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訂明,任何人士如擁有某地段指明百分比的不分割份數,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售賣令),以便重新發展該地段。二○一○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第545章,附屬法例A)就三類地段指明較低的售賣令申請門檻,即由擁有該地段不少於百分之九十的不分割份數調低至不少於百分之八十。據報,自該門檻調低後,有不少強制售賣的地段各自經拍賣售予以底價作出單一出價的競投者。另一方面,根據第545章,強制售賣的地段一般只會用拍賣方式售賣,但有業主指出該安排欠缺彈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土地審裁處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售賣令的申請,以及在獲批准的申請當中,有關地段以底價售出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會否修訂第545章,訂明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令時可指明有關地段以公開招標方式售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修訂第545章,把「有關樓宇的維修狀況」列為土地審裁處決定是否作出售賣令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土地審裁處(審裁處)一共收到161宗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條例》)作出的強制售賣土地申請,當中51宗獲發出強制售賣令、1宗申請遭剔除、71宗基於各種原因被暫緩執行或由申請人撤銷申請,另有38宗現正在處理中。就每年審裁處分別接獲及批准售賣令的申請數目如下:
年份 申請個案 批准強制售賣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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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46 14
2012 57 29
2013 16 5
2014 25 3
2015 17 0
總數 161 51
審裁處在決定發出強制售賣令後,一般會批准一個由獨立專業人士訂定並已「顧及地段本身的重新發展潛力」的底價,並委任信託人透過公開拍賣方式出售地段(地段上各業權擁有人同意根據《條例》另行取得審裁處的批准採納其他方式出售地段者除外,詳見以下第(二)段)。「顧及地段本身的重新發展潛力」的底價一般會高於有關地段所有單位總計的現有用途價值,因為它反映了充分利用地段地積比率的價值。在上述獲批准的51宗申請當中,有50宗的地段均是以上述底價賣出。
根據過去審裁處發出強制售賣令並成功公開拍賣的78宗個案的紀錄,地段成交價平均達有關地段當時的現有用途價值的兩倍。換句話說,小業主在物業公開拍賣後獲攤分的收益是他當時所擁有單位的市值的兩倍。
(二)《條例》第5(1)(b)條已清楚訂明︰「如該地段的每名少數份數擁有人的下落已知,則該地段可採用符合以下說明的方式售賣:
(i)獲該地段的每名少數份數擁有人及多數份數擁有人以書面同意;
(ii)經審裁處憑其絕對酌情權批准;及
(iii)按照審裁處在指示中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
由此可見,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現行《條例》已容許審裁處將土地及物業以公開拍賣以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公開招標)處理。
(三)樓宇的維修狀況是審裁處在作出售賣令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條例》第4(2)(a)(i)條內已訂明:「除非審裁處在聆訊屬第3(1)條所指申請的標的之有關地段的少數份數擁有人所提出的反對(如有的話)後,信納基於在該地段上的現有發展的齡期或其維修狀況……,該地段理應重新發展……,否則審裁處不得作出售賣令。」。
完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