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以利便實施該《條例》餘下階段禁止條文,即「專工專責」的部分,以全面推行工人註冊制度。

政府於二○○四年七月制定《條例》,為建造業工人設立一個註冊制度,其主要目的包括(1)透過評核工人的技術水平,從而確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質素;(2)透過立法確認建造業工人的技術水平,藉以提高他們的職業地位;(3)培養優質建造文化;及(4)提供更可靠的建造業工人人力數據,以便進行人力策劃和培訓工作。

政府自二○○五年十二月開始為建造業工人進行註冊。註冊工人的人數由二○○七年底約225 000人增加至二○一三年十二月約322 000人。

為了讓業界能逐步適應有關規定,我們分階段實施《條例》的規管條文。第一階段禁止條文由二○○七年九月起實施,禁止沒有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由於工人只要持有「平安咭」便可註冊成為「註冊普通工人」,並能滿足法例第一階段的要求,因此相關的工人、其僱主及總承建商均普遍能符合規定。

《條例》尚未實施的「專工專責」部分,即工人除非是相關工種的註冊技工或在相關工種的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該等工作,否則將被禁止進行該工種的建造工作。早前,我們就實施這部分的條文諮詢了業界持份者,包括工會和商會,他們的主要關注有四方面。

首先,現時有不少工人只精於工種中的部分技術,亦有部分工人從事涉及多項技能但規模較小,且性質比較簡單的工作。當「專工專責」條文實施時,由於他們未必能滿足相關工種的註冊要求,不能註冊成為熟練或半熟練技工以繼續現時的工作,因此他們的生計會受影響。

第二,建造業現行的做法是會調派工人進行相類似工種的工作,例如由於工作的基本技術相若,一個擁有鋪瓷瓦技能的工人亦有時會被調派進行砌磚的工作。在施行「專工專責」後,工人若沒有就其他相類似的工種註冊,將不能從事該些工種的工作。

第三,大部分持份者,特別是工會,要求為資深工人提供一次性的豁免安排,使這些工人可以順利過渡。

第四,在進行緊急建造工作時,在短時間內未必能安排足夠的相關工種註冊工人,因此若須嚴格遵行「專工專責」的規定,未必切實可行。另外,有中小型承建商提出需要較多時間適應《條例》的要求,現時他們正在適應二○一○年十二月推出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因此他們要求小型建造工程在較後期才受「專工專責」條文規管。

就此,自二○一○年起,我們與業界各相關的持份者作廣泛討論和諮詢,《條例草案》對原《條例》的修訂建議,是回應業界上述關注。我們於二○一○年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對問題作出研究並探討解決方案,其後於二○一一年成立了「《條例》檢討委員會」,覑手與相關業內人士詳細討論和擬訂修例建議。我們在二○一二年初至年中諮詢了業界對修訂建議的意見,並於同年六月聯同前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舉辦了建造業界諮詢會。隨後,我們成立了「修訂《條例》專責小組」,跟進諮詢期間收集得的意見,並制定最終建議。此外,我們亦於去年九月至十月聯同建造業議會舉辦了建造業界簡報會,向業界持份者介紹修例內容。

現時修訂的建議內容,業界已大致認同,並詳列於《條例草案》內。現在請讓我扼要介紹有關內容。首先,我們建議《條例》的註冊準則由「工種」改為「工種分項」(即「技能」),方便工人可按其單元技能註冊;並增設全科技能,鼓勵工人發展多元技能,提升自身的就業能力及增加行業人手調動的彈性。我們亦建議容許個別「技能」的註冊熟練技工,可跨技能進行其他相類「技能」的工作。

另外,我們建議在不影響建造工作的安全、其他法例的規管和特別註冊的要求等情況下,豁免部分技能在「緊急建造工作」和「小規模建造工作」受「專工專責」條文的規管,包括:(1)讓承建商在知悉緊急事故的首48小時,可先安排非指定技能的註冊工人(即普通工人)即時進行緊急建造工作,讓他們有時間安排相關技能的註冊技工進場;及(2)讓承建商可按現行安排,由普通工人進行工序簡單但涉及多項技能的小規模建造工作。我們建議授權發展局局長可制定規例,詳列有關安排。

由於業界認為在有關工種累積了不少於十年工作經驗的工人,應已達到熟練技工的技術水平,因此我們建議引入一次性的資深工人註冊安排,讓具有不少於十年工作經驗的資深工人,在符合指定的條件下,順利過渡,註冊為熟練技工。

為讓業界逐步適應,我們亦建議在修訂《條例》生效兩年後,按「先大後小」的原則先規管較大型工程,並會密切監察業界的適應情況,在較後的日子才規管固定期保養工作和小型建造工程,包括一千萬元以下的工程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的第I及第II級別小型工程。

在二○一三年合併建造業議會與前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時,我們已修訂《條例》,容許工人註冊證記錄與建造業相關的其他證件的資料。現時,我們已識別了23張相關的證件,這些證件的發證機構亦已大致上認同有關安排,但需要就部分證件的相關法例作出修訂。因此,我們建議相應修訂有關法例,讓工人註冊證可作為持有該些證件的證明。

上述措施是按現時行業運作模式制定,以便工人在實施「專工專責」的規定後可繼續其日常工作,而承建商亦可繼續安排其現有人手進行建造工作。另一方面,我們會繼續透過招募及培訓本地工人,增加人手供應。我們亦會進行大量宣傳工作,讓工人了解「專工專責」的規定及盡早註冊成為熟練或半熟練工人。因此,我們認為實施「專工專責」條文,不應對人手供應及建造費用構成負面影響。

我們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了修例建議,議員不反對我們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主席,全面實施《條例》的工人註冊制度將會是建造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這對業界長遠發展和培養優質建造文化,特別是提升工人的職業地位,將起關鍵作用。我們期望這項措施亦可吸引更多人,尤其是年青人,加入建造業。因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早日完成審議工作並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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