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及其他委員,對《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的認同並支持是次修訂建議。我亦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及對條例草案和有關事宜提出的寶貴意見。我亦感謝剛才八位議員就是次修訂發言。

我在去年七月九日將條例草案提交本會時提到,土地是香港珍貴的資源,政府須確保土地用途得到妥善管控。現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條例》)就非法使用政府土地訂立了相關的罪行和相應的罰則,是現行土地執管制度的重要元素。修訂草案的目的是對《條例》作出修訂,加重與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關的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代主席,容許我扼要地簡介一下是次修訂建議的內容。《條例》第6條規管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行為。其中第6(4)條訂明有關罰則水平,即最高罰款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該罰則自《條例》於一九七二年制定以來從未作出調整。現行罰款額顯然與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不相稱,亦未能對有關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起足夠的阻嚇作用。

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在二○一二年的報告書中促請政府修訂法例,調高相關罰則和考慮引入每日違例罰款的制度,以加強阻嚇作用。

至於《條例》下的其他相關條文,分別有就規管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第6(4A)條,及就規管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移走的第7(4)條,亦出現與上述《條例》第6(4)條相似的情況,其罰款水平未能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和未能起足夠的阻嚇作用。

經考慮上述各點,政府建議提高《條例》下相關罪行的罰則水平,並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違例罰款制度。在擬定《條例》修訂建議時,我們參考了其他法例下性質相近的罰則條文,包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就管控土地的使用而言,規劃機制與土地管理機制兩者關係緊密,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機制下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罪行的嚴重性,與規劃機制下的違例發展相若。因此,我們以《城市規劃條例》的相關罰則條文作為《條例》修訂建議的基準。

在修訂建議下,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即《條例》第6(4)條,政府建議將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提高至50萬元,並引入罪行持續期間每日罰款5萬元的罰則;此外,違法人士其後每次重犯再定罪的最高罰款額定為100萬元,同時,罪行持續期間的罰款額則為每日10萬元。

至於就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及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移走的兩項相關罪行,即《條例》第6(4A)及7(4)條,政府亦提議相應地提高其罰則水平。此外,政府建議明確訂明法庭有權主動或在當局作出申請時,向被定罪的人士作出命令,要求該人士支付當局在行使《條例》第6條所賦權力而引致的任何費用。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階段,委員普遍支持上述修訂建議。

在討論是次修訂建議期間,委員同時就地政總署的土地管理及管制工作提出了不少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政府當局認同嚴謹的執管制度對土地管控十分重要。事實上,地政總署已推行各項措施,以加強其土地管控工作,當中包括:使用已提升的土地管制資訊系統、更新和擴大巡查路線、增加以風險為本的巡查次數,及加強培訓前線及調查人員。

地政總署亦已引入或正研究引入各種科技,以協助執法工作和提升執法效率。已開始試驗或使用的設備包括無人飛行器及航空照片。無人飛行器能協助拍攝地政總署人員難以親身到達現場的照片,例如四周被高牆包圍的政府土地;而航空照片則能協助地政總署人員進行遙距偵測或檢視。地政總署將會繼續研究利用其他科技協助執法行動,例如使用手提流動裝置讓執法人員即時獲取並記錄相關土地資料、利用背負式移動測量系協助外勤人員以影像記錄政府土地被不合法使用的範圍,及利用三維激光掃描技術為違例建築/結構物提供一個完整的三維模型紀錄,方便日後進行調查及檢控工作。

多位委員亦要求政府加強在宣傳教育方面的工作。當局在去年十月底推出了一輯電台及電視宣傳聲帶和短片,傳遞「違契建屋、非法佔地,後果嚴重」的信息,以警告公眾切勿參與非法佔用土地行為。相關宣傳海報已張貼於地政總署及各分區地政處、各民政事務處及各新界鄉村告示板上。此外,地政總署亦已去信地產代理監管局、香港律師會及新界鄉議局,呼籲它們協助提醒會員和村民,在處理土地交易或購買土地時須注意有關土地是否涉及違契建屋或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並提醒準買家如擬就任何私人物業或土地進行交易,在有疑問時應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代主席,剛才八位議員發言時提及條例草案和土地管控的相關事宜,就個別個案我不宜在此評論,在有需要時我們可以在會後作跟進。就議員提到的一般意見,我希望在此扼要並綜合回應。

就執法方面的情況,由於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或未撥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在不同時間、涉及不同人士、在全港不同的地點發生,地政總署以目前的人手資源實在沒法就特定時間內的不法佔用情況彙編全面的紀錄。鑑於政府土地的地段數目及其分布廣泛,由地政總署定期巡查所有政府土地,從資源配套和運用上並不可行,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地政總署因而採取較務實的方法,就是當接獲公眾投訴和轉介時,會安排視察和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若公眾人士發現懷疑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我們歡迎及鼓勵他們透過電郵、傳真、1823或地政處的熱線,甚至親身到地政總署舉報。同時,地政總署亦會繼續以風險為本的方式加強巡查,針對已圍封的土地、較容易被非法佔用的土地,或經常接獲投訴的黑點,加強巡查執法。

代主席,剛才亦有議員提到地界的問題,我們知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十月二十日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書,就改革逆權管有的法律提出多項建議,有關部門正仔細研究報告書中有關土地註冊和土地行政的內容,包括《土地業權條例》和土地界線事宜等相關建議,以便作適當跟進。

剛才提到巡查事宜,我想補充一點,地政總署會檢討人手安排和工作流程,適當地再檢視執法的優次,以便達致更有效的資源運用。同時為了提升工作效率,地政總署已加強對前線人員在調查和搜證技巧方面的培訓。地政總署同時會採取其他措施,包括剛才有議員提及的利用不同工具和科技協助調查和執法;另一方面則加強宣傳教育,提醒公眾切勿參與非法佔用行為。

至於剛才有議員提出會否出現先霸佔、後規範化的個案,政府一貫的政策是不鼓勵任何人士以先霸佔、後申請的方式來規範化所佔用的政府土地,只會在非常個別的情況下,以及基於個案的實際情況之下,才會考慮作出審批。審批的準則亦非常嚴謹,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地政總署並不會批出這些短期租約。事實上,過去地政總署亦很快地拒絕了不少這類申請。

就監禁年期的檢討,我們在建議修訂這條例時亦曾作出考慮,認為目前加重金錢上的罰則,並引入違規時間以按日計算的罰則已經足夠。監禁刑罰現時與其他法例之中性質相似的罪行的監禁罰則條文比較接近,所以暫時不需要再作出調整,我們會注視這條例修訂後的執行情況,再作考慮。

代主席,我們相信透過修訂法例加重罰則,可向公眾傳遞一個清楚的信息,即政府決心打擊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行為。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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