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各位議員今天就如何在平衡社會的需要和保育的前提下,如何妥善保護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多謝大家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就議員的建議及關注,發展局有以下幾方面的回應,之後環境局局長會就他的工作範疇再作說明。

法定規劃程序

發展局及規劃署一直積極配合環境局保護「不包括的土地」的目標,根據早前考慮了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後得出的初步評估結果,陸續將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中約半數,按城規條例(《城巿規劃條例》)先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然後再由分區規劃大綱圖取代,以照顧保育和社會其他的需要。

一般而言,為避免出現搶先發展而造成與周圍環境不協調的「現有用途」,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會按既定程序在刊憲後才會正式諮詢公眾。在兩個月的草圖展示期內,有關當局會諮詢相關的區議會和鄉事委員會,而市民亦可在展示期內,向城規會(城巿規劃委員會)提交申述和意見。至於在預備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用以取代發展審批地區圖時,有關當局會在草圖刊憲前先諮詢有關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相關持份者。同樣地,在兩個月的草圖展示期內,公眾人士亦可向城規會提交申述和意見。

「不包括的土地」中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已於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刊憲的關於海下、白腊及鎖羅盆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是取代先前已刊憲的發展審批地區圖。

無庸置疑,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主要規劃意向,是要妥善保護和保存區內現有的天然景觀及生態環境。讓我以海下作為例子作些說明。為保護海下的天然環境,自然景觀和具保育價值的地方,《海下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約5.6公頃(即該區約67%)土地劃作海岸保護、自然保育及綠化地帶用途。毗連海下灣海岸公園(約1公頃)的海岸區被劃為「海岸保護區」地帶,作為鄉村地區與海下灣海岸公園之間的緩衝區。海下村東面和南面山坡上的林地,以及該區西端於海下路北面的林地,頗具天然特色,並與西貢西郊野公園廣闊的綠林在生態上緊密相連,所以被劃為「自然保育區」地帶,面積約4公頃。另外,該區西北邊界的石澗一帶,和河口的紅樹林,約0.65公頃的地方,是該區一種較重要的景觀,所以被劃為「綠化地帶」。

我們希望各位議員和市民明白,有關地點涵蓋認可鄉村,而在不影響有關生態及自然環境的前提下,當局需劃設合適「鄉村式發展」地帶,以反映有關鄉村及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當局在劃定「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會根據有關地點的實際情,包括認可鄉村的「鄉村範圍」、未處理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的估算、區內地形及用地限制等,來設定有關地帶的範圍。地勢崎嶇和草木茂盛的地方、河道和墓地,及具自然和保育價值的地方等,一般均不會被劃入此地帶內。

「不包括的土地」中的小型屋宇發展

至於不論是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的用地,或是納入郊野公園的土地,原居村民在申請興建小型屋宇時,一如以往須遵照相關的標準與規例。其中,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第5/2005號的規定,在現行的行政安排下,如發展計劃/方案可能影響天然溪澗/河流,負責批核和處理發展計劃的當局,須在各個發展階段徵詢和收集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因此,地政總署在處理貼近現有河道及海下灣海岸公園的小型屋宇批地及申請時,會諮詢相關的部門,包括環保署、漁護署和規劃署,以確保所有相關的部門均有充分機會覆檢申請,並就申請提出意見。

小型屋宇發展項目的排污系統設計和建造,亦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與規例,例如環境保護署的專業人士作業備考《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5/93號》,以確保有關小型屋宇發展,不會影響地區現有河道、海下灣海岸公園及白腊灣的水質。此外,根據有關法定規劃圖則,工程若涉及任何可能會對鄰近地方的排水情況或自然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河道改道或填塘工程,亦必須先向城規會取得許可,方可進行。

再者,根據城規條例,規劃監督(即規劃署署長)可以在發展審批地區涵蓋的地方(即被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及後取代它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覆蓋的地方),就違例發展採取執管行動,包括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中止違例發展,及向未有遵從通知書規定辦理的人士作出檢控行動。

主席,胡志偉議員在動議議案發言時指控政府行政失當、與發展商合謀、官商勾結,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必須嚴正回應。首先,我必須指出,胡議員的指控是基於很多假設和猜測,是有欠公允的。規劃署的同事在進行規劃時會考慮甚麼因素,我在開場發言及剛才總結發言時已經說過,不再重複。我只想補充多一點,就是規劃署進行規劃時是不會考慮相關土地的業權誰屬,而是按他們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相關土地的環境、地理位置、交通基建,以及其他相關的一系列因素進行規劃,拿出他們專業判斷上認為最佳的規劃方案交予城規會考慮。胡志偉議員是否認為規劃署進行規劃時應該詳細調查土地的業權誰屬,然後刻意給予方便,或刻意刁難呢?這個是否香港社會所認同的做法呢?大家對規劃署提出的分區規劃大綱圖上的各種土地用途和規劃布局持有不同意見,這是很正常的,亦是我們需要虛心聆聽和小心求證的。事實上,相關的大綱圖要經過法定的城規程序,過程中公眾可就大綱圖的內容自由作出申述、表達意見,包括出席城規會的相關會議表達意見。城規會亦必須考慮所有的申述和意見後,作出他們認為最恰當的決定,整個過程公開透明,讓不同持份者的意見都可以被考慮。

至於「套丁」的指控,主席,「套丁」是違法的,我們歡迎大家舉報,而地政總署亦會毫不猶疑地採取執法行動。至於在「鄉村式發展」用地上進行酒店或其他用途,有關發展亦要事先取得規劃准許方可進行。

陳志全議員引述周刊對我的指控,更是無稽至極,根本是不值一哂,不過既然陳議員要我作出回應,我便簡單指出兩點,讓大家知道這些指控是何等無稽。第一,在二○一○年「西灣事件」發生後,規劃署和漁護署為當時還未被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法定規劃圖則內的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進行初步評估,並確定其中的半數,包括海下、白腊及鎖羅盆,是適宜納入法定規劃圖則,這是二○一○年,而我是兩年後才加入政府,而今年九月的刊憲只是執行當日兩署進行初步評估後的決定。第二點,漁護署是食物及生局轄下的部門,是發展局體系以外的專業部門,它是否開會、何時開會,我不得而知,更不能過問。

主席,我在此再次感謝今日胡議員提出的動議及三位議員的修訂,以及多位議員的發言,我相信日後我們各個相關政策局就有關議題會有更多的機會和各位議員深入交流討論。多謝主席。


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4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