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黃埔花園第七期的違規建築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在去年初接獲黃埔花園居民的投訴,指該屋苑第七期供殘疾人士使用的第11號升降機,在地面層的通道被該處一間店鋪以鐵閘堵塞。此情況對行動有困難的長者和殘疾人士構成極大不便。屋宇署就有關投訴回覆本人時表示,該署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去信勸喻有關業主糾正上述違規情況;由於情況未有改善,該署於本年一月九日,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勒令其在60天內作出糾正。本人聯同屋宇署人員於八月到上址視察時,發現該業主仍然未有履行有關的法定命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屋宇署在接獲市民有關違規建築的投訴後的處理程序為何;該署會如何跟進業主未有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定命令的情況;當局會否對一直未有履行法定命令的業主提出檢控及施加額外罰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鑑於屋宇署在本年一月十日書面回覆本人時表示,「在命令限期過後,本署會再派員視察,若有關業主仍未有履行命令的要求,本署將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向該業主進行檢控」,但上述業主直至八月仍未糾正違規情況,當局有否向該業主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上述個案的最新情況為何;有否評估上述個案的違規行為,有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規定;若評估為有違反,當局會如何跟進?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安全、衞生及環境方面的建築標準。其中,《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訂明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以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屋宇署在接獲市民有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為「僭建物」)的舉報後,會派員到場視察並進行調查,然後根據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如僭建物屬須優先取締類別,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會先向有關人士發出勸喻信着令其盡快糾正違規情況。如情況未有改善,屋宇署會於取得有關業權的資料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着令業主於期限前拆除僭建物,並把命令於土地註冊處登記。一般而言,屋宇署會給予相關業主60天以遵從命令。如有關業主在履行命令時因遇上困難而提出延期申請,屋宇署會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准延期。如有關業主於命令期限或延期的期限過後仍未遵從命令而又無合理辯解,屋宇署會向其發出警告信。如業主仍不盡快遵從命令,屋宇署將會提出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

(二) 在問題提及的黃埔花園第七期的個案中,屋宇署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收到舉報後,隨即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派員視察,發現11號貨物升降機位於地下層的門廊被木板圍封。按照經批准的圖則,該升降機是供殘疾人士使用,以往來地下商場及地庫停車場。根據視察所得,除了位於地下層門廊的圍封工程外,升降機的運作亦被改動,以致其不能到達地下層。

有關的木板圍封工程堵塞了殘疾人士於地下層的通道,因而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下建築物須設有以供殘疾人士進出和使用建築物及其設施的規定。屋宇署遂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有關人士發出勸喻信,並於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着令其最遲於命令發出的日期起計30天內展開,並於60天內完成所須的糾正工程。

在命令期限過後,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派員到上址視察,發現違規的木板圍封工程已被拆除,然而該門廊安裝了一對上鎖的雙掩門。根據屋宇署人員當時的評估,該上鎖的雙掩門仍會阻礙殘疾人士使用該升降機於地下層的通道。署方遂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表示因未有完全遵從命令的規定,擬向其提出檢控。在及後的視察,屋宇署人員亦發現門廊面向升降機的一方安裝了捲閘,阻塞升降機大堂的殘疾人士通道。

於發出警告信後,屋宇署就此檢控個案徵詢法律意見。根據法律意見,有關業主已按二○一二年一月九日發出的清拆令的規定,拆除封閉通往升降機大堂的木板圍封工程,即該命令已獲遵從,屋宇署因此已將該命令撤銷。至於將雙掩門上鎖、關上捲閘和改動升降機所到達的樓層是否涉及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正作進一步跟進,包括徵詢法律意見。

(三) 勞工及福利局表示,負責執行《殘疾歧視條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收到有關個案的投訴,並已完成調查,在考慮涉案地點的業權、租賃人權益及公眾使用權後,發現有關的通道權爭議並無涉及違法的殘疾歧視。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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