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多名市民向本人求助。他們表示購入元朗一幅私人土地上搭建的磚屋後,獲地政總署通知有關土地只限作農地用途,因此磚屋屬違反土地契約的構築物(違契構築物)。其後,地政總署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條例》)收回有關土地,並限令他們在限期前遷出。他們曾要求賣家退回購屋款項但遭拒,因此已報警求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地政處分區劃分,過去三年,地政總署每年(i)處理多少宗在私人農地上搭建作住宅用途的違契構築物的個案,以及(ii)就多少宗該類個案援引《條例》收回有關土地;及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地政總署早期發現上述磚屋屬違契構築物後,已在該處張貼告示以作警告,但旋即被人撕掉,故此上述求助人不知道購入的磚屋是違契構築物,地政總署會否考慮使用其他更有效的途徑,讓公眾知悉哪些建築物屬違契構築物,以免類似的事件發生?
答覆:
主席:
按照現行的土地行政政策,對於佔用政府土地的違例構築物,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對建於私人土地上違反土地契約的構築物,地政總署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質詢中引述的個案涉及新界的舊批農地。根據土地契約,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經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在該等農地上搭建構築物。對於這類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地政總署採取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可以包括向土地業權人發出警告信、將警告信註冊於土地註冊處就相關私人農地的登記(即俗稱「釘契」)及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相關的私人農地。現行的執管行動具體措施包括︰
(1)在巡查或接獲投訴或轉介時,一旦發現有人正在私人農地上搭建違契構築物,地政總署會發出警告信要求地段業權人停工及在一星期內清拆該處任何未完成的構築物。如地段業權人沒有遵辦,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清拆行動,務求在搭建工程完成前和構築物被佔用前進行清拆,並向地段業權人收回有關費用。如正在搭建的構築物面積較大(一般指超越按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面積和高度所搭建的構築物),則會由屋宇署按現行部門分工根據其規管架構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2)對於私人農地上已完工的違契構築物,如違契情況在「釘契」後仍未糾正,地政總署會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有關的私人農地,而有關措施將被視作為常規慣例執行。在重收土地後,地政總署會給予合理時間,讓留在該已成為政府土地的地段上的佔用人遷出,然後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安排清拆構築物。如該私人農地的前業權人日後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就重收土地尋求寬免,倘若政府同意給予有關寬免,可於其時施加適當的條件,例如清拆有關違契構築物。視乎在同一時間須處理的個案數量,個別分區地政處或需就個案訂立優次,按序處理。考慮優次的因素包括違規情況的規模和嚴重性,以及在環境和生等方面的潛在風險;
(3)為提升發現進行中的僭建工程的成效,地政總署會採取輔助措施,在較大可能出現新個案的地區劃定新的巡邏路線,並增加空中監察的次數;及
(4)如懷疑有地產代理涉及違契構築物(包括其內個別單位)的銷售或租賃,地政總署會把這類個案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跟進。
與此同時,市民於租用或購買任何構築物或有構築物的土地前,須留意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是否有合法業權,以及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有否違反地契或違法的情況,並視乎需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免日後當局取締該等違契構築物或採取土地執管行動時蒙受損失或須負上法律責任。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i)地政總署於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接獲投訴並經證實有關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的違契個案如下:
分區地政處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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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東區 0 0 0
港島西及南區 0 0 0
九龍東區 0 2 0
九龍西區 0 0 0
離島 4 14 4
北區 144 109 127
西貢 101 137 23
沙田 5 9 7
屯門 20 23 27
大埔 0 23 83
荃灣及葵青 44 10 17
元朗 285 279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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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603 606 621
(ii)於二○一一至二○一三年,元朗地政處就兩宗私人農地上違契構築物個案,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有關私人農地,西貢地政處及大埔地政處則分別有一宗重收個案。
(二)質詢中引述的個案相信是位於元朗欖喜路的違規磚屋個案。就此個案而言,元朗地政處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接獲傳媒對事涉地段有違規磚屋的查詢,即日派員作實地視察,證實事涉地段上建有未經批准構築物,隨即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向事涉地段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業權人於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由於業權人未有在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該警告信於二○一四年四月七日在事涉地段項目下註冊(俗稱「釘契」)。由於業權人最終未有在隨後發出的警告信上的最後警告的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元朗地政處遂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重收事涉地段。有關重收文書在同日於土地註冊處的相關記錄中註冊,並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5條於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在政府公告第3116號公布該事涉地段已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重收。
除此之外,元朗地政處亦已將上述個案轉介相關部門考慮作適當的跟進,並去信地產代理監管局就有關個案可能涉及違規銷售或租賃作適當的跟進。
元朗地政處於事涉地段張貼向業權人發出的警告信,並額外安排人員定期在該土地上張貼告示,以便就地提醒佔用人及公眾有關違契情況。有關安排主要是作輔助提示。當局呼籲市民購買或租用任何構築物或有構築物的土地前,必須留意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是否有合法業權,以及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有否違反地契或違法的情況,包括在土地註冊處查閱有關地契條款和資料,並視乎需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地政總署會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提醒業權人及公眾在私人農地上搭建未經批准的構築物屬違反地契條款,以及購買或租用此等構築物的風險。而在政府土地上未經事先批准搭建構築物更可能違法,並因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完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