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大型私人屋苑的單位業主向本人反映,所住屋苑的地契訂明承租人須在屋苑範圍內興建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並承擔該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責任。有關的管理及保養開支以至第三者保險費用對該屋苑的業主造成沉重負擔。然而,該行人天橋並未連接任何商場或其他行人天橋,故使用率一直甚低。據悉,該屋苑的業主普遍支持政府接收該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責任,甚至把它拆除,但有關建議涉及修改地契,因此須獲政府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條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是按私人發展項目地契的要求興建,以及當中有多少條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責任由土地承租人承擔;
(二)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從土地承租人接收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責任;有否先例;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在有關個案的考慮因素為何;及
(三)有否措施協助私人屋苑業主應付屋苑範圍內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的維修及保養開支(例如設立一筆維修基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用設施的原意是希望促進綜合設計、善用土地及更妥善規劃用地,以及令一些公眾設施適時落成,以配合私人發展項目預計所帶來的人口增長,或滿足市民較廣泛的需要。此外,為改善地點之間的接達安排,部分私人發展項目的土地契約會納入須提供行人天橋等設施予公眾使用的規定。
就問題的各部分,按地政總署、路政署及運輸署所提供的資料,現回覆如下:
(一)自一九八○年以來,有257條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是按私人發展項目地契的要求興建,當中有29條已在建築完成後根據地契條款由相關政府部門接管;有227條現時由相關發展項目的業權人根據地契條款負責管理及保養;此外,政府曾引用地契條款,收回餘下一條位於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橋的管理及保養責任,並交由相關部門承擔有關責任。
(二)以按私人發展項目地契的要求管理及保養公用設施的個案而言,有關發展的業權人須履行契約責任。如由政府接收相關公用設施的管理及保養責任,涉及公共資源的運用,政府原則上不會作出此安排。個別個案如有充分理據支持政府收回有關的管理及保養責任,政府當局可逐一審慎研究。
根據相關部門的紀錄,自一九八○年至今,政府當局只曾在二○○五年的一個個案中,引用地契內條款把一條原來屬於有關業權人負責管理及保養,並位於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橋收回並交由相關部門管理及保養。政府在作出這個極為例外的決定時,是考慮到有關發展項目業權人的要求、行人天橋的位置和其他實際情況,以及綜合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有關發展的業權人須履行地契上列明提供公用設施,以及承擔有關設施的管理及保養的責任。政府當局沒有計劃考慮以公帑為該等發展項目的業權人提供支援措施,以協助他們履行其契約責任。
完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