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一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回覆:
問題:
早前終審法院就一宗上訴案件頒下判決,宣布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定的7年居港年期規定違憲。鑑於有不少政府政策對待香港永久性居民(下稱「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亦有所不同,有市民表示擔心該等政策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分別於二○一二年十月引入的買家印花稅及於二○一三年二月調高的從價印花稅同樣適用於非永久居民,但前者對所有而後者對部分的永久居民不適用,當局有否評估該等稅項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評估結果為有,有何解決方案;
(二)鑑於按「港人港地」措施出售的土地的契約訂明,在有關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只可售予永久居民,當局有否評估該條款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評估,並向公眾交代結果;及
(三)有否評估其他限制商業行為而對不同類別的居民有不同待遇的措施和政策,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進行評估?
答覆:
主席:
終審法院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的裁決只針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法院明言,此判決並不能被廣泛地套用於所有公共服務。換句話說,應要考慮不同政府政策或服務的具體目標、立足基礎及關鍵因素,以確定在對待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有所區別時,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憲。
《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過,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保障並非絕無例外地規定絕對平等。首先,該保障只要求相若情況給予相同的待遇。再者,即使處境類同的人,在有充份理據下,也可以有待遇的差別,而不抵觸《基本法》第25條,即該待遇差別是為了達致一個「正當的目標」;該待遇差別與該正當目標有「合理關連」;並且不超過為達致該目標所需要的程度。
政府在制定包括規管商業行為的各項政策及措施時,一向有考慮相關的社會或經濟目標、其宏觀影響,以及公平營商環境的需要,並會確保符合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雖然個別政策或措施有可能會對社會上不同群組作出不同待遇,然而,政府只會為達致合理的政策原意才作出有關做法。我現在就毛孟靜議員質詢中問及的具體政策作出回應。
物業市場需求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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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市場近年呈現熾熱以至非理性亢奮。住宅物業方面,整體物業價格於二○一二年全年上升達26%,二○一二年年底的價格較二○○八年的低位大幅上升了117%;非本地買家佔住宅物業市場的比例亦出現上升趨勢。非住宅物業方面,零售鋪位、寫字樓及分層工廠大廈的售價,在二○一二年分別累計躍升39%、23%及44%,相比於二○○九年的低位急升148%至202%。
政府分別於二○一二年十月及二○一三年二月推出兩輪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引入買家印花稅,以及增加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交易所徵收的從價印花稅,以遏止非理性亢奮的市場情緒,維持樓市健康平穩發展。
買家印花稅旨在於當前供應偏緊的情況下,藉增加除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他獲豁免的合理情況外的所有住宅物業的交易成本,以壓抑包括外來投資等的需求,好讓供應緊張的住宅物業可優先照顧與香港有緊密連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這個目標合乎情理,措施亦與其政策目標有合理關連。在這方面,政府亦小心處理公司置業的情況,為了維護所有公司在體制上獲平等對待,因此不接納有關區別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立的公司與其他公司而讓前者豁免買家印花稅的建議。
至於增加從價印花稅,旨在加強管理已經購置住宅物業的人士的需求,並防止住宅物業市場的熾熱情況蔓延至非住宅物業市場。為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在修訂後的從價印花稅機制下,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住宅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便可獲豁免而無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稅,做法與該機制的政策目標有合理關連。但在非住宅物業方面,香港永久性居民並無任何特別待遇。
政府在推出這些措施前,已小心評估其法律影響,並認為它們符合《基本法》,亦不超過為達致有關政策目標所需要的程度。需求管理措施推出後,證明有效穩定樓市,合乎整體社會及宏觀經濟的利益。由於這些措施屬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政府會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調整。
港人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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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港人港地」的措施,其目標是在運用珍貴的土地資源作新的住宅發展時,因應房屋供應的情況,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關措施不適用於市場上現有的住宅單位,或其他非指定的住宅用地上興建的單位。
早前政府在兩幅位於德發展區的住宅用地試行「港人港地」措施,兩幅用地於去年六月通過招標售出,而透過地契條款,日後落成的住宅單位,在批出土地日期起30年內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該試行計劃符合香港法律的規定,包括《基本法》。該計劃屬試行性質,當局會適時檢討。
完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