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條例》)作出修訂,加重與非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關的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土地是香港稀少及珍貴的資源,政府須確保土地用途得到妥善管控。現時《條例》第II部的條文就非法使用土地訂立了相關罪行和相應罰則,當局根據《條例》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是現行土地執管制度的重要元素。該等罰則須配合社會發展情況,維持足夠阻嚇力,以防止相關罪行。
現行《條例》第6條訂明有關非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和罰則,以及當局的執法權力。第6(4)條所述的罰則水平,即最高罰款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自《條例》於一九七二年制定以來從未作出調整。現行罰款額顯然未能相應地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亦未能對有關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發揮應有的懲罰及阻嚇作用。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在二○一二年的報告書中亦促請政府修訂法例以調高相關罰則,並考慮引入每日違例罰款的制度,以加強阻嚇作用。至於《條例》第6(4A)條下有關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及第7(4)條有關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這兩項罪行的罰則,亦見類似情況。
經考慮上述各點,政府建議提高《條例》下對相關罪行的罰則水平,並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違例罰款制度。在擬定《條例》修訂建議時,我們參考了其他法例中性質相近的罰則條文,當中包括《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根據修訂法例建議,其中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而言,即第6(4)條,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50萬元加罪行持續期間每日5萬元,而其後每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0萬元加罪行持續期間每日10萬元。另外兩項相關罪行,即第6(4A)及7(4)條所述有關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及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政府亦提議相應地提高其罰則水平。此外,政府建議明確訂明法庭有權力在當局作出申請時,或由法庭主動向被定罪的人作出命令,要求該人向當局支付有關費用。
我們相信透過修訂法例加重罰則,可向公眾傳遞一個清楚的信息,顯示政府決心打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
我們已在六月二十六日發送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詳述有關的建議修訂。此前,我們亦於四月二十二日就有關修訂法例建議諮詢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同意加重針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主席,政府十分重視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採取有效執法。除了透過建議修訂《條例》以加重罰則外,地政總署亦正研究加強其執法行動的相關措施。我希望藉此機會提醒公眾人士不應參與任何非法佔用政府土地、非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以及非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的行為。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加重與非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針對相關罪行的阻嚇作用。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