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路旁貨車貨斗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涉及放置在市區道路路旁貨車貨斗(俗稱「環保斗」)的交通意外屢見不鮮,但警方對放置在道路上的環保斗無從執法。上月灣仔夏慤道亦發生一宗意外,一輛的士疑收掣不及,猛烈撞向彎路路旁的環保斗,導致車頭嚴重損毀及一名乘客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如何規管環保斗的放置(包括是否需要預先申請)、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執法,以及如何處理在道上隨處放置的環保斗;

(二)去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環保斗的投訴,以及涉及環保斗的交通意外宗數及造成的傷亡人數為何;及

(三)鑑於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如環保斗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執法當局現時可對放置該等環保斗的人士採取行動,當局在過去三年每年根據此條文作出檢控的數字為何?

答覆:

主席﹕

在街道放置的貨車貨斗(俗稱「環保斗」),一般是用來暫時存放在附近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料。裝修行業及建築行業有實際需要使用貨車貨斗,可以避免建築廢料隨地放置,減少環境及衞生問題以及對交通和行人的滋擾。貨斗擺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會超過兩至三天,對交通及行人帶來的不便應屬短暫。

在街道上放置貨斗是一個地區管理的問題,需要各部門之間有效協調處理。處理貨斗問題涉及多個執法部門,這些部門均會依據相關法例採取執法行動。民政事務局轄下的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於二○○九年檢討處理貨斗阻礙的問題後,簡化了執法程序並協調有關執法部門的分工,以便更迅速採取清理行動。簡單而言,政府會採取務實和平衡的手法,處理在街道上放置貨斗的問題。如果貨斗對交通及行人安全構成影響,政府會即時作出處理。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回覆如下:

(一)根據簡化後的執法程序,若貨斗對公眾人士或車輛造成嚴重阻礙或即時危險,警方在接到舉報後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行的條文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將貨斗即時移走及檢控貨斗的負責人。

如被投訴的貨斗對公眾人士或車輛不會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但涉及未經授權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會進行實地視察,並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1)條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一日內將貨斗移走。地政總署的承辦商會在通知期限屆滿當日清理仍未被移走的貨斗。

因應公眾對貨斗放置情況的關注,運輸署在二○○八年發出了一套「環保斗外觀及放置指引」讓業界參考。發出該指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貨斗擺放在路旁時對市民造成的不便,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該套指引的內容是就使用「環保斗」的外觀及放置的正確做法作出建議,當中包括要求在每個「環保斗」上附設黃色閃燈及反光膠貼,以及在短暫放置選址時應注意的事項。業界應依從該指引,以免阻礙交通或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威脅。

(二)及(三)在二○一一年,警方共處理七十七宗涉及貨斗的交通意外,當中涉及的受傷人數為八十五。地政總署在同年則共接獲六百一十五宗有關貨斗的投訴。

警方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於二○○九年至二o一一年期間共移走十七個貨斗。其中十一名物主亦同時被檢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罪行」,最終全部在法庭被判處罰款,當中的檢控數字按年分別為六宗(二○○九年)、兩宗(二○一○年)、和三宗(二○一一年)。


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