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每287 000人設一個公眾游泳池場館,即為每85人提供1平方米的水面面積,而游泳池場館所需土地面積為2公頃,最近一次檢討該標準的日期為何;由於有意見認為使用公眾游泳池的人數已超出有關容量,當局會否檢討該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現時的供應標準是在每個分區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和每20萬人應設一間分區公共圖書館,而目前各區的住宅用地大部分作高密度發展,當局會否考慮檢討該標準;會否考慮在人口為4萬至5萬的社區增設規模較少的「小型公共圖書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標準與準則所載的「工業用途」定義(即「凡任何地方、處所或搭建物,若是用作貨品或物料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變換,或用作貯存、裝卸或處理貨品及貨物,或用作進行與上述程序有關的培訓、研究、設計、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者,均屬工業用途」)已過時,未能配合現今的多元化產業發展,當局會否考慮修訂該定義,以便有興趣人士利用工業大廈的單位從事不同產業,例如藝術工作室或室內種植等;及

(四)過去三年,負責制訂和檢討標準與準則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召開了多少次會議,以及就標準與準則作出修改的詳情(包括修改日期和內容)?

答覆:

主席: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訂明政府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釐定各類土地用途、社區設施和基礎設施規模、位置及地盤規定的一般準則。有關準則旨在作一般參考,讓政府在規劃過程中可預留足夠土地,以提供作各項社會和經濟發展之用,以及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配合市民需要。

政府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一向會因應政策及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及檢討規劃標準與準則。跨部門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隸屬於負責土地規劃及開發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負責制定及檢討《規劃標準》。委員會與相關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密切聯絡,協調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制定及修訂工作。規劃署為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後,謹回覆如下:

(一)根據《規劃標準》第四章「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現行的游泳池場館在市區、新市鎮及鄉鎮為每85人規劃1平方米水面面積,每287 000人設一個游泳池場館,而所需土地面積為2公頃,視乎地盤的實際情況而定。

現行的游泳池設施標準及指引,在二○○七年完成檢討並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於二○○七年九月核准,同年十二月公布。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表示,在二○一四年一月至九月期間,只有約百分之一的公眾游泳池游泳節數的使用量達到最高容量,認為游泳池設施的標準大致可應付公眾需要。

(二)根據《規劃標準》第三章「社區設施」,現行的圖書館供應標準是在每個分區內各設一間分區圖書館;而每20萬人應設一間分區圖書館。康文署及相關部門在規劃及籌備公共圖書館的設施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有關分區/社區的地理位置、交通配套和人口特徵;現有圖書館的使用情況;分區的基礎設施及社區設施的發展計劃;社區不斷轉變的需要(包括人口變化);以及服務的成本效益等。

除了主要圖書館和分區圖書館作為骨幹外,香港公共圖書館網絡還包括小型圖書館和流動圖書館,服務遠離現有或擬設主要圖書館和分區圖書館的社區或難以設置主要或分區圖書館的地區。此外,香港公共圖書館亦與非政府機構和地區團體合作設立社區圖書館,以及積極發展「無牆圖書館」服務,為市民提供便利及不受時地限制的圖書館服務。

就小型圖書館而言,其主要作用是輔助主要圖書館和分區圖書館,以完善各區的圖書館網絡。因應不同地區的情況,康文署及相關部門會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來決定應否加強某一分區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包括設置小型/流動圖書館或擴建/重置現有的圖書館等安排。若硬性以人口數目為小型圖書館訂立供應標準,實行上除未必能夠做到有效運用資源外,更不能因應不同地區的地理、交通網絡情況、人口特徵、現有圖書館的使用情況等多種不同因素的實際情況去作出適當的規劃。因此,當局沒有計劃為小型圖書館的設置訂立供應標準。

(三)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的詞彙釋義,「工業用途」的定義是指用作下列用途的地方、處所或構築物: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改裝以供出售、搗碎或拆除,或用作進行物料的改變,或用作貯存、裝卸或搬運貨物、或用作進行與上述工序有關的訓練、研究、設計與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

因應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需要,城規會曾經多次修訂此項定義,將「工業用途」的定義伸延至包括與工業工序有關的設計、研究、發展與訓練。城規會訂定的「工業用途」定義已經較《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工廠」的定義所涵蓋的範圍更廣。

此外,鑑於本港製造業北移及為配合工業由以生產為主導轉型至以管理/服務及資訊為主導的多元化發展,自二○○一年起,城規會亦擴大「工業」地帶內所准許的用途範圍,以使工業樓宇及工業/辦公室樓宇(工辦樓宇)的用途更具彈性,並容許「工業用途」定義以外的用途在該等樓宇內進行,例如資訊科技及電訊業、與工業用途有關的辦公室、影音錄製室、設計及媒體製作以及那些需要大量貯存空間及經常上落貨物的貿易公司。然而,基於消防安全考慮,有關的用途須不涉及向顧客直接提供服務或供應貨品。

當局亦留意到有建議工業或工辦樓宇或許適合作其他用途如藝術工作室和室內種植,因此會考慮研究檢討工業或工辦樓宇的使用情況並研究放寬上述樓宇作更多其他用途的可行性。其中一項重要考慮是有關的用途必須符合工業或工辦樓宇的消防安全規定。

(四)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因應需要,就主要及全面性的標準及指引的修訂召開會議商討,一般的修訂亦可透過傳閱的方式考慮。委員會在過去的三年期間(二○一一年十月至今),考慮了《規劃標準》四個章節的擬議修訂。當中包括第八章內的私人房屋泊車標準及第九章內的空氣質數指標的修訂。修訂經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核准後已公布。詳情請參看附表。

另外,在第四章有關採納休憩用地及綠化的供應和設計的最新指引的修訂,以及第七章有關公用設施的標準及指引的修訂,亦已獲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採納,稍後會提交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審批,待核準後便會公布相關的修訂。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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