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重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下的樓宇(合作社樓宇)全港約有二百多棟,而該等樓宇有不少已甚殘舊和失修。然而,它們大多位於市區優質住宅地段(包括港島半山、跑馬地及九龍塘),而且大多未用盡有關地段的地積比率,因此具重建價值。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於其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的會議上通過一項議案,促請政府立即展開重建合作社樓宇,並於半年內提交各方可接受的方案。然而,政府未有如期提交有關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是否已就合作社樓宇的未來路向制訂實質建議(例如由政府收購該等樓宇以重建為私人樓宇);若是,詳情為何,包括時間表、開支預算及需動用多少公帑;及

(二)鑑於有青年人表示,現時樓價高企令他們置業困難,而最新一期發售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獲超額認購八十多倍,反映住宅需求殷切,但重建合作社樓宇需解決複雜的業權問題,政府有否考慮制訂措施,以便有關業主把該等樓宇的單位出租給青年人居住?

答覆:

主席: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計劃始於一九五二年,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合作社社員及其家屬提供居所。在合作社計劃下,政府以特惠價格批出土地,一般是當時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讓當時合資格的公務員以合作社形式興建房屋。合作社擁有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業權,並承擔樓宇管理及維修等責任。合作社社員根據與合作社簽訂的分契佔用有關單位,但他們並不擁有有關單位的業權。以這個形式興建的合作社房屋,已於一九八○年代中終止。

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在一九八七年推出首份有關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在取得所有社員同意後轉讓予個別社員及分契持有人的指引。為便利進行有關程序,政府在一九九三年發出新的指引讓合作社只要取得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便可申請解散合作社。

全港共有238個合作社。截至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當中184個已經解散,尚有54個未解散。在184個已解散的合作社中,13個已就轄下的樓宇向地政總署補地價,當中11個轄下的樓宇已重建(未就轄下樓宇補地價的合作社有171個,包括50個完全沒有補地價及121個部分單位已補地價)。

根據《合作社章程》的規定,未解散的合作社社員必須符合「入住要求」。另一方面,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單位業權後,有關單位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按揭給財政司司長法團,單位的業權契據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轉讓限制。如要撤銷轉讓限制,前合作社社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繳付土地補價後,政府會批准撤銷該單位的轉讓限制,把業權契據交還業主,讓他們自由轉售其單位。

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多個出席的合作社團體代表表示希望早日重建合作社樓宇,尤其是那些缺乏現代樓宇設施的合作社樓宇(例如沒有升降機),因為有關情況對行動不便的長者住戶造成困難。許多出席的合作社團體代表均表示擔心無力繳付尚欠的土地補價,以撤銷其分契的轉讓限制,但他們同時亦擔心樓宇的狀況日漸變壞。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團體代表希望早日重建的意願,以及檢討有關政策的需要,以便利這些合作社樓宇的重建。為此,發展事務委員會通過議案,促請政府立即展開重建合作社的計劃,增加市區土地供應,並於半年內提交雙方可接受的可行方案。

為回應發展事務委員會及合作社團體代表對重建合作社樓宇的意見,我們一直與相關部門及機構研究各項便利重建合作社的可行措施。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我們正多方面探討協助進行重建的可行性,包括財務和技術上的因素、可能遇到的困難、業主對重建收購金額的期望,以及部分業主或會反對進行重建等。

由於重建公務員合作社樓宇的事宜較預期複雜,亦可能涉及公帑補貼的問題,現時本局仍與有關政策局、部門及機構探討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協助合作社樓宇業主覓得重建機會。我們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我們的探討結果。由於未有具體建議,本局暫時未能提供進一步資料。

(二)在重建公務員合作社樓宇的事宜方面,政府一直探討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協助合作社樓宇業主覓得重建機會,我們並無考慮重建以外的其他方案,合作社樓宇業主亦無提出把單位出租給青年人居住的要求。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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