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較早前某百貨公司的一扇大面積玻璃門突然鬆脫,壓傷一名途人。該宗意外引起市民關注玻璃門的安全監管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一年至今,每年涉及玻璃門的意外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塌下的玻璃門壓傷及被電動玻璃門夾傷;
年份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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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 0
2012 7 0
2013 11 0
2014 5 0
2015 3 0
總數 28 0
同一期間,機電工程署接獲報稱被電動玻璃門開關夾傷的人數如下:
年份 報稱被電動玻璃門開關夾傷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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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
2012 0
2013 0
2014 2
2015 1
總數 5
(二)鑑於機電工程署發出的《電閘、電動玻璃門及電動捲閘裝置操作守則》(《守則》)的最近修訂日期是二○○三年九月,而且該署並無法定權力監管電動玻璃門的安全事宜,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及該《守則》,以期加強監管電動玻璃門的安全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制訂法例,統一規管各類手動及電動玻璃門的裝置、維修保養及安全事宜,以加強保障市民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其附屬法例,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玻璃門一般屬於建築工程。無論有關工程屬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方可進行的工程,或屬「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或豁免工程,均受上述法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作業備考及守則規管。其中,建築事務監督已就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發出作業備考,就其設計、安裝、保養及維修提供指引,供建築業界遵從,而相關指引亦適用於玻璃門。有關作業備考訂明,電閘的操作應參考機電工程署發出的《電閘、電動玻璃門及電動捲閘裝置操作守則》(《守則》)。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間,消防處每年接獲與玻璃門意外相關而要求消防人員到場協助拯救的召喚所涉及的傷亡人數如下:
同一期間,機電工程署接獲報稱被電動玻璃門開關夾傷的人數如下:
我們並沒有資料顯示上述兩個來源的數據是否涵蓋相同的個案。
(二)及(三)如上述,進行玻璃門相關工程受《建築物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作業備考及守則規管。如建築事務監督得悉並認為工程違反有關規定,或變得/可變得危險,可命令建築物的業主糾正或作出補救。因此,我們認為無需另訂法例規管玻璃門相關工程。
就機電工程署的《守則》而言,該署五年間只接獲五宗使用電動玻璃門而發生意外的報告,而全部意外只涉及輕微受傷,顯示相關意外的風險十分低。該五宗意外所涉及的電動玻璃門,亦有遵從機電工程署的《守則》。機電工程署認為《守則》已提供足夠的指引,供業界及市民參考。
完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