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鄉村式發展地帶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現時法定圖則中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土地的總面積為33平方公里(約佔香港總陸地面積3%),可供興建低密度住宅,包括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按現行政策,現時642條認可鄉村的男性原居民,每人可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範圍內興建一所丁屋自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二○一三年二月六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規劃署在制定法定圖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會考慮未來十年丁屋需求量的估算和其他因素,但又同時表示政府並無掌握每條認可鄉村的合資格原居民未來對丁屋的需求,在此情況下,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衡量需要預留多少土地應付未來興建丁屋的需求;

(二)鑑於過去十年,地政總署接獲興建丁屋的申請不足17 000宗,有否評估該等申請所涉及的土地面積為何;

(三)有沒有評估現時尚未興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地可供興建的丁屋數目;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政府根據甚麼理據預留約932公頃的土地作鄉村式發展;

(四)政府會不會再考慮釋放部分鄉村式發展用地作其他住宅發展用途;若會,預計可釋放的土地總面積是多少;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五)鑑於現時有不少認可鄉村的原居民已在香港擁有其他居所或已移居海外,政府有沒有調整對各條認可鄉村原居民興建丁屋的土地需求的估算;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六)鑑於現時有不少丁屋並非由原居民及其後代居住,已偏離政策原意,政府會不會考慮立即開展丁屋政策的檢討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可獲考慮。

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法定規劃圖則(即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鄉村式發展」地帶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申請亦可獲考慮。如申請地點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以外,視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定,申請人亦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如獲規劃許可其申請亦可獲考慮。

然而,如申請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而又並非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則有關申請一般不會獲考慮。此外,有部分「鄉村式發展」地帶與「認可鄉村範圍」完全不重疊,位於該些「鄉村式發展」地帶上的小型屋宇申請一般也不會獲考慮。

根據現時的法定規劃圖則,一般來說,「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反映現有村落,以及於認可鄉村內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就問題提及約33平方公里「鄉村式發展」地帶,是當局於本年十月十六日回覆立法會有關「本港可發展用地」的質詢時,指在現時法定規劃圖則上劃為「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的土地面積。根據以上兩段所述就興建小型屋宇申請是否獲當局考慮的不同情況可見,該面積並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積。此外,該面積當中包括了現有已興建的村落及基本設施。

問題中亦提及932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是當局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覆立法會有關「空置政府土地」的質詢時,指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在「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內,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面積數字。有關土地的統計數字、計算方法,以及全港分布地圖已上載於發展局網頁。該等土地並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積,亦並不等同預留作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例如當中包括不少形狀不規則的地塊,或是已興建小型屋宇間的通道或空間,其寬度面積不足以加建小型屋宇。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規劃署在制定法定規劃圖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會考慮現有的村落、「認可鄉村範圍」、認可鄉村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估算及附近的環境等因素,亦會因應其他個別地點的規劃因素如地理位置、地勢及環境限制等一併考慮。例如地形崎嶇、草木茂盛、有特殊生態價值的地方,以及溪澗和墓地等,均不會納入「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在制定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時,規劃署亦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包括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

就未來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並無掌握全部六百多條認可鄉村每條村未來所有合資格人士對小型屋宇的需求,亦並無對小型屋宇的需求作出整體的估計。規劃署在制訂個別法定規劃圖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或城規會審議與小型屋宇發展有關的規劃申請時,會透過地政總署諮詢相關的村代表,獲悉的資料只是用作城規會考慮個案的其中一個因素。

雖然政府現時在核實未來十年小型屋宇需求方面存在困難,但現時的政策執行是從管理供應眼。政府在制訂法定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以及城規會考慮「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內的規劃申請時,小型屋宇需求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

有為數不少的小型屋宇建於屬私人業權的土地,該等土地大小沒有劃一標準,故地政總署並無現成統計資料顯示所有小型屋宇申請所牽涉的總土地面積。此外,正如上文所述,該932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的土地面積並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積;並非所有屬「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都可供興建小型屋宇。而地形、地理環境、個別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響土地的使用。因此,我們無法評估在現有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上,實際上可加建多少小型屋宇。

(四)正如上文所述,「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反映現有村落,以及於認可鄉村內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設立此地帶的目的,亦是要把鄉村式發展集中在地帶內,使發展模式較具條理。

「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是用作於小型屋宇政策下興建小型屋宇。再者,該些地帶散布全港不同地區,鑑於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之用,即使要開發當中較為大幅及較具發展潛力的土地,正如其他鄉郊土地一樣,我們亦必須透過全面規劃及工程研究,確定相關土地的發展可行性和基建設施配套,方可進行發展。僅將個別「鄉村式發展」用途地帶內部分用地改作較高密度的住宅發展,在規劃及基建配套方面均不合適。

(五)一般而言,合資格原居村民若申請透過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時,如該村民定居於海外而未能證明他將返回本港並居於村內的意願,地政總署一般不會考慮其申請。

如上述,政府並沒有掌握全部六百多條認可鄉村每條認可鄉村合資格原居村民對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無從作出整體的估計,或因應居於海外的原居村民的分類估算。此外,地政總署未能統計或估計各認可鄉村現時18歲或以上合資格原居村民的數字,原因是這個數目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和離世而改變;況且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個人環境和意願,並非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 

(六)政府就該政策的立場,過去已在不同的公開場合闡述。小型屋宇政策自推行以來,整體社會與鄉郊環境已有重大改變。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關檢討無可避免涉及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對任何關於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政府沒有既定立場,我們會保持一貫的開放態度,小心研究每一項建議,與社會各界繼續保持溝通和討論。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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