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康樂及社區設施的規劃標準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規劃署發出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是釐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選址的準則,有助為發展區進行規劃。然而,有市民反映,隨新發展區的人口增加,區內康樂及社區設施往往供不應求,而由於涉及覓地興建及諮詢等程序,增建該等設施需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個區議會分區現有的(i)康樂活動設施、(ii)醫療及保健設施及(iii)長者社區照顧及支援設施,是否分別達到《準則》所訂標準,並列出每個未達標分區的有關差額;有否計劃在未達標分區增建相關設施使其達標;若有,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近年在多處地方透過更改土地用途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當局在進行更改土地用途的規劃時,有否考慮相關土地附近是否有足夠地方興建康樂及社區設施,以應付人口增長帶來有關設施的額外需求;若有考慮,有否參照《準則》所訂標準;若沒有考慮,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規劃署的有關網頁顯示,《準則》中關於「社會福利設施」及「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的標準與準則的最後修訂日期分別為二○一一年三月及二○○七年十二月,為何當局此後沒有再修訂該等標準與準則;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準則》,以便在進行土地規劃工作時更準確評估市民對各項設施的需求;若會,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訂明政府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釐定各類土地用途、社區設施和基礎設施規模、位置及地盤規定的一般準則。有關準則旨在作一般參考,讓政府在規劃過程中可預留足夠土地,以提供作各項社會和經濟發展之用,以及提供合適的公眾設施配合市民需要。

個別公眾設施的實施計劃,則須視乎個別項目在政府工務工程計劃內的優先次序。一般而言,政府考慮項目優次的因素包括當區入住的人口、現有設施的供應狀況和使用率,以及個別政策局及部門的政策和資源分配等。

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會考慮把適合的公眾及社區設施(如鄰舍休憩用地、社會福利設施等)納入市區重建和公營房屋項目,或透過在賣地、換地、契約修訂過程中加入適當的條款,要求私人發展商提供個別公共設施或樓面面積。政府亦可透過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予非政府機構提供社區設施及服務。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後,謹回覆如下:

(一)康樂活動設施方面,《規劃標準》第四章「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列載主流康樂活動設施的供應標準,以及康樂用途建築物的供應標準。籌劃和提供各類康樂設施的工作,涉及多個不同團體。公營機構提供的康樂設施,主要是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予公眾享用的康樂設施,以及由香港房屋委員會在公營房屋範圍提供予居民使用的康樂設施。由於時間所限且所涉資料繁多,我們未能在短時間內提供全港十八區康樂活動設施的分區數據。

醫療及保健設施方面,《規劃標準》第三章「社區設施」列載了其供應標準。概括而言,提供醫療服務以區域為基礎,就公立及私立醫院的各類型病床而言,長遠的規劃目標是每1 000人會設5.5張病床,並建議每興建一所醫院時,設置一所專科診療所/分科診療所。普通科門診/健康中心服務方面,規劃目標為每100 000人設置一所普通科診療所/健康中心。這個比率可彈性地應用,以迎合區域內不同地區的需要。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把轄下醫院及門診診所按其所屬區域,劃分為七個醫院聯網,為病人在同一個地區內提供持續所需的治療。附表一載列了按七個醫院聯網的全港現有和已規劃醫院病床數目,附表二則載列了普通科診療所及健康中心按十八區的分區數字。醫管局在規劃和發展各項公營醫療服務及設施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醫療服務提供模式、區內人口增加和結構的變化、服務對象的分布、區內醫療服務的供應,以及對公營醫療服務的需求等。醫管局根據各區服務需求的推算,正籌備多項發展計劃,包括翻新、擴建醫院及興建新醫院,以提升住院、日間醫療和各項門診服務。醫管局會繼續定期監察和檢討各項醫療服務的使用率和需求趨勢、預測各種醫療需求,以及就提供醫療服務進行規劃,並透過提升服務量、推進醫院發展項目及落實其他合適的措施,確保服務能滿足市民的需求。此外,為了利便私營醫院的發展,政府已於二○一三年三月,透過公開招標批出了黃竹坑用地以發展私營醫院,預計新醫院將於二○一七年投入服務。政府亦正考慮多項在私人土地上發展私營醫院的計劃,並會衡量社會的需求,以訂定整體發展私營醫院的路向。

長者社區照顧及支援設施方面,主要包括長者中心和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根據《規劃標準》第三章「社區設施」,在各區提供該等服務中心時不應有預設標準,提供設施需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設施使用者的人口、人口特徵、地理因素、現有設施供求情況,以及可供使用的合適用地或處所。在決定可供使用的用地或處所是否合適設置福利設施時,亦會考慮有關發展項目的位置及發展規模、可供設置福利設施的可用面積、周邊環境的配合、公共交通配套及地區人士的意見等。

(二)政府接納了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的建議,以未來十年供應總量為47萬個住宅單位為新目標,公營房屋佔六成。要達到這目標,我們需要足夠土地。為此,當局建議全港共有約150幅土地可改作住宅用途,預計如在未來五年推出,可供興建約21萬個公私營單位。在檢討這些用地是否適合作房屋發展時,規劃署及相關部門會參考《規劃標準》就相關配套設施供應的標準,評估有關區內的社區設施及休憩用地,確保區內所提供的設施能應付人口增加的需求。

(三)政府各相關政策局及部門一向會因應政策及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及檢討規劃標準與準則。跨部門的「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隸屬於負責土地規劃及開發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負責制定及檢討《規劃標準》。規劃署為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會不時與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商討有否需要進一步修訂《規劃標準》,包括第三章有關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第四章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的標準及指引。其中,有關第四章採納休憩用地及綠化供應和設計,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已提交最新技術指引的修訂,供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審批,稍後待核准便會公布相關的修訂。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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