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有不少人在未經批准下,在政府土地或規劃用途為農地或露天貯物的私人土地上違例建造住宅屋宇,或放置並改裝貨櫃作住宅(貨櫃屋)(違例住屋)。有地區人士向本人反映,由於涉及不同的執法部門(包括地政總署、規劃署及屋宇署),而各部門權責不清和互相推搪,以致該等個案未獲有效處理。據悉,大多數個案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是地政總署把清拆令作為產權負擔,在土地註冊處有關土地業權紀錄內註冊(俗稱「釘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地政總署、規劃署及屋宇署分別證實多少宗關於私人土地違例住屋的投訴,以及涉案人士被檢控並定罪的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資料;
政府部門名稱:地政總署/規劃署/屋宇署
區議會 證實的 檢控並定罪
分區 年份 投訴宗數 的個案宗數及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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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過去五年,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針對私人土地違例住屋的清拆令數目;當中在限期屆滿時已獲及未獲遵從的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土地擁有或佔用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三) 過去五年,地政總署針對私人土地違例住屋進行釘契的次數;該署有沒有檢討釘契的成效,以及有沒有將該等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如有,每年轉介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 過去五年,有沒有發現有人在政府土地及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土地上建造貨櫃屋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
(五) 鑑於有貨櫃屋搭建在以集體政府契約形式持有的私人農地上,而有關土地擁有人聲稱該等貨櫃是用作貯物而非居住用途以逃避規管,政府有沒有評估一九八○年代法庭對兩宗案件的判決(即Attor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1983 HKLR 327及Winfat Enterprise (HK) Co. Ltd. v Attorney General 1988 HKCU 261)對規管作農地用途的新界私人土地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修訂相關法例;及
(六) 發展局會否聯同各有關的政府部門,檢討相關法例在遏止上述違法行為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按照現行的土地行政政策,對於佔用政府土地的違例構築物,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對建於私人土地上違反土地契約的構築物(包括作住宅用途的貨櫃屋),地政總署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根據既定的寮屋管制政策,只有已於一九八二年全港寮屋管制登記中登記、並獲編配登記編號的構築物可有條件地獲暫准存在(一般稱為「已登記構築物」),直至這些已登記構築物不再存在或因發展、改善環境或安全理由而須予以清拆。
質詢中引述的個案大多涉及新界的舊批農地。根據土地契約,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經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在該等農地上搭建構築物。就本答覆而言,在該等農地上搭建的構築物,除屬已登記構築物或根據土地契約事先獲准搭建外,均屬違反土地契約的構築物,統稱為「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
對於這類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地政總署採取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土地業權人發出警告信、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就相關私人農地註冊(即俗稱「釘契」)及考慮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相關的私人農地。而過去地政總署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一般止於「釘契」,惟當局會保留權利考慮重收土地。
地政總署早前檢視情況,認為如果有關農地的業權人對轉讓農地意欲不高,即使「釘契」亦不足以有效促使他們糾正違契情況。此外,針對正在搭建的構築物迅速採取行動防微杜漸,亦十分重要。經檢討後,地政總署會根據私人契約(以私人地主身分)及/或現行法例行使其權力,以加強執管行動。具體措施包括︰
(a) 在加強巡查或接獲投訴或轉介時一旦發現有人正在私人農地上搭建違契構築物,地政總署會發出警告信要求地段業權人停工及在一星期內清拆該處任何未完成的構築物。如地段業權人沒有遵辦,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清拆行動,務求在搭建工程完成前和構築物被佔用前進行清拆,並向地段業權人收回有關費用。如正在搭建的構築物面積較大(一般指超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面積和高度的搭建中構築物),則由屋宇署繼續按現行部門分工根據其規管架構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b) 對於私人農地上已完工的違契構築物,如違契情況在「釘契」後仍未糾正,地政總署會作為常規慣例,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有關的私人農地。在重收土地後,地政總署會給予合理時間,讓仍留在該已成為政府土地的地段的佔用人遷出,然後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安排清拆構築物。如該私人農地的前業權人日後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就重收土地尋求寬免,倘政府給予有關寬免,可於其時施加適當的條件,例如清拆有關違契構築物。視乎在同一時間須處理的個案量,個別分區地政處或需就個案訂立優次,按序處理。考慮優次的因素包括違規情況的規模和嚴重性,以及在環境和生等方面的潛在風險。
(c) 為提升發現進行中的僭建工程的成效,地政總署會採取輔助措施,在較大可能出現新個案的地區劃定新的巡邏路線,並增加空中監察的次數;及
(d) 如懷疑有地產代理涉及違契構築物(包括其內個別單位)的銷售或租賃,地政總署會把這類個案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跟進。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 有關過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經地政總署接獲投訴並證實屬「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包括作住宅及非住宅用途)的違契個案宗數資料(由於同一違契個案可能有超過一宗投訴,因此以違契宗數作回應),在附件一中按各分區地政處列出,請參閱。地政總署沒有以區議會分區劃分的數據。
至於過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規劃署接獲並確定屬懷疑違反《城市規劃條例》(香港法例第131章)進行違例發展的投訴宗數,以區議會分區劃分的資料,請參看附件二。
有關過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屋宇署接獲有關在新界區的私人土地上進行但不涉及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獲發出佔用許可證的建築物的違例建築工程個案(包括作住宅及非住宅用途),所發出的清拆命令及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而被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區議會分區劃分的資料,請參看附件三。
(二) 在接獲有關新界僭建物的投訴舉報後,屋宇署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就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就上述第一部分答覆相關的1 550張命令,其中631張已獲遵從。
對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發出警告信,敦促業主在該署考慮提出檢控前主動遵從命令。如業主在安排工程方面遇到實際困難,該署可基於個別個案的理據,批准申請延長清拆命令的時限,讓業主有更多時間去安排清拆。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並且不遵從命令的規定,該署會考慮提出檢控以及聘請政府承建商代未能遵從命令的業主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三) 如確立有關構築物(包括用作住宅用途的構築物)未有根據土地契約取得事先批准而搭建於私人農地上,地政總署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發出警告信。如違契情況在訂明的限期內未獲糾正,地政總署會進行「釘契」。此外,各分區地政處會轉介已證實違契的個案給屋宇署按其範疇考慮跟進。過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地政總署就「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個案進行「釘契」的情況,請參閱附件四。違契構築物可能被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地政總署沒有按用途的分類數據。
(四) 在過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地政總署接獲三宗在政府土地上作居住用途貨櫃屋的個案,分別位處元朗(兩宗)及青衣(一宗)。元朗地政處在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後,該兩宗個案已被處理,而有關貨櫃屋亦已被清理。至於青衣的個案,荃灣葵青地政處將會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地政總署在過去五年並沒有發現在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土地上建造貨櫃屋的情況。
(五) 就規管放置於以集體政府契約形式持有的私人農地上用作住宅用途的貨櫃方面,地政總署一般視這些改建的貨櫃為「構築物」,倘未經批准,便屬違反了土地契約條款。地政總署會按每個違規個案的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土地契約是政府以業主身分與土地業權人簽訂的契約,並不涉及法例。
(六) 有關加強執管工作的安排,見上文主體答覆。
完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