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十二月四日)出席就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及何東花園事宜舉行的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
我首先談談何東花園。去年十月,古物事務監督在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後,宣布計劃引用《古物及古蹟條例》,將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並就有關意向通知業主。當時,業主已表明反對,並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過業主提出的反對後,指示古物事務監督不得宣布何東花園為古蹟。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4(6)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為最終決定。
由於何東花園不會被列為古蹟,它亦不會受到《古物及古蹟條例》的保護。換句話說,業主可以進行早前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和拆卸圖則,重建何東花園。前發展局局長曾多次與業主及其代表會面,商討保育方案和合適的經濟誘因,但雙方未能達成共識。雖然如此,我希望能夠和業主繼續磋商,並且希望業主能夠考慮在發展之餘,保留何東花園的一些部分。
我們的政策目標,是務求在尊重私有產權和保護文物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我們明白,動用數以億計甚至十億計的公帑保育歷史建築,不是每一個市民都會認同。因此,我們一直以來採取換地、轉移地積比率或增加地積比率等經濟誘因以換取私人業主同意交出或保育他們擁有的歷史建築。過去幾年,我們有效保育了多幢歷史建築,例如以非原址換地方式保存景賢里及透過略為放寬地積比率保存位於太子道西179號的店屋的前面部分。但不是每個個案的情況(包括業主的意願)都是一樣,這些個案不盡相同,相近的經濟誘因未必能在個案中發揮作用。
何東花園的個案,啟示了我們要檢視現時保育私人歷史建築的政策。雖然政府已向業主建議多個保育與發展並行的方案,並提出換地,但業主一一拒絕。在這情況下,將有關建築物列為古蹟,無可避免會引發訴訟和索償,涉及巨額的公帑。此外,我們又應如何看待對私有產權的尊重呢?我們現行的政策,是否需要變更,如果需要的話,又應如何變更,才能讓我們可以更好地在尊重私有產權和保護文物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呢?香港社會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希望以巨額公帑換取私人歷史建築物的保存呢?還是在特定情況下,市民會否支持動用公帑以保育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呢?例如會否加入條件如這些歷史建築需達到某一個歷史價值水平、或賠償金額不超過某一個數字、或有關歷史建築需要向公眾開放及怎樣開放?還有,我們應否就可以向業主提供的經濟誘因,制訂更具體的機制和準則呢?發展局會就保育私人歷史建築的政策展開檢討,以便在日後推行保育政策的時候,能更切合市民大眾對保育私人歷史建築的期望。
就何東花園,我亦想藉此機會向大家講清楚,前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古物諮詢委員會主席陳智思先生及我本人由於曾參與擬把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的程序,所以在行政會議討論何東花園業主的反對呈請時,我們都沒有出席會議。
接下來,我談談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重用方案。根據二○○九年完成的歷史及建築價值審評,政府早前決定保留前中區政府合署的中座和東座作律政司新總部,並建議重建西座。後者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增加中區甲級寫字樓的供應,以配合市場對核心商業區優質辦公室樓面的龐大需求。此外亦藉機會在中區建造一個供公眾享用的綠化空間,並連接禮賓府和炮台里的綠化區。
我們在二○一○年年底就西座重建計劃進行公眾諮詢,經考慮所收到的意見,修訂重建計劃並在六月份公布。但我們注意到社會上對該修訂後的重建計劃仍有強烈的不同意見,爭議不少。
與此同時,已撥作律政司新總部用途的中座和東座,仍未能滿足律政司對辦公室樓面的整體需要。此外,與法律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亦需要辦公室樓面。政府認為可以將現時西座大樓配予律政司和與法律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作辦公室用途,讓律政司將所有的科別集中在前中區政府合署,令有關部門運作更方便、更有效率。
利用前中區政府合署作為律政司的辦公室,可讓律政司騰出現時位於金鐘附近,包括政府物業以及私人商業樓宇內的辦公室。前者可供其他政府部門使用,後者則會重投商業樓宇市場,從而間接紓緩核心商業區對寫字樓樓面的需求,亦有助騰空有重新發展潛力的政府物業供重建之用(例如位於灣仔北的三座政府大樓)。
有見及此,我們決定採取一個重用西座方案,保留西座大樓的主體,為大樓進行更新,將西座樓面配予律政司未能遷往中座及東座的辦公室,和與法律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作辦公室用途。
政府會盡快開展相關的工作。
完
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