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香港土地使用、測量及土地資訊發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18個區議會分區劃分,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i)受集體政府租契規管的土地面積,以及當中(ii)作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積、(iii)作農業用途的土地面積及(iv)未被任何法定圖則涵蓋的土地面積,並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區議會分區 (i) (i)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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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iii)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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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受集體政府租契規管但未被任何法定圖則涵蓋的土地而言,目前在該等土地上興建建築物須否遵守任何規劃限制(例如高度限制);土地承批人可否向政府申請改建該等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果可以,過去三年,政府每年接獲及批准的有關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三)政府最近一次就受集體政府租契規管的土地進行測量工作的日期及所涉範圍為何;有沒有計劃在未來兩年對該等土地進行大規模測量工作;
(四)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資料顯示,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為止,常耕農地和休耕農地的面積分別約為711及3 781公頃,漁護署如何界定「常耕農地」及「休耕農地」及得出該等數字;
(五)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府及已批出的常耕農地及休耕農地土地面積分別為何;及
(六)鑑於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地政總署正籌備建立網上平台,逐步於其上提供測量和地圖資料的在線版本,以供市民選購各類數碼圖像化測量及地圖產品(例如丈量約份圖、地段索引圖及土地紀錄圖),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何時可向公眾提供有關服務?
答覆:
主席:
集體政府租契(前稱「集體官契」)是政府早年批出的地契文件。前殖民地政府於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時,為了解當時新界的土地業權情況,故委派測量人員為新界的私人土地進行一次全面的土地測量,並繪製包括所有田地屋宇的測量圖。有關工作由一八九九年開始,歷時三年。此外,當時政府設立了「新界田土衙門」,以審核新界土地的業權。獲衙門信納的新界土地業權人,其名字、相關土地當時用途的描述以及應付地租款額等資料,會記載於集體政府租契的附表內,並被視作由政府批出土地予該業權人。現時的集體政府租契涵蓋逾210 000個主地段,但尚未計算分割主地段而成的分地段數目。
就問題的各部分,按地政總署、規劃署、屋宇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所提供的資料回覆如下:
(一)受集體政府租契覆蓋土地面積約為8 600公頃,絕大部分位處新界。受集體政府租契覆蓋土地的界線、面積及當時用途等資料,記載於集體政府租契及其附載的測量圖內。受制於測量人員當時採用的測量方法較為原始,而其所繪製的測量圖之比例亦較小及質素有參差,故此如有需要,政府或土地測量師仍需就個別地段進行測量,以得出較準確資料。於集體政府租契上記載個別地段的土地用途描述,只是因應當時實地觀察所得的無數土地用途之簡單及片面描述。有關紀錄只具說明性質,而並非針對土地用途的具約束性限制,正如集體政府租契並無加入土地用途限制(其唯一限制為興建建築物須得地政總署批准)。因此,盤點和總結有關土地用途描述的資料未必具意義,尤其是集體政府租契涵蓋逾210 000個主地段,而地政總署須投入大量人手翻查所有集體政府租契,方可提供有關資料。因此我們未能提供相關分項數字。
(二)現時未被法定圖則涵蓋的土地,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並不會有任何法定的規劃限制。然而,如有關土地被已採納的部門內部圖則(如發展大綱圖)所涵蓋,相關部門在制訂發展計劃或土地契約時,會參考有關圖則上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限制。此外,任何土地上的建築物仍需符合相關法例、土地契約條款,以及任何其他適用的政府規定。
一般而言,集體政府租契涵蓋的私人土地的業權人須根據契約條款向地政總署申請許可,方可興建建築物(包括重建屋宇申請)。此外,部分受集體政府租契制約的土地現存受相關牌照或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涵蓋的臨時構築物或寮屋,牌照持有人或寮屋佔用人如欲改建有關構築物,亦須向地政總署申請。
就位於受集體政府租契制約土地之新界豁免屋宇的興建或重建,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該條例列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上蓋面積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不得超過3層及高度不得超過8.23米(27呎)。另一方面,改建位於以集體政府租契管制的土地上之建築物若涉及並非《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下獲得豁免的建築工程,則有關改建工程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即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方可進行。
地政總署及屋宇署並沒有關於涉及未有法定圖則涵蓋之集體政府租契土地上興建或重建建築物的相關申請或獲批個案數目的現成統計數字。
(三)地政總署沒有為集體政府租契涵蓋的地段界線重新進行測量。地政總署會因應需要就土地界線進行測量工作,以支援處理契約修訂和換地的工作,以及解決在政府項目實施過程中(例如收回土地作基礎設施及公屋發展)可能引致的個別土地界線事宜。由於有其他需優先處理的工作,地政總署現時沒有計劃就所有集體政府租契涵蓋的舊地段界線重新進行測量。
(四)漁護署就農地使用情況進行持續的滾動調查,以協助評估香港有耕作土地的面積。常耕農地是指於調查期間有耕作生產的農地,休耕農地則是指雜草叢生、沒有耕作跡象的農地。
(五)根據漁護署透過滾動調查所得的資料,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約有729公頃常耕農地及3 794公頃休耕農地。當中根據地政總署提供的土地資料,顯示約有173公頃的常耕農地及843公頃的休耕農地位於政府土地上。我們未能提供截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數據。
(六)地政總署於去年獲得撥款研究把現時以紙張形式在地政總署銷售處公開發售的土地記錄資料(例如地段索引圖、丈量約份圖及測量記錄圖),改以數碼形式在網上發布的可行性。有關計劃正在籌備階段,預計於二○一七年首季完成。
完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