪級點只能申請到七千元,便只能領取七千元,不知這是否「賺盡」,因為是按你的資格可申請到多少便是多少。
記者:新特首上任前表示會加大土地供應,未來土地會否以招標為主,不再公開拍賣?
發展局局長:這是整體土地供應政策,而政策是按以往的做法,並沒有更改。
記者:會考慮怎樣加快土地供應?
發展局局長:剛才我在電台節目已解釋過,會按六大方針去做。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