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監察工務工程項目開支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監察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項已完成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批准撥款日期、(iii)前期工程的核准撥款金額、(iv)前期工程研究的顧問費用、(v)進行前期工程顧問研究的公司名稱、(vi)工程展開日期、(vii)工程完工日期、(viii)工程顧問公司名稱、(ix)工程承建商名稱、(x)最初預計造價,以及(xi)實際造價(按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出撥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二)未來兩年內向財委會提交的每項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申請撥款日期、(iii)將會就前期工程申請的撥款金額、(iv)進行前期工程顧問研究的公司名稱、(v)預計工程展開日期、(vi)預計工程完工日期,以及(vii)預算造價為何(按當局打算申請撥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當局甄選工程項目的顧問公司及承建商時採用的具體準則及有關的招標程序為何;

(四)過去5年,每項已完成並涉及顧問公司/承建商提出額外開支申索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下列資料:(i)工程項目名稱、(ii)工程展開日期、(iii)工程完工日期、(iv)提出申索的顧問公司/承建商名稱、(v)原先核准撥款金額、(vi)申請追加撥款的日期、(vii)批出追加撥款日期、(viii)核准追加撥款的金額,以及(ix)申請追加撥款的理據(按財委會批出追加撥款申請的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五)當局處理顧問公司或承建商就工程項目提出額外開支申索的具體程序為何;當局決定是否批准申索的具體政策及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根據哪些標準和計算方法決定批准的申索金額;當局如何判斷有關公司有否濫用申索程序;

(六)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顧問公司或承建商涉嫌欺詐工程費用的個案展開刑事調查;如有,詳情為何;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涉及違法行為的個案向顧問公司或承建商提出訴訟;如有,詳情為何;及

(七)鑑於近年有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出現大幅超支及延誤,當局在甄選顧問公司及工程承建商的過程中,有否參考有關公司過去的表現,包括有否他們曾參與的工程項目出現超支或延誤的紀錄;當局會否考慮制訂顧問公司及承建商的黑名單或有關的扣分制度;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管理工務工程項目時,包括前期工程,均採取審慎管理公帑的原則,並設有完備的機制處理工程合約和專業顧問合約的採購與執行,以及監察及審核工程項目的開支,確保執行合約時按合約條款進行,獲得所需的服務,並且符合政府內部的相關程序,以完成工程。

就郭議員關於監察工務工程項目開支問題的七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經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審批撥款,並在過去二○○九──一○至二○一三──一四的五個財政年度內結算的工務工程項目總數達410個,各完成項目的資料,包括原本核准預算及最終結算等,均詳列在政府當局向財委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完成工程項目的定期報告內。由於項目眾多,我們選取了最終結算高於5億元的項目,並包括前期工程資料,詳列於表一。

(二)預計在二○一四──一五年立法年度內提交財委會審批的工務工程項目共有89個,項目的現有資料,並包括前期工程資料,列於表二。二○一五──一六年度將會提交財委會審批的工務工程項目尚在預備中,目前階段未能提供。

(三)政府的工務工程項目採購制度一直秉承覑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政府訂定的採購規例。

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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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工務工程合約而言,政府一般會向已納入《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或《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下統稱為《認可承建商名冊》)的承建商進行招標,並會在部門網站發布招標公告。工務部門亦可就個別項目的需要,採用資格預審招標或公開招標,讓符合經驗及其他資格要求的承建商投標。此外,現行採購政策亦容許已納入《認可承建商名冊》的承建商與非《認可承建商名冊》的承建商聯營參與投標。

為了能選出最合乎經濟效益的投標書,我們會採用「公式制度」或「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一般而言,「公式制度」評審投標書會用於一般的工程合約,而「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則用於價值比較高、要求複雜或需要緊密協調的工程合約。

(1)「公式制度」評標會考慮投標價格,以及投標者在過往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評分,以既定的公式計算各標書的評分。「公式制度」評標可視為較簡化的評分制度。

(2)「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則會考慮投標者的技術素質,如經驗、過往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投放資源和技術方案等較詳細資料,以公開的評分制度先計算技術評分,再以投標價格,以一定比重計算各標書的評分。

一般而言,總評分最高的標書會獲推薦採納。投標者並且必須通過財政審查,以確保投標者有足夠的財政能力履行合約。此外,不合理的低價標書則不獲推薦。

完成評標後,工務部門必須提交一份評標報告予相關的投標委員會考慮接納。

顧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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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顧問合約方面,工務部門會在網站發布招標公告,並會邀請市場上相關的顧問公司,提交意向書,經初選程序,選定合適的公司,再提交詳細建議競投顧問合約。在評選當中,我們會考慮顧問公司提交的技術建議、投入的技術專才、人手、過往表現及投標價格等,以確保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標書能夠獲選。

就工程合約和顧問合約的進一步詳細招標和評標程序,可參考已上載發展局和相關部門網站的下列文件:

(1)發展局技術通告(工務)4/2014工程合約評審投標方法(DEVB TC(W)4/2014)
(2)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手冊(EACSB Handbook)
(3)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手冊(AACSB Handbook)

(四)及(五)工務工程和相關的顧問合約都是十分專業,涉及複雜的內容,在進行過程當中,就工程及研究部分有所更改,或客觀情況有變,並非罕見。所有合約均有相關的條款處理各情況下的補償和申索的方法。補償亦可能涉及時間或金錢,各有不同。所有補償和申索均會由專業人士,以獨立的角度審訂。政府或承建商/顧問公司亦可就不同意的決定,再提出異議,最終亦有可能將異議交予調解或仲裁處理。

基於保障合約雙方的權益和資料保密,合約均規定雙方在未取得對方同意下,不能披露關於施行合約的資料,所有申索和補償的資料亦不可披露。因此,我們不能提供各項目申索個案的資料。

惟在現時機制下,如承建商在合約下有濫用申索制度的情況,有關的工務監察部門可以在其評核的表現報告中反映,以收阻嚇之效。

(六)過去5年,我們沒有個案因涉嫌欺詐工程費用而涉及刑事調查或訴訟。

(七)於工程進行期間,工務部門會監察,並評核承建商的表現。評核報告涵蓋多方面,包括工程進度、承建商就申請延期及補償的理據等。如承建商於同一合約中連續獲得兩個不合格的評核報告,該承建商會被要求暫停投標;如表現持續欠佳,可考慮採取進一步的規管行動,如強制性暫時取消競投資格,或將其於所屬的認可名冊上降級,甚至除名。

此外,承建商於評核報告所得的評分,會影響其表現指數及直接影響日後中標的機會。

就顧問合約,我們會在每一季度評核顧問公司的表現,包括有否涉及額外開支或未能依期完成等因素。根據現行制度,我們亦會參考顧問公司過去的表現,作為遴選顧問的依據。

附件: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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