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麥齊光今日(七月六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發展局局長:我剛才在節目中已作出說明,對二十五年前的事件作出解釋。曾景文先生我是認識的,是公務員的同事。我當時住在城市花園第一期,在第二期發展時,我排隊買樓花時碰到曾先生,大家也是抱着投資的心態。我把物業出租予一位公務員同事會有較穩定的收入,所以我便有此決定。我剛才在電台節目中也作出了解釋。
記者:我們比較關注租金釐訂,當時你們有沒有用盡可領取的租金上限,甚或超逾你們薪級點可領取的租金上限?
發展局局長:這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具體數字我真的記不起,但當時申領的租金,是按薪級表訂明可以得到多少,便申請多少。如果市值租金較薪級表訂明可以領取的為高,是要自己補貼;但如果薪級表批准的租金高於市值,便只能夠拿取市值租金。每一份租約都要讓公務員事務局或當時的銓敘科審批。每一個月我真真正正有交租,所以正如我昨日所說,這不應該違法。
記者:有否覺得這樣做法是走法律罅,對不起市民?
發展局局長:供樓是二十多年前置業的方法,很多香港人均想這樣做。我可以租屋予一位公務員同事,或一位非公務員,其實想法也是一樣;租予一位公務員同事,我覺得租金收入較穩定,就是這個考慮。
記者:但以公帑替自己供樓,會否覺得不適當?
發展局局長:我領取公務員津貼去租屋,並用於租屋上,我覺得根據當時公務員的租屋條例,並沒有違規,是可以做的。
記者:為甚麼讓曾先生負責買樓有關事宜,與曾先生的關係如何?
發展局局長:曾先生是我的同事,他較我年輕,遲我一點入職。大家是同事,他租單位給我,我租給他,租金會較穩定,主要是這樣的考慮。
記者:剛才你指排隊時知道曾先生和你也是買同一種單位,是事先有預謀?還是恰巧知道?整件事是你們已計劃好買樓上樓下的單位,兩日內成交,亦授權曾先生去執行,還是只是巧合知道後才租住他的單位?
發展局局長: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以前一些地區有樓盤發售,會有人排隊買樓。當時遇上曾先生,你碰見一位認識的人、同事,當然會打個招呼,之後大家也在那裏買單位,我們並沒有預先計劃,碰上了便一齊去買樓。
記者:你在事件上沒有違規,但會否覺得已影響了公務員或新班子的形象?
發展局局長:公眾的觀感很難由我來說,我希望我的說明能夠解釋事件的始末。我昨日未徵得曾先生的同意,所以沒有將他的名字說出來。其後有傳媒向我查詢,我徵求了曾先生的同意,所以我今日便說出來。
記者:當時你與曾先生有多熟悉?是否有私交?
發展局局長:我們在香港大學一個課程中是同一屆同學,我認識曾先生。
記者:現時公眾有疑慮,會否打算翻查當年的資料,去解釋你在租金方面並沒有賺盡?另外,剛才也有公務員聽眾批評你,有沒有想過向公眾致歉?
發展局局長:租金方面,我昨日找不到資料,因為是二十多年前了。公務員申請租金津貼時要提交租約,而租金是按當時市值計算。我可以說,我租予曾先生的單位,是按當時的市值和符合薪級表內他的薪級點。第一個租約是八千元,這應是當時的市值,可能外面的租金更貴,但申請租屋津貼額須經政府批准。有公務員同事致電電台節目表示對此事不滿意,我希望大家諒解,因為這是二十多年前發生的事,今日應該不會有此事發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會盡力做好發展局的工作。
記者:你剛剛記起是八千元,是否已經是當時薪級表上可領取的上限?
發展局局長:我想不是,當時租金津貼額每年也會調整,有個人、夫婦或擁有子女的金額,並按薪級表增加至薪級表頂點,我也記不起是薪級表第三十四點還是第三十九點開始才可以領取頂點津貼。我當時還未到頂薪點。如果你問我具體的資料,我也要翻查,但批予公務員的租屋津貼,是按薪級點批的,如果未到頂薪點,是不會獲批頂點的,如果所租的屋不值那個租金,亦不會批出。例如申請八千五百元,政府只批八千元,但如租金是八千五百元,而你仍然想租住該單位,便要自己補貼五百元。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