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自去年六月即將就任的行政長官位於貝璐道的大宅(下稱「貝璐道大宅」)被揭發有僭建物後,行政長官一直沒有正面交代事件始末;而屋宇署處理這個案的手法,亦與其處理二○一二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另一位候選人位於約道的大宅(下稱「約道大宅」)的僭建物的手法不同,令市民質疑當局選擇性執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有報道指出,屋宇署署長於本年五月七日表示,貝璐道大宅的僭建物已經清拆、地下的空間亦已經處理,停車位之下的空間也回填了,但行政長官辦公室翌日回應報章查詢時表示,行政長官仍就貝璐道大宅地下低層約二百呎的僭建密室,跟屋宇署商討補救方案,署長的說法是否現時的實況;現時貝璐道大宅內有哪些僭建物仍未拆卸還原;
(二) 鑑於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一月底已表示,會就第(一)項所述的貝璐道大宅的僭建密室的處理方法,與屋宇署商討,至今屋宇署與行政長官是否已就該僭建物的補救方案達成共識;若否,有否評估出現該情況的原因為何,是否因為屋宇署人員失職還是業主在事件中不合作;屋宇署過去曾有多少次就該僭建物聯絡業主,討論補救方案;以及業主的答覆為何;及
(三) 鑑於屋宇署於本年二月發出傳票,就進行僭建工程檢控約道大宅的業主代理人及其委任的認可人士,以及檢控該等認可人士作出失實陳述,當局是否採用同一標準處理涉及貝璐道大宅的僭建物的個案;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時,屋宇署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第123章)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對每一個涉及僭建物的個案,該署均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別安排。
我想藉此機會再一次向各位議員指出,屋宇署現行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僭建物個案的既定程序,主要體現於率先派員視察,目的是為了早日確定所涉的僭建物是否存在,以釋除公眾疑慮。這程序於二○一一年年中引入。當時,發展局有見及傳媒報道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懷疑僭建物個案,引起公眾關注,為了早日釋除公眾疑慮,決定屋宇署應就這類個案率先作實地視察。至於在視察後的執法程序包括調查及執法,屋宇署會按照《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地進行,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有關貝璐道4號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個案,屋宇署一直按照上述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僭建物個案的既定程序採取跟進行動。
就問題提及的貝璐道4號4號屋地下低層的僭建樓面空間,業主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發出聲明,內容包括有關樓面空間及以磚牆密封的資料。屋宇署隨即在接着的第一個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到現場視察,並即時要求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提交資料及盡快安排打開該幅牆,以便詳細視察。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再到上址視察時,該幅牆已打開了一個通口,根據屋宇署人員視察所得,該幅牆後面有約三十平方米的擴建樓面空間。經視察及評估後,屋宇署確定有關樓面空間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署方已於十二月三日(星期一)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糾正違規情況。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 有關貝璐道4號4號屋地下低層的僭建樓面空間,在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發出勸喻信,敦促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後,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建議書。屋宇署已詳細審閱有關建議書,並提出意見。其後,認可人士因應屋宇署的意見多次提交了修訂建議方案;而屋宇署亦多次發信予認可人士,並把信件副本抄送業主,就修訂建議方案提出意見和要求認可人士提供相關資料以供考慮。在審批期間,屋宇署亦曾多次與認可人士舉行會議,商討技術細節,主要包括擬議補救工程的結構安全性及防止再用有關空間的措施。根據最新的情況,認可人士於今年四月初提交了最新一份修訂建議方案,及後亦提交了補充資料,屋宇署已就該修訂建議方案及補充資料提出意見。屋宇署會繼續根據《條例》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業主須在補救工程方案獲屋宇署接納後方可展開工程。
至於上址4號及5號屋其他根據現行執法政策屬「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則已經清拆。就5號屋停車位對下、位於庭園水平的僭建樓面空間,有關補救工程已竣工,該空間以混凝土回填,其通口亦已密封,使空間難以使用。
(三) 屋宇署在執行有關僭建物的工作時,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况。除非屋宇署已掌握實質的資料,顯示可能有《條例》下的註冊人士涉嫌參與僭建物的建造,或該註冊人士明知而向屋宇署提交失實文件等,否則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隨便就是否有人違反《條例》進行刑事調查。我們必須強調,屋宇署在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時(包括問題中提及的約道及貝璐道個案),與處理其他個案一樣,會按此一貫原則,一視同仁地決定所需的跟進行動,業主的身分並不是屋宇署考慮是否進行刑事調查的因素。
完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