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建築規約」期限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傳媒報道,政府自二○一○年以來共出售了52幅住宅土地,可提供約2.19萬個單位,但至今僅有6個項目獲批施工同意書,涉及3 673個單位,而餘下的土地仍然空置,涉及1.82萬個住宅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至二○一一財政年度至今,當局透過拍賣、招標及修改土地契約/換地等批出土地的方式,向市場提供的住宅土地的詳情(按附表列出);

(二)鑑於發展項目的發展商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期限)內建成訂明的最少樓面總面積,並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當局現時用以設定該等期限的準則的詳情為何;申請延長期限並獲批准的發展商除了須繳付額外的土地補價(若有的話)外,還會否受到懲罰;若會,懲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當局有沒有拒絕延長期限的申請;若有,當局如何跟進該等個案;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土地;及

(三)當局有否計劃在日後的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中訂定較短的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間?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私人房屋土地的來源包括政府出售的土地、鐵路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的項目、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發展項目,以及毋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根據截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的資料,當局透過拍賣、招標及修訂土地契約/換地等批出土地方式,按批出土地日期計由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向市場提供的住宅土地的資料分別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附件並未涵蓋毋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的資料。

一般而言,發展商於土地契約簽立後,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委聘認可人士負責統籌建築工程,並擬備及提交圖則予屋宇署審批。發展商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工程圖則獲得批准後,亦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並通知當局展開工程的日期,才可展開工程。由批出土地至向屋宇署申請展開工程的時間,視乎個別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複雜程度,普遍需時一至兩年。

(二)發展項目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該批地文件或契約中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一般而言,住宅項目的「建築規約」期限是由土地契約文件日期起計48個月至72個月,實際期限視乎發展項目的規模、複雜性,例如要拆卸原有建築物才能進行重建、向政府提交所要求的影響評估等,以定出合理的期限。

個別發展項目的地段業權人倘若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以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有關地段的業權人一般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考慮地段業權人所提出的理據及發展進度。

如果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申請獲批,申請人須遵守地政總署施加的條件,包括繳付補價。故此有關的業權人須為發展延遲付出代價。若地段的業權人拒絕繳付補價或政府拒絕延長「建築規約」期限,政府可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重收土地。由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內,有一宗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的申請因發展進度在一段長時間仍不理想而被地政總署拒絕,並按上述條例重收。

(三)政府考慮到如果「建築規約」期限過於緊迫,可能會影響建築質素,故此在制定「建築規約」期限時,會按上述發展項目的規模及複雜性等有關因素,就每個項目的個別情況,訂出適當合理的期限。當局持開放態度,並正留意物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便考慮「建築規約」期限的一般準則有否調整的空間。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2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