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樓宇電梯大堂及走廊發生氣體爆炸的風險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去年十一月,石硤尾發生一宗氣體洩漏並引致爆炸的事故,造成一名消防總隊目殉職及多名消防員受傷。有市民擔心,由於近年落成的住宅樓宇的電梯大堂及走廊多數採用密封式設計,洩漏到電梯大堂及走廊的氣體難以消散,氣體積聚到一定濃度便很容易發生爆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住宅樓宇的電梯大堂及走廊採用密封式設計有否增加該等地方發生氣體爆炸的風險;如有,詳情為何;

(二)現行法例及屋宇署發出的作業守則有否就住宅樓宇電梯大堂及走廊提供天然通風作出規管;如有,詳情為何;

(三)鑑於上述爆炸事故造成消防員傷亡,當局會否檢討消防員處理氣體洩漏時的現行程序及裝備是否足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條例)就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訂定條文,主要對建築物的結構和消防安全,以及生等範疇作出規管。其中,條例下的《建築物(建造)規例》和《建築物(規劃)規例》分別規定建築物的設計與建造須有足夠能力抵抗在發生火警時火勢和煙的蔓延,以及設有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逃生途徑。為協助業界遵從有關法定要求,屋宇署編制了《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詳述對建築物的耐火結構與逃生途徑的規定。相關規定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警時,可防止或減慢火勢和煙蔓延至逃生途徑或其他樓層,以免對逃生居民及消防人員構成危險。

陳議員的問題涉及不同政策範疇,政府就問題三個部分的綜合答覆如下:

(一)如上述,條例主要因應香港的情況,就建築物的結構和消防安全,以及生等範疇作出規管。其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具體規定,屋宇署主要按《建築物(建造)規例》和《建築物(規劃)規例》的條文,針對建築物的耐火能力及逃生途徑的安全,制訂相關規定。屋宇署在制訂相關規定時並沒有就住宅樓宇發生氣體爆炸的風險作出評估。

(二)《建築物(規劃)規例》有就用作居住、廚房或廁所用途的房間的天然通風及窗戶訂定標準,以確保空氣能夠適當地流通。根據上述的《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對於樓宇升降機大堂及公用走廊能否有窗戶作天然通風,取決於該建築物的逃生途徑設計及是否毗鄰其他建築物等因素。當樓宇升降機大堂及公用走廊被用作為分隔逃生樓梯與樓層的保護門廊,或大堂及走廊毗鄰有建築物時,則該範圍須具耐火時效,即具備於指定時間內抵抗火燒的能力,並且不可有窗戶用作天然通風,以阻止在火警發生時火勢及濃煙蔓延至逃生樓梯,對逃生的居民及消防人員構成危險。

然而,屋宇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曾於二○○一年二月發出《聯合作業備考第l號》,豁免符合相關條件的環保設施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及/或上蓋面積內,以鼓勵發展商在私人住宅樓宇內提供包括加闊的公用走廊等環保設施,改善其環保效果。根據備考,加闊後的住宅樓宇公用走廊必須設置窗口提供自然通風,才可獲得總樓面面積寬免。

(三)保安局指出,消防處已成立專案小組調查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石硤尾發生的氣體爆炸案,當中包括檢視現時處理氣體洩漏事故的行動指引和相關的保護裝備。消防處亦邀請了政府化驗所和機電工程署轄下的氣體標準事務處協助調查。現階段專案小組的調查工作尚未完成。如調查報告顯示現行指引或保護裝備有改善的空間,消防處會按照既定機制跟進。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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