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貝璐道4號4號屋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傳媒揭發即將就任的行政長官的大宅有多項僭建物。行政長官在十一月二十三日就其大宅的僭建物問題發出的書面聲明中透露,已於去年十一月拆除大宅4號屋地下低層一個約200平方呎的擴建部分,並以磚牆密封有關空間。他在進行該等工程前沒有向屋宇署作出申請或呈報。行政長官在回答記者的問題時表示,他的「認知就是僭建處理了,僭建就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屋宇署在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該署人員在六月二十六日進入上述大宅視察時發現4號屋的地下低層有一幅與原來建築圖則不符的外牆,並在六月二十七日致函行政長官及其委任的認可人士,要求提供該幅牆的資料,其後再三次發出催辦信,但對方沒有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行政長官及其委任的認可人士對屋宇署的四封信函均沒有回覆,該署有否根據現行政策採取執法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在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前任發展局局長有沒有召見涉及上述僭建個案的關鍵人士,以及要求行政長官鑿開磚牆讓當局偵查磚牆後面有否擴建部分;現任發展局局長上任至今有沒有召見該等關鍵人士;若他們沒有這樣做,具體的原因為何;及

(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在甚麼情況下業主可以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便進行上述的拆除擴建部分並以磚牆密封有關空間的工程;“工程完成後僭建物不再存在”是否其中一種情況;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今,政府有否收到行政長官的有關申請;如有收到,申請的日期、處理情況及作出批准的日期為何;如沒有收到,屋宇署會否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時,屋宇署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對每一個涉及僭建物的個案,該署均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簡言之,署方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

我亦藉此機會重申,無論是我或前任發展局局長均是負責政策方面的工作。執行《建築物條例》是由屋宇署負責。屋宇署人員一直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獨立和專業地處理每一宗僭建物個案。我或前任發展局局長沒有、亦不會就屋宇署在個別個案的執法工作作出任何指示。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因應傳媒於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報道貝璐道4號4號屋(下稱4號屋)地下低層可能有「僭建工人房」,屋宇署即日到現場視察。當時署方沒有發現「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發現原來士多房的一幅外牆有部分與原來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屋宇署根據一貫做法,於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發信予認可人士,同時亦將副本送交業主,要求提供該幅外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資料。

屋宇署在六月二十八日回覆傳媒查詢時,如實回應在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時並沒有發現「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在回覆中,屋宇署亦指出正繼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處理,這正是由於署方在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中雖然沒有發現報道所指的「僭建工人房」,但發現一幅外牆有部分與原來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因此需要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根據一貫做法,屋宇署不會公布未完成的調查,因此在六月二十八日回覆傳媒查詢時,並沒有提及上述尚在調查中的外牆的情況。

繼六月二十七日發信予業主及認可人士,要求提供該幅外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資料後,屋宇署其後三次書面催促認可人士提供有關資料。由於根據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未能確定該幅外牆是否屬僭建物,亦無發現有明顯危險,按照屋宇署的一貫做法,署方於是先要求業主及認可人士提交資料,以便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這做法與屋宇署處理其他個案的一貫做法,並無分別。

如上述,發展局局長負責政策方面的工作,不會參與個別個案的執法工作。屋宇署是執行《建築物條例》的執法部門,執法工作是由該署負責。我和上任發展局局長均沒有就任何個案召見涉及的業主或其委任的認可人士。

(三)就僭建物的糾正工程,不同工程在《建築物條例》下有不同要求。有些工程為豁免審批工程,無需向屋宇署申請便可進行;有些屬「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範圍,業主可以選擇透過該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糾正工程,視乎類別,某些小型工程可在完成後向屋宇署提交報告;而有些工程則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關建築圖則和同意工程的展開方可進行。

就有關4號屋地下低層的樓面空間,有關業主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發出的聲明包括有關該樓面空間的資料,屋宇署隨即在接着的第一個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到現場視察,並即時要求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提交資料及盡快安排打開該幅牆,以便詳細視察。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再到上址視察時,該幅牆已打開了一個通口,根據屋宇署人員視察所得,該幅牆後面有約30平方米的擴建樓面空間。經視察及評估後,屋宇署確定有關樓面空間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署方已於十二月三日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拆除有關僭建物。業主及認可人士須就有關清拆工程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方案,並在獲得屋宇署的同意後方可展開工程。至於該幅外牆本身,由於是建於原樓宇地下低層範圍內,亦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經評估後,確定是豁免審批工程,無須在建造前獲得屋宇署批准。屋宇署會繼續分析評估視察所得的資料,以及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執法行動。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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