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私人住宅的供應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私人住宅土地供應的5個主要短期來源,分別是政府出售的土地、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重建項目、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項目,以及無須進行土地契約修訂/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個來源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為何(按附件列出);

(二)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個來源供應的私人住宅土地涉及多少個發展項目;當中現時已經完成、施工中,以及仍未施工的發展項目的數目分別為何;每個發展項目的完成/預計完成日期及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為何;及

(三)當局有何措施令第(二)項所述現時仍未施工的發展項目盡快施工及令發展商盡快把有關單位推出市場發售?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私人房屋土地的來源包括政府出售的土地、鐵路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的項目、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項目,以及無須修訂土地契約或換地的私人重建項目。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負責監察私人住宅一手市場供應。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運房局按歷年而提供的資料載於附表。

(三)發展項目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該批地文件或契約中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政府是按發展項目的規模及複雜性等有關因素,就每個項目的個別情況,訂出適當合理的「建築規約」期限。一般而言,住宅項目的「建築規約」期限是由土地契約文件日期起計48個月至72個月不等。不遵守「建築規約」相關條款相當於違反批地文件或契約。

個別發展項目的地段業權人倘若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以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有關地段的業權人一般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如果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申請獲批,申請人須遵守地政總署施加的條件,包括繳付補價。故此有關的業權人須為發展延遲付出代價。若地段的業權人拒絕繳付補價或政府拒絕延長「建築規約」期限,政府可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重收土地。

有意見認為政府可透過訂定較短的「建築規約」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間。當局持開放態度,並正留意物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便考慮建築規約期限的一般準則有否調整的空間。過程中政府必須衡量縮短「建築規約」期限會否令有關項目的詳細規劃和施工時間表過於緊迫,以至影響建築質素和為建築業帶來壓力。

此外,雖然發展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及商業考慮調整其銷售策略,據觀察所得,他們一般會出售或預售有關的住宅單位,以盡早回收其投資並作新的投資。另一方面,部分發展商會按其商業策略將建成單位用作出租用途,但此做法亦會增加住宅供應。行政長官在八月三十日宣布一系列十項有關房屋及土地供應的短中期措施,包括加快審批預售樓花申請。除此以外,當局沒有計劃再推出措施,要求發展商在規定期限內出售單位。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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