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僭建物執法政策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已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推行申報計劃(申報計劃),已申報的合資格僭建物只要通過安全檢驗和核證,屋宇署不會要求清拆。另一方面,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行政長官、部分政治委任官員及部分行政會議(行會)非官守議員在其持有位於九龍及香港區的物業被傳媒揭發有僭建物(包括僭建花棚、地庫、露台、晾衫架及天台玻璃屋、以鐵皮搭成的僭建物、非法圍封露台,以及未依指定程序下拆除相連單位的分隔牆壁)後,屋宇署沒有全力就該等僭建物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此情況令市民十分反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既然申報計劃不適用於位於九龍及香港區的僭建物,為何屋宇署沒有全力就上述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及

(二) 當局會否向本會及市民全面交代政府如何處理每宗涉及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會非官守議員的僭建物個案,包括有否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若有,何時採取行動及有關詳情為何;若沒有採取行動,原因為何;若不會交代,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這課題上,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並實事求是,按照緩急輕重作分類處理。為此,我們已制訂並實施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對僭建物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條例》,除第41條所界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可根據簡化規定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則,不論工程規模大小,均屬僭建物,而屋宇署亦可採取執法行動。

為了加強樓宇安全,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範圍至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小型適意設施除外),例如位於樓宇的天台、平台,以及天井和後巷的僭建物,不論有關僭建物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根據經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實際上會對在樓宇外牆及外部的絕大部分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會積極回應舉報,如在視察後確定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盡快自行糾正有關物業的違規情況。若業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內展開糾正工程,該署便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須工程糾正違規情況,亦會把有關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對於未有適當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也會考慮對其提出檢控。至於不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敦促業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至於新界豁免屋宇(俗稱「村屋」)的僭建物,屋宇署自本年四月一日起落實了有關的加強執法政策,在保障建築物和公眾安全及依法辦事的大前提下,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手法,務實地處理現存村屋僭建的問題。在這執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維持一貫做法,向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時執法之外,也把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僭建物列作「首輪目標」,逐步予以取締。就其他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村屋僭建物,屋宇署亦推行一項「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獲接納登記的合資格僭建物,只要定期由合資格人員進行安全檢驗和核證,在首輪目標執法階段期間,除非變得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被要求立即清拆。

正如上文所述,屋宇署一直按照依法辦事及一視同仁的原則對僭建物採取適當行動。然而,作為既定程序,屋宇署會率先實地視察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導,並且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目的是早日釋除公眾疑慮。經率先實地視察後,屋宇署會按照《條例》及上文所述的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在採取執法行動方面作任何特別安排。

(二) 如上述,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行動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別安排。該署亦會在回答傳媒或投訴人士查詢時講述巡視結果和跟進的情況。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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