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與屋宇署於二○○六年成立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統一處理大廈滲水的投訴及查詢。申訴專員二○一○-二○一一年報指出,所涉部門未能通力合作處理滲水問題十分常見,已敦促政府最高當局關注,並要求有關部門採取改善措施。去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九號報告書》亦指出,在審查的十宗較近期滲水個案中,有八宗食環署長期沒有採取行動,個別個案沒有行動的期間更長達五年,平均亦達四十四個月,審計署建議食環署改善調查效率。此外,亦有專業人士指出,政府現時採用的測試技術極為落後,必須進入投訴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令調查時間拖長,而且最終能確證滲水源頭的成功率偏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聯辦處每年接獲的滲水投訴數目,並按有關所在的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最終未能確證滲水源頭並已終止調查的個案數目;聯辦處成立至今,調查超過一年而仍未終結的個案數目;
(二)有關部門將會採取甚麼措施,提高確證滲水源頭的成功率及縮短調查所需的時間;會否考慮改變所採用的測試技術,並使用更先進的儀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對於調查超過一年而仍未終結的個案,有關部門會否考慮一次性增撥人手,優先處理該等個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樓宇業主有責任管理和維修保養其樓宇,包括解決樓層間滲水的問題。故此,私人物業內部若出現滲水情況,業主應首先自行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進行維修工程。
若有關滲水情況構成公眾生滋擾、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供水等問題的話,政府便有責任按《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所訂的相關條文介入和處理。現時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生署人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一站式」的安排統一處理滲水個案。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聯辦處一直致力協助業主處理滲水個案。該處透過不同的測試,查找滲水的原因和源頭。然而,導致樓宇滲水的原因甚多,尤其在某些涉及不明顯或只間歇性出現滲水情況的個案,有可能在完成各項可行的測試後,仍未能確立滲水的原因和源頭。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滲水問題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的情況下,有關部門不能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或繼續跟進有關個案。
在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的過去三年,聯辦處共接獲76 730宗滲水舉報,除因不涉及滲水而無需繼續跟進的個案外,經聯辦處完成滲水調查及測試後,被界定為「未能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共有6 374宗。按全港十八個區議會分區劃分,聯辦處在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所接獲的滲水舉報和未能確證滲水源頭並終止調查的個案數字列載於附表。由於從接獲舉報至完成調查會相隔一段時間,在某年終止調查的滲水個案未必為同年所接獲的個案。
聯辦處並沒有就處理每宗個案所用的時間作分類統計。一般而言,需要較長時間處理的個案,主要是涉及重複或間斷性的滲水情況,以致聯辦處要持續進行調查及監察。
(二)如上所述,導致樓宇滲水的原因甚多,聯辦處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採取適合的非破壞性測試以查找滲水源頭。聯辦處現時一般採用的電子濕度計和色水測試,皆是行之有效及被廣泛使用的測試方法。電子濕度計不單操作方便和直接,同時提供準確的濕度數據以供參考。至於用作執法舉證,色水測試是最直接舉證滲水源頭的方法。
為提升聯辦處調查滲水源頭的成效,該處現正在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協助下,就加強調查滲水的方法進行研究。與此同時,聯辦處最近亦委聘顧問公司嘗試應用其他探測儀器,如紅外線探測儀及微波探測儀,以調查滲水個案,從而協助找出滲水源頭。
自聯辦處於二○○六年成立以來,該處不時檢討有關的工作安排,並透過增加人手和加強監察,提升工作效率及服務質素。聯辦處已逐步落實多項改善措施,包括透過定期舉行會議,以加強聯辦處人員彼此協調和合作;訂定工作指標和優化投訴管理資訊系統,以加強監察處理個案的進度;及就不同範疇為員工制訂工作指引,以提升處理個案的效率和成效。
(三)處理每宗滲水個案所需的時間,很大程度視乎所涉個案的複雜性和事涉各方(尤其是有關業主和住戶)的合作程度。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所涉及的調查程序和所需時間會有很大的差異。對於一些複雜的個案,如涉及多於一個滲水的源頭、重複或間斷性的滲水情況,調查人員須進行不同或重複的測試、或要持續進行調查及監察,以確定滲水的成因。由於測試需時,並要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充分合作,處理這類個案一般需要較長時間。如個案涉及空置單位或不合作的業主/住戶,以致聯辦處需要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則處理有關個案會更費時。
聯辦處在處理滲水個案時,會考慮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適當的步驟進行調查,確保能在可行情況下盡快處理每宗個案。鑑於個別個案的情況有所不同,簡單地根據個案的調查時間而釐訂處理優先次序未必能有效加快調查進度,亦非最具成本效益的安排。故此,聯辦處現時並無計劃優先處理調查超過一年而仍未終結的個案。聯辦處會按照個案的實際情況,盡快處理每宗滲水個案。
完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