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5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2015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和《2015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調整該些規例下訂明的二十三項服務收費。
將會調整收費的項目包括:
(一)與礦場燃爆證書有關的費用;
(二)危險品牌照費用;
(三)移動和燃爆爆炸品的許可證費用;
(四)在政府倉庫寄存爆炸品的費用;及
(五)由政府從倉庫送爆炸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費用。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該二十三項現行收費將提高約百分之九點一至百分之二十點二。」
上述規例將於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將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完
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